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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角度看帝制中国的公共工程

来源:毕业论文范文  [ 2007-5-6 18:13:58 ]  作者:杨联陞  编辑:Sou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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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与资金

 

    本节考察帝制中国的公共工程之材料与资金诸方面的问题,我打算先讨论建筑材料的基本类别及其供应来源。其次,我将就公共工程资金筹措的方法与手段做一个全面性的观察。最后,效率与贪渎的论题也要摆到历史背景中来检讨。在这种多角度的交错下,我们希望能在看到传统之延续的同时,也找出创新和变迁的形迹。我将尝试指出一些使旧制度得以维持下来的力量,也指出一些有利于发展新制度的力量。

    在公共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当中,最重要的是木材和泥土,尤其是砌墙泥,即碎泥占了支配性地位。由于这两种材料扮演了如此重要的角色,因此中文里头称呼大规模建筑工程的标准口头禅就是“大兴土木”。甚至于现代的“civil engineering”学科就叫做“土木工程”,字面上的意思即是“泥土与木材的工程”,然而现代工程师们所用的主要建材却是钢筋水泥。

在中国建筑上,木材异乎寻常的重要性完全反映在南宋的一本书上,其书名为《木经》字面上的意思即是“讨论木料的经典”。这本目前已经佚失的书,事实上是一篇由三个章节组成的建筑专论。长远以来,这本书可能一直被建筑师们当成随身手册,直到1103年(宋徽宗崇宁二年)李诫那本著名的《营造法式》才取代了它的地位。戴密微(Demiéville)在其就《营造法式》所做的学术性评论中,对《木经》及其作者喻皓也有一段很长的附记[1]。这篇1925年问世的评论一直是西方学者对中国建筑史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汉学研究的新秀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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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EFEO,1—2(1925):213—364.

 

将会发现仔细研读这篇杰作是多么值得的事情。这篇评论的重要性可以由“中国营造学社”在民国二十年出版学报时不但刊载了该文的中译,而且也将法文版全文加以重印的事实得到证明[1]。

    相传为《木经》作者的喻皓是浙江人。在宋朝征服吴越王朝之后,他被俘虏到京城,任职为都料匠(即公家建筑师的头子)。关于他秉赋过人之处,流传着许多故事。其中一个故事讲到开宝寺的佛塔,这个寺庙是建在首都开封城的。据当时人说,这个塔落成时,略微偏向西北角,对于此事,人们起先都很惊奇。当大家问他何以会如此时,喻皓答道:“京师地区是个广袤的平野,没有什么屏障。这个塔暴露在西北风下,不到一千年就会被吹直了。”[2]

    据说喻皓是个素食者,显然是个虔诚的佛教徒.按照惯例,他请求在佛塔完成之后受戒为僧,但是不到几个月他就与世长辞了。《木经》的作者到底是否真为喻皓,一百多年后的沈括仅仅说它是托名为喻皓所作的。够有趣的是沈括也说,在他那个时代建筑技巧早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因此《木经》毕竟是过时了。他也表达了一个期望,希望有人能把这本书加以修订,使它能赶上时代,并且也扩大一下篇幅[3]。就我们所知,他的这个希望不久就由李诫的《营造法式》实现了。

    要全部列举帝制时代中国公共工程仰赖木料的事实是无法办到的。或许征引一下唐朝杜牧著名的“阿房宫赋”前数行就很够了:

    六王毕,

    四海一。

    蜀山兀,

阿房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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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营造学社汇刊》2卷2期(1931年),页1—36。

[2]  关于喻皓,另见瞿宣颖,《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甲集,页511—513。

[3]  胡道静《梦溪笔谈校证》(1956年),页570—572。关于《营造法式》,并见《文物》1962年第2期,页12—17。

[4]  《樊川文集》(《四部丛刊》本)卷1,页1上。

 

    这戋戋数行有力地把秦始皇建筑阿房宫时,消耗木材的凶猛情形充分地展露出来。整个帝制中国的历史,从头到尾,木材就以同样的方式被用在主要的建筑物上。

    砍伐及运送巨木的花费相当庞大,而且也造成老百姓无比的负担。帝制时代的中国,为政府的建筑提供巨木的责任,差不多都落在西南各省。那里山脉绵延,林木极其繁茂。然而在此伐取巨木却是一件出生人死的工作。工人必须翻涉崇山峻岭与急流洪川,历经艰辛与饥饿,冒着遭遇毒蛇猛兽的危险,将自己暴露在烟瘴的气候里,还得忍受官员、胥吏与监工者的颟顸和剥削。17世纪的时候,有一位悲天悯人的画家,画了一系列描写这种困苦景象的图画。画这十五张题为《按运图说》的册子,目的是希望当朝天子看了之后能减少对木材的需索[1]。一位17世纪的官员吕坤,在他的奏疏[2]中,征引了四川人的俗谚“人山一千,出山五百”。照他的说法,湖北、四川的居民,只要一谈到为皇室的建筑提供木材的时候,总会掩面而泣,噤不能声。

为了寻找木料,帝国的人民只得上穷碧落下黄泉,甚且连沿海各州县也无远弗届。举个例子说,宋代以后,现在浙江省地方就是木料供给的一大来源。根据宋代学者沈括的说法[3],名满天下的雁荡山就是11世纪时,为了崇奉所谓的“天书”,老百姓们到那里伐取建筑玉清昭应宫所需的木材而发现的[4]。为了证明这个知名度极高的风景区不久之前还是默默无闻,他指出了这个事实:南朝闻名的大诗人谢灵运,曾担任整个永嘉地区的刺史,也几乎踏遍境内每一座山,涉过每一条河,可是他的诗集中却无片言只字提及雁荡山。沈括这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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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运图说》,据《春明梦余录》卷46,页61下—64上所引。

[2]  《明史》卷226,页112下。

[3]  《梦溪笔谈校证》,页761—763。

[4]  杨仲良《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光绪十九年刊本)卷18,页l上—13下;卷24,页1上—6下。

 

后来的学者曾经加以质疑,他们指证:有一块714年(唐玄宗开元二年)的石碑可以作为早期人们对这座山就已有所认识的证明。碑刻指出,在这一年唐朝的一位刺史在那里盖了一座庙宇[1]。不过沈括的基本观点——直到宋朝以后雁荡山才开始出名——却由一位南宋学者洪迈加以支持。洪迈有一则很长的笔记[2]讨论玉清昭应宫的建筑,并且批评这个工程,认为是奸佞进言得逞的结果。他的笔记里有一段这样写道:

起二年(1009年)四月,至七年十一月,宫成。总二千六百一十区,不及二十年,天灾一夕焚燕,但存一殿。是时,役遍天下,而至尊无穷兵赎武、声色苑囿、严刑峻法之举,故民间乐从,无一违命[3]。视秦、隋二代,万万不侔矣。然一时贤识之士,犹为盛世惜之。国史志载其事,欲以为夸,然不若掩之之为愈也。

    除了土产的以外,中国建筑师也使用进口的木料。宋代尤其如此。当时有许多优良的木材,都经由人所共知的对外贸易港明州(今宁波)自日本进口。南宋孝宗(1162—1189)就用日本松材来造御花园中的翠寒堂[4]。宋朝向进口的木料实行抽分,对国库来说倒也不无小补。可是并不是所有日本木材都以商品的名义进口。在不少例子中,每当宋朝有大佛殿要破土或整修的时候,虔诚的日本僧侣总会送来一些良材,作为他们对该项工事的奉献。这类奉献的事迹,经常在有关的日本史书中留下记录,作为崇功报德的好榜样[5]。

就中国建筑而言,石材的用处比起木材来,就相当有限了,戴密微老早就看出了这点。在其论《营造法式》“石作制度”的一章中,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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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梦溪笔谈校证》,页762—763。

[2]  洪迈《容斋三笔》(《四部丛刊》本)卷11,页5上。

[3]  比较一下1120—1121年(宋徽宗宣和二年至三年)著名的方腊之乱。

[4]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丛书集成》,册836)内篇,卷1,页15。

[5]  森克己《日宋貿易の研究》(1948年),页271—272。

 

