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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角度看帝制中国的公共工程

来源:毕业论文范文  [ 2007-5-6 18:13:58 ]  作者:杨联陞  编辑:Sou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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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本节为由经济的角度看帝制中国公共工程的四篇系列论稿当中的第一篇。其所涵盖的时代,起自秦朝统一天下,而以1912年清室覆亡为止。第一篇讲词将提出一些导论性的意见。其他三篇讲词则要处理劳力、材料与资金以及在那种环境下的经济思想等等问题。虽然我立意要将注意力大致都放在公共工程的经济面上,不过我也要由其他角度作一些观察,尤其是其政治上与宗教上的意义。偶尔,我或许还要触及到技艺与工程操作一类的事情。

    中国历史里头,著名的巨大公共工程很多,俯拾即是。我们随便举个例子吧!大家可以想到华北边境上的长城、联络平津地区与长江流域下游的大运河、历代王朝京城(比如说长安、洛阳、南京和北京)与内外的宫殿陵寝、建有高塔的玄宫梵宇,以及满室琳琅的雕刻与壁画,令人难以忘怀的洞窟。如果我们要把那些不甚驰名的建筑也算在内,恐怕这个清单便无从列完了。

依据规模与功能,可以将公共工程按照不同的方式加以分类。魏复古(Karl A.Wittfogel)在其题为《东方专制论——极权政治之研究》(Oriental Despotism,A Study of Total Power)的大著中,曾试图将建设工程作了下列几种形态的分类:

 

一、水利性的工程

    甲、生产性的设备(运河、沟渠、水库、水闸以及灌溉用的堤堰)

    乙、防护性的设备(排水渠道与防洪用的堤堰)

    丙、供给饮水的水道

丁、航行用的运河

 

二、非水利性的工程

    甲、防御与交通工程

    子、城墙与其他防御工事

    丑、驿道

    乙、满足水利型社会俗世与宗教首脑之公私需要的大建筑

    子、皇宫与首都

    丑、陵墓

    寅、寺庙

    我个人对魏复古所创造的“水利型社会”这个概念的有效性宁可存疑,不过其公共工程类型的简表倒是颇为方便,而且包罗甚广,因而可以用来当作一个检查表。或许在驿道项下我们还应加上桥梁作为交通工程的另一个主要范畴。就如在以下的讨论中所要指出的,我们可以从帝制中国的桥梁建造、维护的历史中,获知不少东西。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公共工程这个题目这么大,为什么不把时间局限在某一个朝代?为什么要野心勃勃,处理前后两千一百多年历史的整个帝制中国?在拙著《中国制度史研究》(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收录了我早期在《哈佛亚洲学报》所发表的几篇文章)的前言里,我已经部分回答了这个问题。我曾说:

好几篇文章都是涵盖了数百年甚至数千年中国史的一般性通论。理论上,一个视野广阔的通论应该要以成篇累牍的精详的断代研究作基础——比如说大朝代和小朝代兴衰的历程,可是这种研究成果的取得并不能经常左右逢源。再说,对贯穿整个历史中某些制度的基本说明也能提起研究的兴趣。本来,中国制度史的领域实在就像潮水退后的无垠沙滩。不管这几篇文章能有多大的价值,比起滩上的一个流浪汉在十年的岁月中所捡拾到的鹅卵石或贝壳来说,实在少之又少。期待它能够鼓舞并且帮助同行的学者去作更有价值的探索。

    对于帝制中国公共工程的研究,我尚未能登堂人室。材料尚未搜集完全,而我的解释也还不够细腻。然而,我仍愿野人献曝一番,希望我杰出的同行中会有人以他们的思想与评论来启导我,使我得以对这个研究作更深入的探讨。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帝制中国的公共工程,中国史的研究者不约而同地都期待这样的研究能有助于了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本质。在整个传统时代,中国公共工程的某些外貌也许显得一成不变,然而另一些外貌则一再地变迁。数十年来,当代学者曾就传统中国水利工程的重要性及其对中国国家、社会之影响力的性质做过讨论。其间牵涉到的问题绝不单纯。如果有人想探讨政府在公共工程上扮演的角色,他必先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做一个区分,然后进一步区分各级地方政府——省级的、府级的以及县级的。当他研究地方上领导角色的性质时,他必须清楚这些地方领袖的社会地位,好比说在其乡里他们是否拥有官职或功名,还是他们仅是地主或商人。在某些情况,领导力量也许会来自僧人或道士,不管这些人士是否有寺观作后盾。我们也应该想到一个工程计划会有不同的阶段——从其创始或计划到该工程彻底完成的各阶段。如果是一个大的计划,还要加上当局批准其实施的一个阶段。国家、社会里不同的部门在不同的阶段里会被牵连进来。所有这一切的问题如果认识不清就想约而言之,那顶多也只能作个粗枝大叶,而不会有太大的价值。

    在对水利工程作进一步的评论之前,我想指出一件明显的事情:要研究中国史的人必须具有起码的训诂学素养。够不上这种要求的研究者,只能算是玩票性质,而不会成为一个全健的汉学家。毕竟中国史的主要资料仍旧是典籍,虽然考古材料与口耳相传的掌故也很重要。训诂学的一大法宝——典籍考证学能够使研究工作者在使用文献的时候,保持高度的谨慎。一旦有了一份典籍,其他训诂学的技巧就能够帮助研究者正确地去了解它的意思。我得承认这些东西并不就构成汉学的全部,但它们确实是汉学的基础。一位老练的学者如果在训诂上一时失察,也会犯错。有两个例子可以用来说明这个看法:

    例一:在魏复古的《东方专制论》中,我们找到下面这段话:“帝制中国的驿道在建造上固然需要极庞大的劳动力,在维护上也很可观。汉代一件碑刻指出:63—66年,一条驿道的建筑,使用了七十六万六千八百人。在此巨大的数字中,只有二千六百九十人是囚徒。”(页39)我对于第一句陈述,即关于帝制中国驿道的修筑与维护需要大量劳动力一点,并无异议。不过汉代碑刻这个说明倒是十分可怪。在此,魏复古或者是想证明:在汉朝治下,人民劳役的劳动比起囚徒的劳动重要得多。然而这个文件一点也不能证明这种论点。有关这件碑刻的一种解说,说明了七十六万六千八百这个数字,指的是二千六百九十个囚徒人数乘上工作天的总数,而这些囚徒就构成了全部的劳动力。显然在这个特殊的个案中,并没有服义务役的军民加入[1]。

例二:《明史》“食货志”载武宗朝(1505—1521)太素殿重建之事。这个建筑装潢得富丽堂皇,总造价为白银二千余万两。已故北京大学的孟森先生,在其讨论明史的讲义中,认为这个数字实在庞大得惊人。不过他还是接受这个数字,因为《明史稿》也有同样的记载。孟森严厉地批评这位明代皇帝,因为他挥霍无度,因为他不能使其祖先赐予这个金銮殿的名字太素殿名实相副[2]。最近由和田清所领导的一群日本学者所完成的《明史食货志译注》中,我们发现除了有一处参考了《明实录》外,对这个数字并没有什么评论[3]。已出版的《明实录》确实有这么一个数字。可是夏燮于其《明通鉴》、谈迁于其《国榷》中提及这个数字,都说是二十余万两[4]。由于夏燮和谈迁的叙述所根据的实录可能是较好的抄本,或者根据其他可靠的材料,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千”字是抄写者将“十”字抄错了,究竟这两个字所差的也不过是一画而已!与其他明代修筑宫殿所支出的数字比较起来,二十多万两这个数字自然是较为相称的。

________________

[1]  王昶《金石萃编》(经训堂刊本)卷5,页13。又见陈明达,“褒斜道石门及其石刻”,《文物》,1961年,4、5期合刊,页57—61。

[2]  孟森《明代史》(1957年),页253。

[3]  《明史食货志译注》(1957年),页171。《明武宗实录》卷127,页6上(正德十年)。《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卷44,页4上所引《武宗实录》却作“二十余万两”。

[4]  《明通鉴》(1959年刊本),页1718;《国榷》(1958年刊本)卷49,页3088。我很感谢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黄彰健先生(已当选第十五届院士),他和我讨论这个问题,并且告诉我去参考《国榷》。

 

    回到公共工程与中国国家、社会之性质两者间的关系上来,我们可以以杜希德(Denis Twitchett)最近一篇题为“有关唐代灌溉事业的几点意见”(Some Remarks on Irrigation under the T'ang)的文章作出发点。在这篇充满智慧的文章中,杜希德巧妙地指出唐代灌溉工程本质上具有的分权性格[1]。他指出,中央政府的两个机关,即水部和都水监只扮演有限的角色。他强调工程计划系由地方政府的官员,尤其是刺史、太守等来策动的。他也强调地方上有组织的所谓“渠人”团体在实际将这些工程付诸实施上的重要性。

    在文章末了,杜希德写道:

像灌溉一类的活动,实质上是由这些与地方关系密切的官员们个别倡导的,而这些官员所承受的只是并不太有效的中央政策控制,因此这类活动实在也不能当作魏复古所执著的那型东方专制制度的基本要件。就唐代中国来说,水利控制(除去大规模灾害的情况)仅仅是活动范围里的一项——农业活动是其他项目——只是因为它系国家福祉所不可或缺,而又得有效地加以运作,于是地方官员们就被认为是要随时照应了。至于基本工作的安排则在官僚层次以下,政府只有在不得不加以协调的时候才插上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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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enis Twitchett, "Some Remarks on Irrigation under the T'ang", T'oung Pao,48.1—3;175—194.

 

杜希德的研究,是在对他所能找到的材料作过仔细检查之后才建立起来的。他所用的材料,不但网罗了重要的史籍,而且还包括了那时代的公文书,特别是在著名的敦煌遗址里发现到的。他的结论也得到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支持。举例来说,张仲礼那本极有价值的《中国绅士:其于19世纪中国社会所扮演的角色之研究》(The Chinese Gentry:Studies on Their Role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ese Society,1955)里有很长的篇幅致力于讨论绅士在公共工程中扮演的角色[1]。这个扎实的研究,应用了各式各样的材料,特别是地方志。从他这本书中引用出来的下列论点,不只适用于19世纪,而且可以适用于整个清代。“纷至沓来的地方事业,实际上的经营,都落在绅士的手上。地方志中有无数的例子说明了他们十分活跃于修桥铺路、疏浚川渠、兴筑堤塘以及推展灌溉计划。”(页56)“对于涉及广大地区的计划,一些绅士就把他们的资源与能力凑合在一起,以便于工程的筹划、实施。上层的绅士经常取得领导地位。省里的长官也参与指导或协助牵涉数个县份之工程的协调工作。不过,不管这些计划究竟是官员还是绅士在领导,执行工作的重荷总落在绅士的肩上。”(页57)“有些地方志记载:人们都把大灌溉工程的责任委托给官员。然而,在奏折附件、报告、杂文等只要有详细一点材料的地方,几乎毫无例外,绅士都被形容为把这些工程计划付诸施行的活跃的参与者。”(页59)