依《营造法式》该章所言,宋代使用石材的情形恐怕要少于明、清两代;李诫丝毫没有提及石造的回廊、门槛、窗棂、石柱或石道。同时,砖块使用的情形显然也不普遍。以上的论证当然不无漏洞。事实上,宋朝许多石造或砖造的大府邸也都保存到他的时代,可是他置之不顾罢了。在“细木作制度”一节,他不厌其烦地介绍佛寺与道观,可见他所处理的并不全是与儒家传统有关的建筑物。不过,参照他的材料,我们似乎可以说宋代缺乏完全用石造或砖造的屋宇,这点也有考古上的发掘可以为之佐证。

    这当然不是说石材在中国建筑中就连一点地位也没有。就一种建筑材料来说,石材从遥远的古代起就已为人使用。好比说安阳殷墟古城的挖掘,显示了石础的应用,显然就是用来建造皇宫的[1]。后世有关宫殿的记述一再提到石材的使用。只要在供应上不成问题,极大多数建筑皇宫用的石材都从附近的山丘上采集。但皇帝的需索也延伸到遥远的地方,因而又在老百姓身上加上另一项沉重的负担。例如为了建造前面所说的玉清昭应宫,“郑淄之青石”、“衡州之绿石”、“莱州之白石”、“绛州之斑石”、“吴越之奇石”还有“洛水之石卵”全都用上了[2]。

在以贮水、防洪和行船为目的的公共工程上,石材也很早就被应用了,尤其以堤堰、水坝和大型桥梁的使用为然。正像戴密微所指出的,近代以来有一种增加使用石材的趋势。举例来说,元朝时首都北京的大小桥梁原都是木造的,但自1297年(元成宗大德元年)起到1307年(大德十一年)间,全部都改建成石桥[3]。明、清方志中,也有许多易木桥为石桥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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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璋如《殷墟建筑遗存》(小屯报告丛刊之一)(1959年)。

[2]  《容斋三笔》卷11,页4上—5上。

[3]  《元文类》,页407、614。1332年(元文宗至顺三年)以前北京共有八十九座石桥。

 

这或许可以视为一种经济成长的指标。在建筑防堵江、浙沿海潮汐的海塘工程上,我们也注意到石材使用量的加增,到了清初大力建筑鱼鳞大石塘的时候,石材的用量已经达于一个极顶了[1]。

    砖瓦始终是另一种不可或缺的材料。从汉代以后,尤其是东汉以后,人们不只用砖瓦来为生人盖房屋,也用来为死者造坟墓。近代考古学家在全国各处发掘了无数的汉墓,当中就有许多砖室,用来作为一种外槨。在建筑的风格上明显地显示出,这种砖质的结构体是专门用来取代早期的木质外室的。296年(西晋惠帝元康六年)的一件例子,“砖坪”(砖质外棺)两字就铸在砖块上,此处的“垺”,就是槨——木质外棺——的同义字[2]。

    砖材有一项大用处,就是用来覆盖土质城垣的外侧,有时候也用在内侧。用砖材来覆盖通都大邑的城垣,远自中国帝制时代的早期就已是如此了;不过,稀奇的倒是显然要到明、清时代,这才成为一种流行的做法。好比说,中国南部沿海各省的许多城市,要到16世纪才在城垣上覆上砖块,为的是要应付所谓倭寇(日本海盗)侵略的威胁。今日华北的万里长城由于大部分为明朝所造,因此大都也盖上了砖块。再者,用于城垣的砖材,也就是“城砖”,是特别大型的一种,而且就像琉璃瓦(彩色的瓷砖)——此为明清皇宫或者某些寺观的特殊外貌——一样,不许官吏士民用来建筑。如未经奉准即行使用,不但当事人要受到惩罚,就是直属的长官也要遭到连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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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如,见《两浙海塘通志》(乾隆十四至十五年纂修)卷8,页1上—28下,有许多例子。

[2]  《洛阳烧沟汉墓》(1959年),页8。

[3]  《工部则例》卷21,页1上。

 

将数种材料加以有效的组合,比如说木石之组合,是中国建筑的一大特色。宋代作家沈括的《梦溪笔谈》里就有一个很好的例子[1]。

钱塘江,钱氏时为石堤,堤外又植大木十余行:谓之“滉柱”。宝元(1038—1040)、康定(1040—1041)间,人有献议取滉柱可得良材数十万。杭帅以为然。既而旧木出水,皆朽败不可用,而滉柱一空,石堤为洪涛所激,岁岁摧决。盖昔人埋柱以折其怒势,不与水争力,故江涛不能为患。

    在防洪工程方面,我愿意提醒大家一种叫做“埽”的堤防,这是宋代的新发明,而且自始至终都是一种有效的材料组合。基本上,埽就是一层层的杂草与木头包裹着泥土、砂石,然后再用草绳或竹篱编成的绳子捆扎在外头。有时候,这些东西上面还要再摆些大石块,这样可以增加一些重量。整个捆束的外貌,就像一卷帘子。每一个的高度,率以丈计,而长度更是它的两倍。埽是用来保护河堤,或用来修补大型决口的。这些捆束的制作与沉放都需要高度的技术与大批工人以集体的力量来投入。显然埽是防洪上一种异常有效的工具,而整个帝制时代都加以利用。

    在此我拟推荐几本详细介绍埽的书籍,或许能对大家有所助益。有一本非常方便的书是民国二十五年南京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水利局出版的辞典——《中国河工辞源》。本书页122—155,有一章专门讨论埽,探讨其命名的来由、制作的程序和一般性的缺点。这段文字相当权威,征引周详,插图精美。首句引文来自《宋史》“河渠志”,其后的引文则出自另外两本要籍《河防通议》和《至正河防记》,都是元代的著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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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梦溪笔谈校证》,页429—430。

[2]  《河防通议》(《丛书集成》,册1486),页1—34;《至正河防记》,页1—8。

 

《河防通议》一书的序写于1321年(元英宗至治元年),是一位色目官员沙克什编纂的。这一本讨论防范水患的手册,取材自两本以前的——一本宋朝、一本金朝——同名著作。《至正河防记》这本史书是名学者欧阳玄(1274—1358)的著作。欧阳玄认为《史记》、《汉书》仅记载与防洪有关的一般性原则而舍技术方面之事不录,实在是美中不足。为此,当他着手处理1351年(元顺帝至正十一年)黄河大修的记录时,他便决定要弥补这个缺失。他一方面访问了这项工程的指导者贾鲁等人,一方面又参证了官方的文书。他的记录,由于资料详细、风格卓越,早已被公认为中国河工史的杰作。

    两本书里有无数有趣的材料,很值得注意。举例来说,从《河防通议》中,我们得知一个埽的制作,材料上的标准比例是百分之三十的木料和百分之七十的青草(梢三草七),而一个埽的总造价,包括人工和材料,共要两三万贯铜钱。清官可以节省三分之一的费用,若主事官员无能,则可能会使造价遽增一倍。

    照欧阳玄的话说,1351年的修补工程,负责承造该工程西部各埽的水匠乃征集自灵武(今陕西)的唐古特人(西夏人);而承造东部各埽的则是征集自京兆地区的华人(汉人)[1]。这种分工颇有意思。贾鲁显然是一位卓越的行政人员与工程师,欧阳玄在论及材料之使用时,也引用了他的看法:

   草虽至柔,能狎水。水溃之,生泥。泥与草并,力重如碇。然维持夹辅,缆索之功实多。

这些话令人想起《道德经》中柔能克刚的箴言。

关于资金之筹措,首先我要指出: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公共工程之所以称为公共工程,最起码也要由国家或者整个社会提供一部分的经费。不过,我们也不该把那些由急公好义的人士承担大部分经费的情况排除在外,虽然这些工程的规模差不多都不大,而且地方性很浓。犹如我在前面提过的,这种地方性工程数量的日益加增,揭示了绅士在中国近代早期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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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正河防记》,页3。

 

    大体说来,规模庞大的公共工程如果不是由帝国政府给予经费,便是由皇帝的私人钱袋——“内库”支给。正像我以前的一篇研究[1]所指出的:帝国的钱包与皇帝的钱包泾渭分明的情形,在中国史上保持了好长的一段时期,而且最晚在汉代就已开始了。总之,与国防或河防有关的公共工程经费,由国库来支付,不过皇帝也可以从自己的钱包提供紧急的援助。地方性的工程,往往由各级地方政府,从其支配的款项里提供经费,这在明、清时代,有一个重要的来源,就是所谓的“赃罚银”[2]。不过,这些经费更常由地方官、绅与老百姓们同心协力而筹措出来。那些能直接自该工程中获利的人士,总被期望能负担较多的费用。

    对于宫殿、庙宇的建筑,皇帝于公私库藏之外,还尝试从帝国境内各阶层手上募集更多的金钱。例如王莽篡夺帝位之后,为了计划为他的祖先建造所谓的“九庙”,他命令全国官民一律自动捐献钱谷以协助该项工程筹集资金(“以义助钱谷”)[3]。声名狼藉的东汉灵帝为了要找钱重建焚毁的宫殿,在185年(灵帝中平二年)向每亩田地课征十个铜钱作为“修宫钱”[4]。获得升迁的官员和获得任命的候选者都得事先承诺一笔捐献,这笔钱可以在到达任所,有机会剥削人民之后,再行缴纳。史书上记载这些捐纳不是被指定来协助军费就是用来资助宫殿的建筑。显然后面这个原因比较重要,因为这些捐献只有一个名字——“修宫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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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联陞,“Notes on Dr.Swann's Food and Money in Ancient China”, 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Harvard-Yenehing Institute Studies ⅩⅩ,1961),pp.89—90。

[2]  亦有更露骨的讲法,即“赎金”和“赎锾”。见《松江府志》卷16,页12下—13下,27下;E-tu Zen Sun,Ch'ing Administrative Terms,a Translation of the Terminology of the Six Boards with Explanatory Notes(1961), p.279。

[3]  《汉书》卷99,下之上,页10下。

[4]  《后汉书》卷8,页12下—13上;卷108,页23下—24上。

[5]  《后汉书》卷87,页9下。

 

筹措金钱,有许多有趣的例子可以从中国历史上唯一自建朝代的女皇帝武则天在位期间找到。为了开凿安置高达八十尺的卢舍那佛石质造像的龙门大石窟,672年(唐高宗咸亨三年),当时还是皇后的武则天从她自己的“脂粉钱”中拿出两万贯铜钱来捐献[1]。688年(垂拱四年,唐中宗嗣圣五年)她花了一笔数字惊人的金钱——绝大部分可能取自国库——以修盖一座明堂,然后又在其后头盖一所大房子来安放一个高逾百尺的巨大干漆造像[2]。695年(天册万岁元年,唐中宗嗣圣十二年)一场大火将建筑物与造像都烧光以后,女皇帝计划用金属铸造一个更高的像。为此,她下令全国僧尼每日捐献一枚铜钱。不久,累计所得的钱已多达十七万贯。不过,从许多官员极力谏阻的情形看来,这个计划大概搁置了[3]。就在同一时期,694、695年时,一根八角型、高达九十尺,唤作“天枢”的铜铁合金长柱被竖立在首都洛阳城,用来颂扬武则天的盛德。这笔经费是经由波斯商人阿罗憾,也就是亚伯拉罕(Abraham)的建议,从番商与其他外国人士身上募集得来的。这根纪念柱的模型由一位印度出生,名叫毛波罗的匠人设计。象征着武则天之周王朝唯我独尊的天枢,在唐王朝复辟之后,714年(唐玄宗开元二年)就给摧毁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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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野清—与长广敏雄合著《龙門石窟の研究》(1941年),页324。

[2]  C.P.Fitzgerald,The Empress Wu(1956),pp.131—135.

[3]  松本文三郎,“則天武后の白司馬坂大像に就いて”,《东方学报》,京都,第5期(1934年),页13—49。

[4]  罗香林,“景教徒阿罗憾等为则天皇后营造颂德天枢考”,《清华学报》新1卷3期(1958年),页13—24。

 

我还要补充几句话,以讨论帝制中国公共工程财政上所使用的货币种类。汉代通行钱、谷。后来天下大乱,成匹的丝、绢、麻就成了巨额支付时一种方便的工具。这种媒介在唐代仍广泛通行,虽然铜钱也已恢复了重要性。宋、元时代纸币变得十分流行。宋代更有一种极有趣的筹措经费的方式,就是由政府发行空白的僧尼度牒。那时候,这种东西可以在市场上售卖,而且不一定要由那些想立即加入僧团的人使用[1]。铜钱与银两为明、清两代两种通行的货币形式。纸币使用的没落,造成公共工程上偶尔的不方便。由于这些年代颇倚重雇佣劳力,因此必须运送一串串的铜钱到工程现场以支付官方计划下雇佣工人的工资——这实在是个很笨拙的办法[2]。政府在公共工程上的花费不得影响铜钱与银两之间稳定的兑换率,一向就被当成金科玉律来遵守。明朝时候,这种比率的维持,是当别项支付大部分用银子的时候,工资就只好用铜钱支付,或者也铸造一些适量的新铜钱,藉以抵消流通银两的增加量[3]。

    最后,我们要谈谈贪污腐败的问题。当然,在任何官僚制度的国家与任何官方经营的事务中,贪污渎职是见怪不怪的。然而,不管怎么说,公共工程的基金、材料、人员的管理都提供了诱人诈欺的特殊机会。好比说在材料的收受与支配上,存在于传统中国的贪污腐败的现象就严重得令人难以置信。不拘材料来源为何,也就是说不管是得自岁贡(每年的捐输)、榷(政府的独占)、抽分(按成抽收的交易税或进口税)、坐派(特定地点的征派)或者和买、买办(采买),都毫无例外[4]。根据一本名叫《工部厂库须知》的有趣的书,我们得到许多明代行政黑暗面的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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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震,“两宋度牒考”,《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7卷1期(1944年),页42—104、7卷2期(1946年),页1—78;陈观胜(Kenneth Chén),“The Sale of Monk Certificates during the Sung Dynasty,a Factor in the Decline of Buddhism in China”,Harvard Theological Review,44.4(1956):307—327.

[2]  甚至于民国初年在某些地方仍然如此。

[3]  据《冬官纪事》(《丛书集成》,册1500),页33,六百七十文铜钱的铸价为一两银子,时当1596年(明神宗万历二十四年)。虽然市场上铜钱与银两的比价是四百五十文换一两,不过这一年参加皇宫重建的工人却能以每两五百五十文的优惠比率受领他们的每日工资。大数目则依然用银子给付。

[4]  陈诗启《明代官手工业的研究》(1958年),页107—138。

 

本色纳于内库,该监惟铺垫是图,解官辄通同为市。于是有原解析色,而故买滥恶抵充,改纳本色者;有原解本色,而匿其精以自鬻,易其伪以投库者;又有本、折俱不入库,全与该监瓜分,反税出库中之物以为验,而径取批收去者。弊至此而极矣!法至此而穷矣夫![1]

    收受贿赂的不仅仅是宦官而已,根据同书的记载,凡是金钱或物资从工部发出以支付匠人、工人、商人、车夫等费用的时候,总事先扣除两成的“使费”(开支费)或“陋规”给书吏、衙役。1615年(明神宗万历四十三年)前后的一篇奏章[2]论及此事,还说这早已是约定俗成的做法,而且以前的奏疏就曾讨论过。由于要立即扫除这种习惯似乎不太可能,因此就有入主张:应当在第一年征收使费时减收百分之三十,明年再少收百分之二十,后年再少收百分之十,一直下去,到这种做法完全消失时为止。宦官的铺垫钱也循同样的方式来裁减。这个主张是否真的见诸实行并不清楚。不过,熟悉《孟子》的读者们不妨回忆一下,当会为“今有人日攘其邻之鸡者,或告之曰:‘是非君子之道。’曰:‘请损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的故事而会心一笑[3]。