绅士或者其他地方性领导分子在府、县公共工程上举足轻重的地位,过去的学者业已观察到了。19世纪的学者沈垚曾经提出一些相当有意思的看法。在他的《落帆楼文集》中,有一篇叫做谢维之人的传记。他是浙江绍兴地方的一位大富翁,为人急公好义,因此在自己家乡重造了一座桥——太平桥。谢维的孙子在1834年(道光十四年)赴北京应进士试,在那里邂逅了沈垚。他请求沈垚为他祖父作传。在该传末了,沈垚作了如下的评论:“唐时州县兴造之事,听长吏自为,宋后动须上请,一钱以上州县不得擅用,所请不能称所需,则所作往往不坚固。于是长吏始有借助富民,民之好义者有助官兴造之举。”[2]之后,又征引了王安石文集中一篇文章所记述的一个宋代的例子。这个例子谈的是1050年(宋仁宗皇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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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页26—62、64、68。

[2]  《落帆楼文集》卷7,页21下。

 

年)信州地方(今江西省境内)洪水泛滥之后城垣、屋宇的兴筑与重建[1]。此外,还有一个出自金代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一位山西富户铲平了一条崎岖的道路,并造了一座桥梁。他的传记收在元代姚燧的文集里[2]。元代另一位作家虞集的全集,还记载了两个金代和元代的例子,也都在沈垚征引之列。这两个例子都牵涉到地方上富人修造桥梁的事情,一个是在1135年(金熙宗天会十三年),一个是在1324年(元晋宗泰定元年)[3]。在指出富人致力于公共建设在后代已形成一种趋势以后,沈垚下结论道:他认为政府有时候也应该保护富人,如同《周礼》所规定的,因为穷人必须仰仗他们。

    沈垚对唐代太守、刺史在建设工程上所享有的权限的结论,真是个有趣的看法。不过,他对这个个例的描写有点言过其实。根据唐代刑律,太守、刺史若不修理堤堰或建造必要的桥梁、渡口是要受罚的。然而,较大的建设工程,有如城垣或堤堰的建筑,就必须等待尚书省的批准,唐代的行政法典并没有完整地保留下来。但有一个条文可以部分地由日本的“养老令”——一般相信这是极近似唐代行政法典的翻版——重新建立起来,它大略指出凡是运用到五百名以上地方工人的建设工程,都应该向中央政府报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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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川先生文集》(《四部丛刊》本)卷82,页9上—10下。知州命令州内的富民与寺院捐献,以重修城墙。

[2]  姚燧《牧庵集》(《四部丛刊》本)卷22,页1。

[3]  《道园学古录》(《四部丛刊》本)卷9,页3上—4下,10下—11上。

[4]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1933年),页805。

 

总之,在中国主要的王朝,从汉代到唐、宋,人人都可以看到府、州级的地方政府有一种明显的趋势,趋向于权力的式微。这早在宋、元时代就已有人指出了。随着中央集权化趋势的高涨,中央政府也将它的控制,紧紧地强加在地方财政上。从宋代以后,府、县的库房就几乎不曾有过足够的基金来实行任何大规模的建设工程。如同顾炎武在其名著《日知录》中所观察到的:“今日所以百事皆废者,正缘国家取州、县之财,纤毫尽归之于上,而吏与民交困,遂无以为修举之资。”[1]清代地方绅士在修建桥梁、渡口上所扮演的角色,更进一步由张仲礼《中国绅士》一书中的两个表揭示出来。从广东某府与广西某县的地方志中搜寻出来的材料所作成的表,明白指出,多数情况下,这种工程计划的经费,都是由地方上的绅士提供的[2]。

    再回头来看看沈垚。他当然不是第一个,更不是最后一个去歌颂富人并且就他们在公共工程上的角色发表意见的人。从宋代以来,一方面由于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控制放松了,另一方面由于全面性的经济成长,学者们总算有理由指出:在提供公共工程的资金以及对穷人、失业者的雇用与救济上,富人是重要的。至于这个观点并不能成为主流,则只是因为传统的思想偏好均等的分配,而非财富的累积。

在强调了地方官吏、地方绅士与富人的重要性之后,我们还要对这件事情的另一面稍加评论。大家绝对不可有先人为主的成见,以为帝制时代的中国政府,对于水利工程计划,完全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天高皇帝远”的格言并不全然正确无讹[3]。一位精力过人的皇帝恐怕就会和人民发生近在密迩的关系。最有名的例子莫过于明太祖洪武皇帝了。他的本纪告诉我们:在他的晚年,派遣了许多国子监的学生到全国各处去鼓励地方上的人民于农闲的时候,从事水利工程的工作。结果,根据报告,在1395年(明太祖洪武二十八年),总共完成了五万件工程。包括了四万零九百八十七处塘堰、四千一百六十二处河川、五千零四十八

____________________

[1]  《日知录集释》(《四部备要》本)卷12,页17下。又见其水利方面的批评,卷12,页24上。

[2]  张仲礼书,页56。

[3]  这个俗谚可以追溯到元朝末年。据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古香斋刊本)卷34,页42下—43上,那时候浙东地方被压迫的农民揭竿树旗,上面写着这些字:

    “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一日三遍打,不反待如何。”

 

处陂渠堤岸[1]。洪武皇帝也利用这些学生负责某种全国性的土地调查,并编纂地籍清册——因其形状类似鱼鳞,而以鱼鳞图册为名[2]。这位皇帝起用这些国子监里的知识青年来做这两件重要的工作,无疑是因为他期待这批人能够不为恶势力所左右,因而也较不会腐化。

    最后,我打算就帝制中国的公共工程的问题,加入一些宗教方面的看法。修桥铺路这类工程通常都被公认为义举,以指出它们系出于自愿的性质;或当作善举,而表示它们系善行的一部分,在未来将会得到善报。这一个普遍的信念,同为佛教与道教所认可。印度人“业力”的观念与其融人中国人“报应”思想的问题,近代学者曾经加以讨论。在拙文“报——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3]中,也曾触及这个问题。道教,甚至其原始形式五斗米道,都教导它的信徒:人们可以借着修补百步的道路而祛除百病[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明太祖实录》卷234,页1下,卷243,页6上;《日知录集释》卷12,页27下;《浙江通志》(光绪二十五年刊本)卷60记载了洪武二十七年诏旨下后所建的三百多个水坝、堤、塘的名字。

[2]  仁井田陞,“支那の土地台帳‘魚鱗図冊’の史的研究”,《东方学报》,东京,第6期(1936年),页157—204。

[3]  此文重印于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s,edited by John K. Fairbank(1957),pp.291—309.中译本见段昌国等译,《中国思想与制度论集》(台北,联经,1976)。

[4]  《三国志》“魏志”(乾隆四年刊本)卷8,页22上—23上。马伯乐(Henri Maspero),Mélanges posthumes sur les religions et l'histoire de la Chine,Ⅱ,Le Taoisme(1950),p.46。

    当然,西方也有类似的思想。如C.T.Flower所观察到的:“隐修者经常被视同为造桥人,这是很有意义的事。因为这些人深信他们的工作既能荣耀上帝,叉能使自己的灵魂受益。”Public Work in Medieval Law,Ⅱ(1923),xix。

 

17世纪的袁表(即袁了凡)在其通俗宗教著作《功过格》里罗列了各种善功与恶过,并且依其报应加以分类。举个例子来说,一位开凿灌溉用渠道并加强河堤工事的官员便可以获得一百点善功。一位平民,如果他能够成功地发动修筑一座重要的桥梁或者一条重要道路,他也可以得到一百点[1]。这儿还有个有趣的按语,告诉我们如果赞助者的动机系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这种善功也就化为乌有了。我想,这个例外是针对那些收取过路税的人而言的,私人出钱推展交通工程计划,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当佛教盛行于中国的时期,特别是唐、宋两朝,我们可以看到许许多多的僧侣致力于公共工程计划的推展。由于一般人都视和尚、道士为大公无私,因此他们也就不难向官吏与人民寻求资助。这类工程计划多得不胜枚举。在唐代白居易和宋代苏轼的全集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好些例子[2]。

    有一个有趣的故事,讲到通过洛阳龙门附近八节滩的一条水道的开凿。这个计划是844年(唐武宗会昌四年)由道遇和尚发动的。致仕已久的白居易欣然将家财拿出来支持这个计划。最后,这个水道终于完成了,利益卓著。这位老诗人十分高兴,写了两首诗来纪念[3]。我将其中一首译录于后:

    七十三翁旦暮身,

    誓开险路作通津。

    夜舟过此无倾覆,

    朝胫从今免苦辛。

十里叱滩变河汉,

八寒阴狱化阳春。

    我身虽没心长在,

暗施慈悲与后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功过格》(嘉庆十一年刊本)卷4,页38下,卷3,页33。又见酒井忠夫,“袁了凡の思想と善書”,收在《中国の社会と宗教》(山崎宏编,《东洋史学论丛》,第2辑,页355—380)及其“功過格の研究”,《东方宗教》,第2号。

[2]  例见苏轼,“钱塘六井记”,收在《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50。

[3]  《白香山诗集》(《四部备要》本)“后集”卷17,页10下—11上。后世一个有趣的例子是1134年(南宋高宗绍兴四年)吴江地方长江桥的重建。据张端义《贵耳集》(《学津讨原》册145)下,页26上,吴江知县把重建桥梁的工作交给十个和尚去负责,每个和尚负责一个部分。这些和尚轮流从富室获得资助。宋及元初,差不多同一时代,僧人在泉州及其附近十分活跃,他们不但以造塔、造庙得名,而且在造桥及公益工程上面也有卓越的表现。据戴密微所见,这种善行在大小乘佛教的论说中,都极力推崇。见(G.Ecke and P.Demiéville,The Twin Pagodas of Zayton(1935),pp.94—95。

二、劳力

 

    在本节关于中国帝制时代公共工程劳动力问题的讨论里,我想先提出中国史上一些大公共工程来说明有关的劳动力之种类与规模。其次我将深究某些囚徒与奴工问题的细节。再来便要讨论民、兵劳力以及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的劳力。临了,我拟就女性劳动力的问题提出一点看法。雇佣劳力的问题也要论及,虽然它也同样牵涉到资金问题。

且让我们从帝国的京城及其宫殿、陵寝的建筑出发吧!秦朝时,著名的阿房宫和始皇帝的陵寝据说就动用了七十万个囚徒劳工[1]。汉初,为了长安城的兴筑,前192年(西汉惠帝三年),从附近方圆六百里以内的地方征集了十四万六千名男女,每个人工作了三十天。公元前190年(惠帝五年)的春天,为了这个建筑,又有十四万五千名男女从同样的地方被征集来工作。这个都城也就在当年秋天完工了[2]。隋代建筑东都洛阳时,相传605—606年间(隋炀帝大业元年一二年),每个月动用两百万人的劳动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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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记》卷6,页29下。Edouard Chavannes,Les Memoires historiques de Se-ma Ts'ien,Ⅱ,193—194.