在这种环境下,一位正直的官员在工部里想要维持清白的操守就不是件简单的事了。贺盛瑞就是这么一个例外。他任职工部郎中,1596年(明神宗万历二十四年)负责监督乾清、坤宁两宫重修的工程。关于他的工作,他的儿子仲轼写了一份报导,题作《冬官纪事》也收录了一些说帖、奏疏等形式的原始文件[4]。当中有一件发人深省的轶事牵涉到一群抵制他的徽州商人[5]。据说透过贿赂某些宦官,这些木材商人已经由皇帝那里成功地取得一项特许,把取得建筑宫殿之木材的责任委托给他们。对于采用这帮商人的构想,贺郎中本已不以

——————————————

[1]  《工部厂库须知》卷2,页49下—50上。

[2]  《工部厂库须知》卷3,页64。

[3]  《孟子》六,“滕文公下”。

[4]  《冬官纪事》,页1—28。《冬官纪事》又名《两宫鼎建记》。

[5]  《冬官纪事》,页4。徽州商人在明朝就已极活跃了。

 

为然,而今却必须发给他们照票。他把这班人召集到官署,告诉他们,在照帖中,他将注明他们并未被允准有搜罗“皇木”(皇室用的木材)的名义,也不准要求任何特权或特别待遇,并且也要注明各笔买卖都不预付头款[1]。眼看到这笔生意已无暴利可图,商人们便推辞掉这个责任,并且向宦官取回他们的贿赂(“倒赃”)。这个行动触怒了宦官,也成了这位诚实的官员后日惨遭贬谪的一个因素。

    公共工程之贪污在19世纪达到了惊人的程度。1883年(清德宗光绪九年)礼部侍郎宝廷上奏折给皇帝,报告他服务于“万年吉地”的经验。在他受命为该工程的负责人之前,早就耳闻有“几成到工”(几成经费实际应用到这个工程上)的传统。在这个特殊的个例中,全数估定的八千五百多两银子共分成十份,其中一份由那些充当负责人的高级官员朋分,再一份由负责监督的低阶官员朋分。这百分之二十就叫做“节省钱”。这样,理论上应该还有百分之八十的资金可以用到建筑上来,可是实际上这个数字还要更小,小到不超过百分之四十[2]。这一件奏折也草拟了一些改革的方案,不过看来并未能收到任何实质的效果。

    至于掌管两河——大运河与黄河——整修工作的官员更是恶名昭彰。据19世纪一位著名的儒吏冯桂芬的说法,在他那个时代,每年有五百万两银子是指定来作为两河日常整修之用的,可是实际用在该项工程上的,却不到这个数字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其余的都装到总督以下一班人的口袋里去了。只有少数清廉勤政的好官,在实际的工程上会用到经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他官员用得更少,并依他们贪婪的程度而略有区别。就极端的例子来说,有些官员除非是在火急燃眉的时刻,否则是连一毛钱都不肯支放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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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冬官纪事》,页4。

[2]  《皇朝政典类纂》卷163,页7下—8下。这项记录是根据《邸钞》来的。

[3]  冯桂芬《校邠庐抗议》(光绪十年刊本)内篇,页4上。

 

就帝制中国的历史加以全盘考察,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印象:就是贪污腐败的现象在晚近几个朝代更为变本加厉。好比说明朝大臣严嵩[1]与清朝大臣和坤[2],他们所累积的惊人财产,很可能是空前的,而其大半显然就是得自侵吞、挪移与贿赂。这种趋势与朝代末期贪贿盛行的现象并非全同,因此在既有的朝代循环理论之外,还需要别的解释。   

或许金钱形式的贪污纳贿随着全面性的经济成长,尤其是货币经济的成长,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了。或许随着赚大钱机会的增加,人们变得更加贪得无厌。不管怎么说,宋代以来的经济发展总是个不争的事实。由于新作物的引进与土地利用的改善,农产品成倍地增加[3]。由于这种经济成长伴随着人口的成长,再由于可靠的成长数字无可稽考,因此个人所得是否有所加增倒是很难确定。不过,帝国境内某些地区的生活水平显然是提高了,这从稻米、棉布与瓷器大量消费的现象可以得到清楚的明证[4]。这个迈向货币经济的趋势由两次主要的赋税制度改革立下了里程碑:那是780年(唐德宗建中元年)初行的两税法[5]与16世纪所采行的一条鞭法[6]。这两个赋税制度,将数种征课名目合并为一,并且将所有的赋税改用钱、谷两项来计算,这一来,至少在理论上可以使健全的男丁不必再定期为政府提供力役。一条鞭法再度合并了更多项目的赋税,而将整个赋税体系建立在纳银的基础上。不错,这些发展尚不够格与近代社会洋洋大观的经济成长相提并论;然而变迁是在进行着,而且很可能也无法避免地要影响到人们的思想。当官员看到地主与商人日进斗金之时,他们也不禁心痒,想要照方吃药,于是贪污纳贿对他们来说显然就成了致富的妙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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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天水冰山录》(《丛书集成》,册1502—1504),有严嵩父子被查抄的财产清单。

[2]  《清仁宗实录》卷37,页49下—50上;杨联陞,Money and Crodit in China,a Short History(1952),pp.4—5。

[3]  见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1959)。页169—195,有关土地利用与粮食生产的讨论。

[4]  例如,全汉昇“南宋稻米的生产与运销”,《史语所集刊》第10本(1948年),页404—432;严中平《中国棉业之发展》(1943年),页18—23;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1957年),页36—58。

[5]  D.C.Twitchett,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 pp.39—48.

[6]  梁方仲(Liang Fang-chung)The Single-whip Method of Taxation in China(1956)。

 

另外一个可能强化了贪污纳贿的因素,是帝国官僚制度的官僚式作风与相互间的掣肘。明、清以来,官僚制度的结构日趋复杂,要让它发挥功能,就必须在每个关节点上,不断用银子去疏通。虽然清代的官员总数并不怎么出奇的大,可是政府本身却异常的头重脚轻,因为大多数高级的职位要满汉兼任。明、清时代专制制度的变本加厉,使得决策的功能越来越仰赖上级单位,而且最后的决策权也留给了皇帝本人。官僚及其佐贰简直不敢负起任何实质的责任。可是,其他方面由于他们位居要津,便可以随时索取一份贿赂。因此,即使历史再怎么悠久,面对近代西方挑战的时候,中国的帝国官僚体系还是注定要失败的。然而,帝制中国成败得失的历史经验是不该轻易抹杀的。对西方学者来说,这一些经验依然可以作为一面镜子,并可资参考。在好些地方,西方的政府本质上虽然是现代的,可是也有走向高度官僚制度化的倾向。

 

四、经济思想

 

    本节也就是最后一节讨论公共工程的文字,题作“经济思想”纯粹是为了方便的缘故。在思想的领域里,作划地自限的研究并没有什么好处。因为人们思考的时候,总不会把自己限制在某种学科或那一门科学所界定的特殊范围内。我主张将经济思想放入整个历史背景中讨论,特别应重视经济思想与有关政府功能的观念、社会上种种人群的角色,甚至于超自然的可能影响力三者间的关系。我将从两个十分密切的主要概念,“均”与“和”(平等化与协调化)的重要性出发,开始讨论。继这两个名词的讨论之后,我将先谈谈整个帝制时代,中国人为调和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经济的与非经济的欲望需求、调和社会上各种人群间的利益冲突,还有调和长期、短期的观点所做的种种努力。这些努力,不管成功或失败,它们对人民经济生活的影响,我在结论的时候将会试作一个总评。

    意味着“平等的、使平等、平等化”的“均”的概念,从古老的岁月以来就已深人人心。这可追溯到孔子本人。在《论语》里头的一段名句中[1],他说: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很可能原简有所篡乱[2]。因为如果说“不患寡而患不安”、“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是会更合逻辑些吗?不过,对平等化的强调倒是错不了的。与近代多数西方国家的富裕经济比较起来,在作为帝制中国之特色的贫乏经济下,这种强调自然是不足为奇的。

中国经济史里头,带有“均”字的术语,俯拾即是。举例来说,汉代首创“均输”(运输之平均化)制度,这个制度由于考虑到运输费用的差异,因此使一般人的负担较为平等了[3]。在一本古代的数学课本《九章算术》里,曾处理了“均输粟”与“均输卒”的问题,这显然是从汉代与税谷、力役有关的具体事例中就地取材的[4]。从北魏开始以迄唐代的大部分时期,中国的历史经历着一个大规模的实验,亦即由官方授田给人民的均田制度。敦煌与吐鲁番出土的官方原始文件证明这个制度绝非仅是纸上谈兵,至少在华北一部分地方,确曾见诸实行[5]。平均分配土地的理想,源始于所谓的“井田制度”,它可能曾经以某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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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语》卷16“季氏”;李雅各英译本,页308。

[2]  这点已由俞樾在其《古书疑义举例》(1954年,2版),页78里指出。《春秋繁露》“度制篇”(又称“调均篇”)作“不患贫而患不均”(《四部丛刊》本,卷8,页1上)。

[3]  Nancy Lee Swann,Food and Money in Ancient China,(1950),pp.40,62—65。

[4]  《九章算术》(《四部丛刊》本)卷6,页1上—9上。

[5]  D.C.Twitchett,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 pp.1—11。

 

出现在古代中国。笼统意味着“土地平均化”的“均田”两个字,可远溯到汉朝[1]。与赋税、劳动、杂役相关的这类术语,如“均税”、“均役”、“均徭”等词,从唐代中叶以来就普遍使用着[2]。这种概念,甚至有时候连术语本身也都能在更早的时代里找到。当政府放弃对土地私有制加以直接的控制或者主动的干涉,而将它的控制主要集中于对某些社会阶级或(作为一种法人的)机构——如寺院或祠堂——所拥有的土地之租税豁免权的限制以后,这种维护平等的办法就愈发重要了。宋代以来农民暴动的领袖,偶尔也以平均贫富间的财产(“均贫富”)为号召,并且也拟出了一些走向这个目标的办法[3]。

    中文“和”的意思是“和谐、和谐的、使和谐、和谐化”。这在音乐与烹饪上是个极端重要的概念.不过,作为一个术语,它倒可以用在所有与人生或自然现象有关的情境上。事实上,它就是所有典礼、仪式的关键所在。儒家经典[4]不止一次提到“礼之用,和为贵。”和谐的实现被认为有一种神秘的效果,如《中庸》所云:“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5]汉代的阴阳家深信“和气致祥,乖气致异”[6]。就一个更具体的看法来说,“和气生财”的俗谚几百年来就一直是中国商人的座右铭。

据说孔子认为贤明的政府要“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7]孟子在讨论国防问题的时候,注意到三大因素中,“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8]这几句嘉言,在中国历史上曾被一再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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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书》卷86,页12下。

[2]  见拙文“竜谷大学所蔵の西域文書と唐代の均田制”,《史林》第5期(1962年),页28—34。

[3]  如王小波与李顺,于993—994年(宋太宗淳化四年至五年)在四川领导的叛乱。

[4]  《论语》卷1“学而”。

[5]  《中庸》第一章;李雅各英译本,页385。

[6]  《汉书》卷36,页16上。

[7]  《左传》昭公二十年。

[8]  《孟子》卷4上“公孙丑下”,辛雅各英译本,页208—209。

 

    照《礼记》的说法[1],世界的一种理想境界是“大同”。此处“同”的意义分明与“和”、“和谐”的观念一致。然而传统上“同”(“应声”)与“和”(“和谐”)两个观念却有所分别,前者被比拟作乡愿式的允诺,而后者则被比喻作大厨师技巧娴熟地调理各种素材,或者大音乐家编曲的灵巧,在某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太和”就是“大和奏”的意思。

    中国经济史上有“和价”(协调的价格)、“和籴”(协调地买谷)、“和买”(协调地购买)、“和售”(协调地售卖)、“和市”(协调地市买)、“和雇”(协调地雇用劳力)等术语。所有这些术语都可以追溯至唐代,而最前面的两个还可直追到南北朝时代[2]。唐代以来广泛使用这些术语的事实,如同我前面所指出的,正是劳务与实物的课征折纳货币的作法日渐通行的一个指标。不错,大多数情形,“和买”、“和雇”在名义上是非强制性的,但实际上老百姓都被短发银钱,甚至连一文钱也拿不到[3]。不管怎样,“和”这个字的使用总指出了“和谐”基本原则的实质,要不然也表示了施予口惠的意愿。

    在我们开始讨论帝制中国公共工程中,“均”与“和”这两个相关观念的应用之前,我们一定要了解工部在中央政府并不占特别重要的地位。事实上它在六部之中敬陪末座。六部依照重要性来排名,顺序为:吏、户、礼、兵、刑、工。后三部的官员如果调任到前三部同等的职位,也算作一种升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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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礼记》“礼运”。

[2]  《和价》,见《南齐书》卷3,页12上。“和籴”,见《魏书》,卷110,页1上;《通典》卷6,页34上;卷12,页70下。“和买”,见《左传》昭公十六年小注。“和售”,见《新唐书》卷159,页6下。“和市”,见《新唐书》卷167,页2下。“和雇”,见《新唐书》卷167,页3下。

[3]  《新唐书》卷167,页3下;《宋会要稿》(册162)“食货”70上,页30上。

[4]  吏部通常是最为人所崇敬的,而工部则几乎一向都是最不重要的。其例见《续通典》(光绪二十七年刊本)卷26,页3下—4上;卷27,页11上。

 

不但明、清两代,六部已发展为完全的部会时是如此,就是在唐代,各部尚在胚胎阶段,并且只是尚书省底下的六个小部门时,各部之间就有轻重的情形了[1]。举例来说,吏部的吏部司是最热门(最重要)的官署,而工部的水部司则是最冷门(最不重要)的。这种情形曾被当作滑稽戏的素材,在剧场中演出[2]。演出时,一位身着吏部司员戏服的演员遇见另一位饰水部司员的演员,彼此撞在一起,然后都跌倒了。待他们爬起来之后,告诉观众,他们在冷与热激烈的撞碰(“冷热相激”,这是大夫诊断时常用的术语)之后,都感到很不舒服。各级政府也同样将内部成员区分为“六科”或“六房”,一直到县衙门都如此[3]。同样的道理,工科或工房总是冷门官署。

从近代政治学者,如拉斯威尔(Harold D.Lasswell)等所作的政治功能分析的眼光来看,这种传统的意义就更加明显了。根据他的分析,政治的意义可以分成四类,即惯习(practice)、符号(symbol)、商品与劳务(goods and service)以及暴力(violence)[4]。吏部由于与领导、决策关系紧密,自然而然也就有了凌驾各部的地位。户部处理商品与劳务;礼部主要处理符号的应用,但也主管科举,掌握了通向仕途的主要管道,因此也是领导中心的一分子。就像礼部的官员所曾自傲地观察到的:虽然他们本身的任命出自首辅,可是透过他们身为试官的功能,对于挑选未来的首辅,他们也功不可没[5]。兵、刑两部自然专掌暴力的操作——对内的统治与对外的国防。就工部而言,虽然它提供了另一类专业功能,可是对领导权威的贡献却不大。也许对工部来说,它只占有一个比较不重要的位置是极其自然的。反过来说,公共工程成为中国官僚政府日常事务的一大项目,倒是颇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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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六典》卷7,页31。

[2]  韦述《两京新记》(收在曹元忠编,《南菁札记》,页6)又收在《太平广记》卷230。

[3]  瞿同祖(Túng-tsu Chiü)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1962),pp.38—41。

[4]  Harold D.Lasswell and Abraham Kaplan,Power and Society(1950), and A Framework for Political Inguiry(1950)。

[5]  《续通典》卷27,页5上—6上。明朝从1465年(明宪宗成化元年)以来,礼部尚书例白翰林院官简选,并且极可能授内阁学士之职。《续通典》卷27,页6上,列举了1488年(明孝宗弘治元年)至1644年(思宗崇祯十七年)间七十五位这类内阁大学士。