[2]  《汉书》卷2,页4上—5上。Homer H.Dubs,The History of the Former Han Dynasty,I,181,183.

[3]  《隋书》卷24,页17上。Etienne Balazs,Le Traité économique du“Souei- chou”1953,p.165.读者尚可在《河南志》(《藕香零拾》本)卷3,页14找到有关这项工程所使用的劳力的其他资料。《河南志》为元代的著作,部分保存于《永乐大典》中。根据此书,宫城(洛阳城西北角)的建筑就需要七十万个“兵夫”(可与下文之“军夫”比较)工作六十天。此外,宫殿的内部也需要十万余名工人。为了建造东城,土工监需要八万名老百姓来工作,另外还要一万名匠人负责木作、瓷砖、金作与石作。

 

    防洪与贮水的工程是建设性的。根据司马迁的记载,汉武帝在公元前109年(汉武帝元封二年),大修黄河水利工程,就用了好几万个“卒”[1]。69—70年(东汉明帝永平十二一十三年),分隔汴水与黄河的堤堰,动用了数十万个“卒”去修筑[2]。隋代挖凿联络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的汴河,总共动用了一百多万名男女。另一条联系黄河与河北地区的运河也需要同样规模的劳动力[3]。1351年(元顺宗至正十一年)黄河的修缮工程,根据当时一件文献《至正河防记》的记载,包括了两万个士兵和从平民中征集的十五万名工人[4]。

    同样的或者更多的劳动力,也因国防的目的,用于建筑或修补长城。秦朝时,蒙恬将军用了三十万军士来建筑长城,虽然这个工程,已有战国时代的城垣与墙版作基础[5]。555年(北齐文宣帝天保六年)北齐一次重筑长城的大工程,用了一百八十万名百姓,607年(隋炀帝大业三年),隋代大修长城,用了一百万个丁男,分别工作了十天(或二十天)[6]。北齐用了一百八十万人,而隋代用了两百万人从事洛阳城的建筑,这大概是中国帝制时代,单一工程使用最多人数的代表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史记》卷29,页4上。

[2]  《后汉书》卷106,页7。

[3]  《隋书》卷3,页5下、11下。

[4]  欧阳玄的《至正河防记》是一件值得注意的文献,见下文。

[5]  《史记》卷88,页5。

[6]  《北齐书》卷4,页18下并未特别提及天保六年的工作天数。《隋书》卷3,页11上,说大业三年的工程是“一旬”,即十天,但《资治通鉴》(《四部丛刊》本)卷180,页19下,却作二旬,即二十天,这个数字可能接近些。

 

研究秦、汉时期公共工程所使用的劳动力类型时,我们必须牢记“卒”和“徒”这两种劳动力的差别。“卒”是指征集自服兵役或力役中的平民;而“徒”是罪犯,是被判处一年至五年徒刑的人。这个“卒”与“徒”的区分在已过世的沙畹(Edouard Chavannes)以及德效骞(Homer H.Dubs)、韦慕庭(Martin Wilbur)、何四维(A.F.P.Hulsewé)等诸家的大作里都提到过。韦慕庭的《西汉时期中国的奴隶制度》(Slavery in China during the Former Han Dynasty)和何四维的《汉律拾零》(Remnants of Han Law)都有长篇大论来讨论囚徒的地位与可能招致徒刑的各种违法情事[1]。

    可惜这种重要的差别经常被人忽视。举例来说,1958年,北京出版了一本中国历史大纲,从题为“高压政策”的那一章,我们可以看到对阿房宫与骊山陵寝的描述,这两个都是秦始皇时代建筑的。在44页,我们读到:“这些奢侈的建筑是由七十多万个囚徒建造的。”这个叙述倒能与史料吻合。在次页,该书却用下列文字告诉我们秦朝对陈涉所领导的叛乱之应变措施:“秦二世皇帝走投无路,因为他大部分的军队都驻扎在边界上。他立刻大赦那些骊山上,为他父亲陵墓做苦工的可怜的众‘卒’,给他们武器,在章邯的领导下参战了。”于此,“徒”变成了“卒”却未曾加以任何说明,好像这两个名词是可以换来换去似的。

    我们还可以从更近的出版品——华生(Burton Watson)两大册的《史记》英译中引用另一个例子。在其“陈涉列传”之译文中,“骊山徒奴产子”诸字被译成了卒、奴隶以及他们在骊山的儿子们[2],这是不对的。此处所指的乃是骊山的囚徒和可能来自帝国境内各地的奴隶之子。这种对制度史的无知实在不可原谅,何况韦慕庭、何四维等人的扎实作品一点都不难得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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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ilbur(1943),pp.80—85;Hulsewé(1955),pp.128—132.

[2]  Burton Watson,Records of the Grand Historian of China,translated from the Shih Chi of Ssu-ma Ch'ien,I(1961),23,“to free all the conscript laborers,household slaves,and their children at Mount Li”.