 

    一项公共工程能够发挥多种功能。举例来说,城垣的主要功能当然是抵御敌人,不管是叛贼还是外来的侵略者。有时候,城垣也证明能有效地遏阻洪水。渠道通常用于灌溉或运输,可是也可以用它的水来推动水碓。这些功能往往互相冲突,因而经常仰赖政府的介入以达成协议。比如说唐朝时候,皇帝不止一次下令毁去某些灌溉渠道上的水碓(碾硙)[1]。另一方面,唐、宋时代大运河的主要功能是运输,用它的水来灌溉只有在少数的例外情况下才能获得允许[2]。

    皇宫不只具有皇帝及其妃嫔之起居处所、宫廷集会或接见臣僚之殿堂诸种功能而已,它也发挥着代表皇权尊严的重要象征性功能。当汉帝国的缔造者汉高祖嫌其宫殿未央宫过于富丽堂皇时,负责督造这座宫殿的相国萧何便回答:“天子以四海为家,非令壮丽,亡以重威。且亡今后世有以加也。”[3]这个解释很令统治者满意,当然他的不悦是真是假本来就不可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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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通志》卷39,页64上—65上。

[2]  《白氏长庆集》(《四部丛刊》本)卷49,页9下—10上。

[3]  《汉书》卷1下,页12。

 

就像皇宫一样,皇室的祖陵、佛寺、道观也都用来作为帝王护持的表征。我们可以引证1413年(明成祖永乐十一年)至1432年(明宣宗宣德七年)永乐皇帝勅建于南京,以追念其父母的大报恩寺佛塔来作为儒、释混合信仰的一个例子。该佛塔共九层,高达三百三十尺。墙的外壁覆以白色瓷砖,每个佛龛都安上绿瓷砖。在1854年(清文宗咸丰四年)毁于太平天国之乱以前,几百年来一直都是个名胜佳景。关于此塔有一个很有趣的传说,就是它的建筑费用是航海家太监郑和所领导的著名远征遗留下来的钱[1]。

    关于某些公共工程的象征意义,我还要补充一点:佛教庙宇的名字“寺”与道教庙宇的名字“宫”、“观”差不多也指出了这些宗教建筑的半官方性质。“寺”这个字原本的意义就是政府的官署。即使在清朝,也仍有这种官署,如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和鸿胪寺。“观”与“宫”两个字分别指“有楼的皇室建筑”与“宫殿”。因此这些名称被准许用在佛教、道教的庙宇上便有帝王护持的象征意义了。李约瑟(Joseph Needham)在其《中国科技与文明》(Sicence and Civilization in China)第二册中主张“观”这个字所包含的意义“本质上是用来观察鸟类的飞行,而显然也带有要用这种观察所得来的征兆进行占卜的目的。”(页56)就远古时代而言,这是千真万确的。然而道教的庙宇开始以“观”相称,是中国历史上相当晚的事情,其时间远在皇室建筑采用同一名称之后。我再补充一句:“观”这个字也意味着给人家观看的事物或场所,比如说,古代所谓“京观”(雄伟的展示)就是用来集体埋葬敌人尸体的巨坟,以作为军事壮举的标记的[2]。

公共工程建设,若要兼顾政治、经济、宗教各方面的考虑,难免会造成冲突,因而需要加以协调。从相信“地脉”这种古老迷信的事例可以得到这样的明证。《史记》“蒙恬列传”记载:当秦朝宫廷命令这位将军自尽的时候,他原先极为愤慨,愤慨自己既不曾冒犯上天,又忠心耿耿、劳苦功高,却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稍后,经过仔细的思量,他领悟到在建筑万里长城时,一定破坏过地脉,以致严重冒犯了天威,而落得如此下场。重理性的历史家司马迁责难蒙恬滥用民力,才是他该死的原因,而认为地脉之说根本不足挂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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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惠衣《金陵大报恩寺塔志》(1937年),页9、24—25、109、113—115。

[2]  《左传》宣公十二年。

[3]  《史记》卷88,页5。

 

    然而,后代一本庶民信仰的研究,却指出这种迷信实际上又延续了好几百年。根据道教的著作《太平经》[1],东汉人相信掘井会伤及地脉,这是对地灵的一种冒犯,会带来不幸;而且不只挖井的人如此,就是他们的邻居也都会遭到连累。《太平经》同时也提到许多井还是在不忌讳这种信仰的情况下挖掘了。这个事实也有考古发现可资佐证,那是在东汉坟墓中挖出了许多灌溉用井的陶制模型[2]。

    整个中国史中,对于“动土”始终有一种强烈的迷信,因此,如果一项建筑工程不得不进行,就得选定一个黄道吉日[3]。19世纪纂修的陕西省志这么说:当地人由于迷信的缘故,差不多都避免去掘井。只有透过省方与地方当局一而再、再而三的游说与鼓励,才肯勉为其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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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平经》(《道藏》,册749)卷45,页3上、6下、7上—8上、10上。

[2]  《洛阳烧沟汉墓》,页241。据《新中国的考古收获》(1961年),页77,在西安、洛阳、长沙等处出土的西汉中晚期陵墓中,有许多灌溉用井的模型。

[3]  中国农历上就记载了这些黄道吉日,可以随时翻检。

[4]  《续陕西通志稿》卷57,页3下。

 

在风水这种伪科学里,“地脉”一词通常都由“龙脉”或者单单一个“龙”字来取代,这正构成了一个关键性的概念。这个术语不只用来指称山脉——这确实有点像龙——而且也用来指山脉在平原下的延伸,这倒是很难加以辨认的。有一本相当奇特的手稿,它的书名可以说明这种情形。书名是《平龙认》,字面上的意思就是“认识平原上的龙”。这个稿本曾为一位日耳曼学者克拉普罗特(Jules Klaproth)在1807年,一篇题为“论第八世纪中国的化学知识水平”(“Sur les connaissances chimiques des Chinoi dans leⅧ me siècle”)的论文里加以讨论。克拉普罗特声称稿本的作者——一位叫做茅化(Mao-hhoa,译音)的——极可能是唐代人,而在756年(唐肃宗至德元载)写下了这本书。在这本书中,作者显然已经具有某些氧气存在的知识[1]。迄今为止,这份手稿及其作者都不曾为现代学者所肯定。由于本书极可能是一本风水书,书中用了许多如“阴气”、“阳气”之类的“气”是再自然不过的。把阴气与氧气等同为一,未免太过牵强,而且很可能是理解错误所致。我想中国风水师们恐怕不够资格承当发现氧气的美名。附带一说,“龙脉”一词也用来讨论山水画,尤其为王晕(1632—1717)、王原祁(1642—1715)等画家所乐道[2]。

    再回到我们的主题来,作为帝国政府所关心的一大事务,阴阳之和谐的考虑有时候也左右了大工程进行的时间。根据《礼记》中颇重要的一篇——“月令”,夏季是不能进行大建筑工程的。最适合修补城郭的月份是秋天的第一个月(秋七月);最适合建筑城郭的月份是秋天的第二个月(秋八月);最适合毁坏城郭(即小修)的月份是冬天的第一个月(冬十月)[3]。这些月份的选择多少是为了不妨碍农事的缘故。它也反映了为了使人的行动能和宇宙的力量配合,故而某些活动只适于某些季节的信仰;这个信仰在把死刑的判决和执行限定于秋、冬之际的惯习上得到了证明[4]。

在大公共工程的进行上,要使国内的利益冲突得到和谐,政府无疑要扮演重要的角色。许多现代学者,最著名的如冀朝鼎和魏复古[5]曾极力主张传统中国的水利工程必须由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推行,而这些水利设施差不多又同时增强了政府的力量。《历史研究》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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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翰青《中国化学史论文集》(1956年),页221—231。王焕镳《明孝陵志》,页63下—66上,有一个有趣的说法,说一直到明末为止,人们迷信若在凤阳地方挖掘池塘,将会骚扰到延伸至南京之皇陵的龙脉,因而会给皇朝带来不幸。

[2]  王原祁《雨窗漫笔》(收在秦祖永编,《书学心印》丛书),页2上—3上。

[3]  《礼记》“月令”。

[4]  Jean  Escarra,Le droit chinois;conception et évolution,institutions législatives et judict ires,science et enseignement(1936),pp.256—257.

[5]  冀朝鼎(Chi Cháo-ting)Key Economic Areas in Chinese History(1936), K.A.Wittfogel,“The Found ations and Stages of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Zeitschrift für Sozialforschung,4,(1935):26—60。

 

篇饶有兴味的文章,讨论秦、汉以来以迄明末,官方控制的手工业与封建制度二者间的关系。作者白寿彜与王毓铨,虽然发现同样的关系也存在于水利工程,不过由于权威作祟,他们只提到马克思和恩格斯[1]。有一处,两位作者引用了70年(东汉明帝永平十三年)东汉明帝的诏书,明帝承认他为决定是否同意黄河岸上一次大修的工程感到为难。因为该地区南北两岸的居民持着相反的意见[2]。为了讨论破坏某些塘堰的必要性,我曾翻译过277年(晋武帝咸宁三年)学者政治家杜预的一篇奏疏[3],原文的一部分是这样写的:“人心所见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异。军家之与郡县、士大夫之与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者也。”(按:军家即军户,魏晋时军户民户分开,后代亦多如此。)此处之需要妥协与让步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取得劳力与物资,并为公共工程筹集款项之外,政府还被期望能负起领导与组织的责任。

有时候既得利益的性质是极地方性而又极特殊的。举例来说,钱塘江沿岸在移走前述的“混柱”之后,经常遭到海潮的破坏。据《梦溪笔谈》[4]所载,11世纪的时候,有人主张将堤堰挪后数里,然后筑月堤(新月形的堤堰)来保护。起先大多数的水匠都同意这项计划会带来利益,只有一位老者大不以为然。后来他悄悄地告诉其他匠人:“移堤则岁无水患,若曹何所衣食?”他的同行了解到这点利害,于是也纷纷反对这个计划,可是这个计划后来确实收到很好的效果。另一个例子见诸长江三峡。诗人陆游曾于1170年(南宋孝宗乾道六年)乘舟旅游此地。根据他的记载,有人主张将江里的一些大石移走,因为有太多的船在那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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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寿彜、王毓铨“说秦汉到明末官手工业和封建制度的关系”,《历史研究》1954年第5期,页63—98。

[2]  《后汉书》卷2,页15。

[3]  杨联陞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p.177。

[4]  《梦溪笔谈校证》,页429—430。

 

撞得稀烂。可是住在邻近的人却为了攫取破船漂失的财物以图利,而贿赂水匠,叫他们说那些岩石简直就不可能搬走[1]。即使如此,这种抗拒还是很容易为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克服的。

    长期观点与短期观点间的冲突就更难调解了。爱好大兴土木的入主张以“一时之劳”来换取“万世之利”[2]。因此万里长城的建筑与大运河的开凿在历史上有些时候也会为人所称道,即使大家都承认这些工程是在恶名昭彰的专制君主秦始皇与隋炀帝的手上,以极端残暴的手段完成的[3]。大多数中国学者显然都会同意唐代作家皮日休的意见,他在“汴河铭”里,承认唐朝很幸运能得到隋代所费力完成的这个成果,但他同时也劝告统治者不要滥用民力[4]。当然,各种形式的投资都存在着这类矛盾,因而必须对各种因素的价值,加以适切的衡量才可能为人接受。

从“均”的原则出发,有两三种衍生的原则被应用于帝制中国的公共工程建设上,那就是指按照预期的利益、方便的程度或者负担的能力来分担工程费用的原则。前项可从由那些土地得到灌溉的人来分担灌溉工程费用的情形得到说明[5],也可以从由两个县份分担跨境桥梁的建筑费用得到说明[6]。按照负担能力来分摊的概念,可由公共工程上“业食佃力”(地主提供食物,佃农提供劳力)的成语知其一二[7]。这些原则都可上溯到帝制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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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游《入蜀记》(《广秘笈》本)卷4,页13下。

[2]  《汉书》卷29,页8下。

[3]  如见黄麟书《秦皇长城考初稿》(1959年),页211—262。

[4]  皮日休《皮子文薮》(《四部丛刊》本)卷4,页56。陆游在其《入蜀记》卷1,页11上也观察到隋代所开凿的汴河与京口至钱塘的运河都给宋朝带来不少好处。

[5]  关于元朝时一些有趣的细节,见李好文《经渠图说》,页13上—16下。(收入其《长安志图》下)

[6]  唐仲友“修中津桥记”,收于《台州府志》(康熙六十、六十一年修纂)卷16,页17上—18上。修中津桥时,五个县分摊劳力与物资的费用。这些细节在《浙江通志》卷37或《悦斋文钞》(《续金华丛书》本)卷9,页8两处摘要中都没有收录。

[7]  《工部则例》卷60,页1上。

 

早期,不过宋代以后实行得较为普遍。方便的原则可从命令空船或空车载运公共建设用的石块之政策上得到了解。底下是从《魏书》中找到的一个较早的例子:魏宣武帝在位时期(499—515),河内刺史皇子元苌下令每辆从首都洛阳驾出去的空车都得装载两块石头,以建造横跨黄河的活动吊桥的桥墩[1]。清代有一个类似的例子:有一道命令要求来自淮南的盐船必须载运石块以修建河北省某些地方的码头[2]。

    帝制时代晚期,由于对与公共工程有关的经济因素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产生了一些有趣的作法。就中之一的“工赈”在近代西方曾经为人大力强调。在拙文“侈靡论——传统中国一种不寻常的思想”中,我写道:

从汉代以来的灾荒救济指南,通常都给“工赈”(又称“以工代赈”、“即工寓赈”)留下一些篇幅,而用晏子、范仲淹等先例做说明。官方的法规,差不多在1073年(熙宁六年),参考了范仲淹实行的办法,规定常平仓中的钱谷在荒年时,必须用来从事水利工程以便赈济贫民。后来的朝代也照用了同样的办法。有趣的是1073年的命令规定了这类工程要先行筹划应用的人员与费用,并且也要配合详细的数字。清朝时(1737年,高宗乾隆二年),有一道上谕要求仔细勘估各省待修的城垣,列上各项工程的优先顺序,这样,一旦需要的时候就可以立即实行工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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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书》卷14,页6下—7上。

[2]  黎世序等编《续行水金鉴》(《国学基本丛书》本)卷153,页3568。

 

在该文的附录里,我提到了从许多古书,包括了《孟子》、《管子》与《盐铁论》当中找到的对立辞句“羡”与“不足”。从语言学上来说,引发我们兴趣的是像“羡、不足”这样字数不齐的措辞是相当罕见的一对。我所能找到的另外两对是“贤、不肖”与“过、不及”。当然,这三对措辞都忽略了对等的条件。“以羡补不足”的概念,如同在《孟子》中所表达的,在战国时代一定是很普遍的。然而,从帝制初期以来,这个概念显然不是已为人所忘就是被蒙蔽了,于是沿袭这几个字的地方,如《盐铁论》中的“前不足”、“散不足”、“聚不足”,《管子》中的“义不足”,无一在内容上具有正确的意思。这些地方各个文字的正确解说,也只有近代的少数学者提出[1]。

    另一项重要的经济惯习是“发商生息”,这在明、清两代最为普遍。在拙著《中国货币信用小史》中,我曾指出:“那些利息通常都必指定作某种用途,如充作书院学徒的膏火、用于灾荒救济,或用于维持育婴堂的开支。”(页99)把这类基金托付给商人,而指定其利息用于维护地方性的公共工程,有如堤堰、桥梁之修护等也是数见不鲜的[2]。