 

在汉代,被判处劳役的人,一般仅叫做“徒”,不过也有叫“徒隶”这种复合名称的,大概就是“囚徒奴隶”的意思。汉代文献中,后面这种名词出现得相当少,而且德效骞、韦慕庭差不多也都误解了。在“惠帝本纪”中,在前引两段有关征集大量男女从事长安城修筑的文字里,记载了公元前192年(西汉惠帝三年)的夏天,诸侯王与列侯曾自其辖境内遣送了两万个徒隶来修造长安城垣[1]。德效骞翻译《汉书》时,把徒隶当成了“罪犯与家臣”,真是译得含糊笼统。韦慕庭将此名词译成了“罪犯与侍仆”(页224),还是误将徒与隶截然分开[2]。此处的徒和隶是同义的,可以从汉代官名“司隶校尉”——职司管理首都之官家徒隶的官员——看出来[3]。《后汉书》所录147年(东汉桓帝建和元年)桓帝颁布的诏书是一个同样清楚的明证。在此诏书中,皇帝表示他对徒隶们的劳苦十分怜悯,因此特令那些曾在陵墓上工作的“徒”刑期减少半年[4]。很显然地,“徒”和“徒隶”是指同一个对象。

    另一项证据是“隶簿”这个名词,它指的是汉代的一种劳工营。这个名词出现在汉末名文学家刘桢的传记里[5]。根据这个故事,当曹操的儿子曹丕娶了美貌的甄氏为妃时,曹操举行一个酒会,将她介绍给一班“文学”宾客。所有的宾客都向她垂首拜俯行礼,这时,只有刘桢与众不同,竟敢正视她。这样大不敬使曹操大为不悦,他下令把刘桢送到隶簿,要判他徒刑。过后不久,有一天曹操巡视隶簿时,遇到了刘桢,他正正襟危坐地在那儿磨石头.曹操令他描写石头的性质,于是刘桢就用数行骈文来赞美石头外表的斑驳与内部(不屈不挠)的正直(显然是指他自己)是自然所赋予的特性。由于刘桢的捷才深深地打动了曹操,曹操便宽恕了他,并且恢复了他“文学”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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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书》卷2,页4上。

[2]  Dubs,p.181,Wilbur,p.224.Hulsewé云:“偶尔我们碰到‘徒隶’一词,其意可为囚徒,亦可为官奴仆,即后代的‘衙役’。”对他后面这个界说,我实在不敢苟同。

[3]  《汉书》卷19,页13。据《汉书》卷30,页14下—15上,“隶书”中之“隶”字也是指“徒隶”而言。

[4]  《后汉书》卷7,页3上。复词“徒隶”也出现在《管子》(《四部丛刊》本)卷24,页2上。

[5]  《文士传》。转引自《水经注》(《四部备要》本)卷16,页9下—10上。又见《三国志》“魏志”卷21,页5上,注。

 

与汉代的囚徒劳动力相关的,我要讨论一下曾经困扰过许多学者的一个术语。本世纪初年,大量东汉年代的墓砖在豫西出土。这些墓砖显然是用来告诉人家,那些死在“工场”也就是“劳工营”的囚徒劳工埋身的所在。因为这些砖块上烧铸着铭文,于是著名的中国学者罗振玉便加以收集,并且选用了二百七十二个范例出版了两本书。罗氏采信古董商的话,宣称这些砖块是在河南西部的灵宝出土的[1]。

    墓砖上的铭文几乎都很简洁,正配得上作为罪犯的墓志铭。砖上写着亡囚的姓名、籍贯(县、州或王国)、所判处的劳役徒刑的名目(大部分是四年或五年,有的则只有两、三年)、死亡的日期,以及“死(训为尸)在此下”(尸体埋葬在底下)诸字。在相当多的例子(差不多六分之一)里,我们也可以看到“无任”两字,有的在铭文的前段,有的在中间。这两个字曾经困扰了无数中国学者。

    罗振玉在上述二书之一的序言中,分毫不爽地确定了“无任”两字是汉代刑法上的专门术语,但他也承认这两个字的意义无法理解。1951年,有位博学的考证专家张政烺在一篇讨论汉代官营铁矿或作坊囚徒工人的文章中,疏解了这些铭文。他把论点建立在《墨子》的一段文字上,主张“无任”一词的意思是“无害可使任者”(那些不会碍事而可以加以雇用的人)[2]。稍后,在1958年出版的研究秦汉时期囚徒的文章里,张政烺更深入探讨这个问题,而修正了他的看法。他指出“资治通鉴”中也有这个名词,而胡三省注将它训为“无特殊技能”。张氏也指出“隋书”“刑法志”中这个术语的用法。但他显然已放弃追寻它的真义,因为他相信胡三省老早就已找到了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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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恒农冢墓遗文》(民国四年)及《恒农专录》(收在《雪堂专录》,册1)(1918年)。

[2]  张政烺,“汉代的铁官徒”,《历史教学》,第1期(1951年),页17—22。

[3]  张政烺,“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北京大学学报》第4期(1958年);《人文科学》,页179—183。

 

事实上,法学家沈家本早已了解到“无任”一词的真义。他的解说是“没有保证人”。白乐日(E.Balàzs)《隋书》“刑法志”的译文(Le Trailé juridique du“Souei-chou”)亦循此说[1]。然而,就像张政烺一样,白乐日也受胡三省的影响太深,因而把相关的术语“五任”译作“五种工艺”(cinq taches),包括了“木工、金工、皮革工、调和颜料及塑造陶器”(页119)。我认为此处的“五”即是“伍”,意指受连带责任所约束的五人群体。这里用上一个“任”字,是用来指出需要一个来自该群体的保证人,或者也可能泛指任何保证人。这个解释是有制度作根据的,并且也切合文义。如果这个解释正确,那么白乐日的译文“彼时,那些流刑的囚徒皆居于特定的居所,从事强迫性的劳作,并负责全部的工艺(五任),而无技艺者则只得依法戴上方形枷锁。”中“负责全部的工艺(五任)”就应该改成:“被要求自其伍——即五人团体——取得保证人(或担保),称之为‘五任’。”

    1958年6月号《考古通讯》有一篇有关汉魏时期洛阳一带囚徒劳工之坟场的调查报告[2]。文中可发现带有“无任”两字的同类型铭文。报告人主张它的意思是“剥夺政治权利”。这个想当然的解释马上就为一位考古学界的领袖,也就是担任通讯编辑的夏鼐先生在编后语中加以纠正。夏鼐宁可将这个问题存疑,而未提及张政娘的著作,不过张氏的第二篇文章此时可能尚未问世。

在编后语中,夏鼐还进一步提出一个令人眼睛为之一亮的说法,认为商人们自称那几百块墓砖系在灵宝发现的报告可能无法采信,因为与1955年黄河大水库工程一起展开工作的考古学家们根本就找不到这些坟场的蛛丝马迹。他认为这些砖块来自洛阳。自两汉以迄整个六朝,帝国首都始终都维持着大量囚徒劳工的事实,使夏鼐的说法于理颇有所据。这些囚徒绝非仅存在于铁工场,他们也被利用在各种工程、制造与建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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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alazs,Le Traité juridique du“Souei-chou”(1954),p.46。

[2]  黄士斌,“汉魏洛阳城刑徒坟场调查记”,《考古通讯》第6期(1958年),页39—44。

 

    与囚徒劳工有密切关系的是奴隶劳工的问题。男女奴隶在中国史上通称为奴和婢。正如韦慕庭在其《西汉时期中国的奴隶制度》一书中所指出的:

徒与官奴或官奴婢之间显然既有共同点也有相异之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指出徒被人售卖或转让,而售卖和转让却是断定奴隶所有制的一项最实用的标准。缺乏证据当然不能提出确定的结论。所以正如同徒不曾为人售卖无法加以断言一样,我们也无法证明他们曾为人售卖。另一方面,官私奴婢为人售卖或转让倒有大量的公文书证据。西汉时代有不少特赦徒隶的记载,而官奴婢的解放令却未曾一见。徒经常被征赴边境作战,可是官奴婢就未曾有过类似的报导。徒隶曾经发动好些次暴动,而官奴婢则未闻有此等情事。这一切都强烈地意味着两者在待遇上根本的差别。(页85)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异之处,包括:(1)在汉代,奴婢几乎都是终生的,而徒隶则只要劳动五年,或者不到五年。(2)奴婢的地位差不多是世袭的,而徒隶则不然。关于第一点,我们最好再补充“长徒”——长期或者终生的囚徒——一词,六朝史书中有这个名词,不过这种徒隶的数目显然不会很大[1]。总之,囚徒劳力自唐宋以来日失其重要性。明清时代,官方经常让徒刑者改科罚金。这和近代雇佣劳力的使用日益兴盛的大趋势是颇为吻合的。

在帝制时代的中国史中,奴婢劳力被使用在建筑或维护公共工程上面的情形,为数极少。就汉代而言,韦慕庭曾经主张某种“假定性的官奴婢工作范围”,根据他的推理,“很可能官奴婢主要是被利用来从事服务性的工作或者技巧性的劳作。不过他们当中一定有一部分人既没有什么本事而且又信赖不过,这些人便以集体劳力来工作。”(页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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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诏书特赦长徒的,见《宋书》卷6,页15上;《南齐书》卷3,页5下及《梁书》卷5,页20上。

 

    汉朝之后,有一个利用私人奴婢从事公共建设的佳例。那是371年(东晋简文帝咸安元年),后秦的统治者苻坚,他征集了王侯与豪家富室的僮隶来挖凿一条穿过陕西中部高山地区的河渠[1]。不过,这个事件最好要与4世纪时,晋朝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数度征发私有的奴婢、部曲为兵的情形,比照着看[2]。

    隋朝,炀帝曾命官奴婢去守护洛水上的坝堰[3]。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奴婢数目,想必不致太大。唐代,《唐六典》规定在计算劳作单位的时候,三个成年男奴的劳力只能当作两个自由人来计算[4]。这个规定显然对奴婢的工作效率评价不高。归结说来,官私奴婢在公共工程上并非重要的角色,即使在公认奴隶数目相当多的中国史上较早的这段时期也是如此。

    反过来说,军队在公共工程上所扮演的角色是极重要的。虽然军队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作战,然而政府极容易想到征调他们来从事公共工程,因为承平时代的军队显得既散漫又浪费。对于中国史上那些养着大规模常备军的朝代来说,这再真实也不过了。