关于这样的一个制度,也许真正有趣的一点是显示出为了某种特殊的目的而成立一个基金的构想。这种构想同样也是源远流长。早在隋朝,我们就已可以发现“公解钱”、“公解田”的制度,这是政府用一笔不动的基金或土地所生的利息、地租,来支付官署一般开销的制度[3]。宋代以来,建立基金的办法已被应用到多种不同的目的上,而且也绝不只限于政府开销一事上。举例来说,1050年(北宋仁宗皇祐二年),儒家官员范仲淹所建立的著名的义庄,便是一种土地形式的基金,其收益用来作为族人的福利[4]。同样地,土地或货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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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看本书另篇“侈靡论——传统中国一种不寻常的思想”,附录。

[2]  《工部则例》卷75—79有许多例子。

[3]  鞠清远《唐代财政史》(1940年),页126—132;杨联陞Money and Credit in China,a Short History,pp.95—96。

[4]  Denis Twitchett,“The Fan Chan’s Charitable Estate 1050—1760”in Confucianism in Action,edited by David S.Nivison and Arthur F.Wright(1959),pp.97—133;近藤秀树“範氏義莊の変遷”,《东洋史研究》21卷4期(1963年),页461—506。

 

式的基金,也为了地方上的各种公共福利,包括公共工程,而建立起来[1]。

    基金这种构想的发展很可能受到佛教寺院的影响。正如杜希德所指出的,范氏义庄可能就曾仿效过佛教寺院丛林之“常住田”[2]。事实上,佛教寺院本是永久性的法人团体,因而对中国史上经济制度的发展提供很多极可贵的贡献。在拙文“佛教寺院与中国历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里,我指出:典当、合会、唱衣(即拍卖)和彩券大概都是起源自佛教寺院,至少也与它有密切的关系[3]。谢和耐(Jacques Gernet)曾在其大作《从经济角度看5—10世纪间佛教与中国社会的关系》(Les Aspects économiques de bouddhisme dans la société Chinoise de Ve au Xe siècle)中,曾巧妙地将整个主题的重要性展示出来。我们且引用一个年代稍晚的例子。宋朝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人们把一笔钱奉献给某座寺庙,跟他们约定:这些献金每年所得的收益用来付给该寺的僧侣,而僧侣为奉献者的亲人举行宗教仪式,以祈求冥福[4]。

另一项有趣的概念是“保固”的原则,用在公共工程上,字面的意思是“保证工程的坚固”。有一个较早的事例是宋代的。依据《宋会要稿》[5],1054年(宋仁宗至和元年)人们获悉主管京城公家屋宇建筑的官差,事先总爱高估其成本,而当他们实际执行督造任务的时候,却只愿支出一点点钱,然后自称有节省公共基金的功劳。结果这种房子通常都不牢靠,也不能持久。为了纠正这种荒谬的作风,政府采用了新的法规,要求主管承造公共建筑的官员,必须负责该建筑至少能耐久七年。在往后的朝代,这项管理公共工程的法规更进一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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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如见《工部则例》卷75,页1上—4上;卷76,页1上—2上。

[2]  Confucianism in Action,pp.102—103。

[3]  参见本书另篇“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

[4]  汪曰桢《南浔镇志》(咸丰六至八年纂修)卷25,页22上—25上;卷26,页2上—8下;陆心源《吴兴金石记》(光绪十六年刊本)卷11,页6上—17下。

[5]  《宋会要稿》(册165)“刑法”二,页31上。又见《元典章》卷58,页1下—2上。

 

被援用。比如说,据《工部则例》,清朝时主管东城垣营造的官员,必须负维持二十年的责任;若城垣上加了砖块,那就要三十年[1]。同样的法条也用来规范其他公共工程,尤其是防洪工程[2]。(按:从新近发现的秦简看来,“保固”起于上古。)

    就某种意义来说,这些法条把主管营造工程的官员变成了一个总承包人。因此像前面所说的正直官员,不愿让徽州商人替他所主持营造的皇宫购置木料,可以比拟为一位总承包商拒绝与某位声名不好的小承包商来往。这些负责公共工程的中国官僚,他们的功能相当于帝制中国承包税收的官员所扮演的角色,正如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观察到的一[3]样。这种看法对了解中国政府与社会的性质来说是相当需要的。

再回头看看“和”与“均”之概念在公共工程上的应用。显然,如果老百姓了解到他们可以从该项建设得到多大的好处,而且如果他们不被无情地剥削,在某种情况下,他们一定会贡献一己的力量于公共工程的(按:但是有些工人也会偷懒,如《三侠五义》书中智化听到的“皇上家的工,慢慢儿的撑”,此承房兆楹博士赐告,谨此致谢,又按:西方经济学家,亦有类似之论。)。中国史书中偶尔也记录了一些这类故事。举例来说,据《宋史》理学家官员黄幹的传记[4],当他担任安庆府知府时,听说北方的女真人行将人寇。黄幹请求朝廷允许他建造城墙以资防御。不过,不等待朝廷的答复,他就先行动工了。城墙分成十二个部分。黄幹先让其中一部分在自己的监督下建造以估计人工、物料。然后他委托一些僚属、生员和地方上的显赫人去监督其余的部分.有五千个民兵各工作了九十天,还有人民依其财力所雇用的两万名额外的工人各工作了十天。他们轮班工作。夏天,他们每个月放工六天,每天中午休息两小时。这些休息的日数与时数,到了秋天就加以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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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部则例》卷6,页2上、4上。

[2]  《工部则例》卷71,页3;卷72,页3。

[3]  Max  Weber,The Religion of China,Coufucianism and Taoism,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Hans H.Gerth(1951),pp.84—85.

[4]  《宋史》卷430,页2下—3下。黄幹是朱熹的得意弟子,也是他的女婿。

 

    每天,黄幹大清早就起床,然后升堂,召集全部的主事官员,给他们有关当日要用的人力与物料方面的详细指示,告诉他们民兵与普通工人轮班的顺序与钱粮的支给。要在这些指示都做完之后,他才开始日常的行政、司法事务。就资源的利用来说,他也颇具天分。比如说,由于捣土用的杵要用到铁,黄幹就向官铸局暂借不用的废铁,然后在工程竣事之后归还。关于这点,我们要想到宋朝政府在淮河流域是兼行铜钱与铁钱的,目的在形成一个保护地带,以防止铜钱流出境外[1]。

    城墙落成之后,民众鼓舞欢欣。正巧碰到了正月十五日元宵节。老百姓熙来攘往,不分老少都在庆祝。一位年近百龄的老太太要两个儿子用轿子抬着她,带着孙子一齐到知府官署去表达她的敬意。黄幹致赠礼物给她,她推辞了,并且说:“老妇之来,为一郡生灵谢耳,太守之赐,非所冀也!”一般人民也深深感到城墙的益处,他们纷纷奔走相告,说:“不残于寇,不蹈于水,生汝者黄父也。”[2]

白乐日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3],大多数中国史书,都是“官僚所写,写给官僚看的”。不过,这并不就是说中国的历史记载因此就一点用处也没有。即使在提供有用的历史参考,或说“资治之鉴”的有限目标里,中国史家也信守保存信而有征之记载的信条,而且在记注之时,对成败得失全加报道,无所偏颇[4]。他们为近代史家留下一笔丰富的材料。用经济史的术语来说,这不但让历史学家们能够重建一个相当清楚的公共财政图像,而且也能重建一些民众生活史的外貌与细节。在此四节从经济的角度来探讨帝制中国之公共工程的文章里,我希望我已显示利用中文文献对一个有意义的题目做深入的研究是会有所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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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联陞 Money and Credit in China,a Short History,p.28.

[2]  《宋史》卷430,页3下。

[3]  E.Balazs,“L'Histoire comme guide de la pratique bureaucratique(les moncgraphies,les encyclopédies,les recueils de statuts)”in Historians of China and Japan,edited by W.G.Beasley and E.G.Pulleyblank(1961), pp.78—94.

[4]  Charles Gardner,Chinese Traditional Historiography(1938),pp.64—68;并参见本书另篇“中国官修史学的结构——唐朝至明朝间正史撰修的原则与方法”。

 

 

    原题:“Economic Aspects of Public Works in Imperial China”,收于 Lien-sheng Yang,Excursions in Sinology,(Harvard-Yenching Institute Studies ⅩⅩⅠⅤ,1969),pp.191—248,由陈国栋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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