此处我们概略地看一看历代的军事制度或许颇有用处。汉代成年男子被要求兼服兵役与力役。这两种劳役通常也分得不太清楚,所有服役者都被称作“卒”,于是沙畹就把它译成“士兵”(soldiers)。自从三国时代以来,官方差不多都将军人与编户齐民的地位加以区分。军人的职业往往世袭,并且他的家庭也要登记为军人户口,如魏晋南北朝的“兵户”或者明代的“军户”。唐代著名的府兵制度虽然企图将农民与士兵的角色结合为一,但它的有效性只维持一百年左右而已!其后职业军人日益重要,到了宋朝,大部分的兵力就靠这些人组成了。异族朝代,或者所谓的征服王朝,兵役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特权。由于执干戈以卫社稷的权力差不多全保留给征服者,因此至少在这类朝代的初期,汉人在军队中的地位只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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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书》卷113,页18下。

[2]  杨联陞,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1961),p.129。

[3]  《河南志》(《藕香零拾》本)卷4,页16上。

[4]  《唐六典》(近卫本)卷6,页43上。

 

    从以上的观察可知中国历史上极大多数时期,军人显然是政府无法忽视的一股大劳力。早在三国时代,我们就已发现丞相将军诸葛亮调用过一千两百名兵士戍守并修护都江堰——成都平原上著名的灌溉系统[1]。魏、晋两代同样也让士兵们从事水利工程的建造与修护。《水经注》里有这样的例子[2]。

    宋朝时,由于军队的劳力至为重要,因此行政法规上比照“军功”(军人的劳动)来规定工作量的单位(功)。如果该项工程由雇佣劳力来完成(“和雇”——意即和协地雇用),那么工程的人力预算就得减少三分之一。举例来说,凡是需要三个单位的军人劳动,改用雇佣劳力的时候只要两个单位就被视为差不多了。当然,这并不是说军人劳动的效率也是如此。不过,从这点规定被引用到1103年(宋徽宗崇宁二年)一本建筑学范本《营造法式》来看[3],当时军人劳力的使用一定十分普遍。

宋代大多数公共工程都用军人劳力来完成。用来做这些苦工的士兵有时候就叫做“役兵”,意即“劳役军人”,他们大多数来自厢军(地方军队)而不是禁军(皇帝的军队)[4]。这种庶民与军人之间的分工使平民得以免除兵役与大多数的劳役负担。官方这种措施颇为当时的学者所赞许,认为是一种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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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经注》卷33,页3下。

[2]  《水经注》卷14,页7上—8下。

[3]  《营造法式》卷2,页46下。

[4]  用于公共工程的禁军相当少。有一次这种例外是984年(太宗雍熙元年)太宗派其禁军抢修黄河河堤。在一首纪念这次抢修工程顺利的诗中,皇帝写道:“乃出禁军为夫使”。这首诗收在《御制缘识》卷3,页31下—32上(日本版《大藏经》,露部,第10册)。又见《宋史》卷4,页18下;卷91,页5上。据《元文类》(《万有文库》本),页595,元朝时,兵士用于公共工程,在近京地区是相当平常的,但在国内其他地区则相当罕见。

 

    宋代各单位的军队都定期分派与公共工程相关的特殊任务,好比说抢修黄河决口等等。修建城垣的工作派给叫做“壮城兵”的军人。这群军人被分派到大多数需要防御的要地,特别是北部、西北部的边疆;除了洪州(现在江西之南昌)外,不派到南方各省[1]。

    “壮城”一词不应与“牢城”相混淆。宋代的囚徒劳工都安置在牢城里,他们悲惨的生活,小说《水浒传》描写得历历如绘[2]。走笔至此,壮城与牢城倒使我们想起汉代“城旦”一词。这个名词,根据注疏家的说法,是“每天从破晓开始兴建并且巡守防御工事”——是罪犯一种四年期的刑罚[3]。

    明朝时,人们也希望军人能与从庶民征集来的劳工共同分担公共工程的建设。各省修造城垣的标准比例是“军三民七”,也就是说士兵占百分之三十,老百姓百分之七十。北京一带军人劳力的使用占有较高的百分比,因为驻守京城的军队数量总是很多[4]。

不过,我们绝不能认为所有的士兵都是非技术性的劳工。事实上,宋、明两代于民匠之外还有许多军匠[5]。假使有人在明代的文献中看到“军民夫匠”这样的字眼,不应误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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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会要稿》(册190),“方域”卷8,页7上—8下。《宋史》卷189,页5上、7上、11下、12下—17上。

[2]  《水浒传》,第八回。Pearl S.Buch,trars.,All Men Are Brothers(1933), pp.163—166;J.H.Jackson,trans.,Water Margin(1937),pp.103—106。

[3]  Hulsewé,pp.129—130。

[4]  单士元,“明代营造史料”,《中国营造学社汇刊》4卷1期(1933年),页116—137;4卷2期(1933年),页88—99;5卷1期(1934年),页77—84。另一项有用的参考资料是单士元与王璧文合编之“明代建筑大事年表”(1937年)。

[5]  《明会典》(万历刊本)卷189,页11下—12上,42上—43下,卷194,页19上—20下。《宋会要稿》(册156)“食货”64,页25下—26上称成都的官员发现让军匠来织造蜀锦是十分有利可图的。织锦是11世纪后期采用的一种方法。

 

“军”——士兵、“民”——庶民、“夫”——征用的劳工与“匠”——工匠是四个分开的实体。“军民夫”的字眼意味着“军夫”——征用的士兵劳工与“民夫”——征用的庶民劳工;而“军民匠”意味着“军匠”——军籍工匠与“民匠”——民籍工匠[1]。

    中国历史上大多数时期,工匠都必须单独登记其户口,并且按照政府对其技术的需要,轮流提供一段定期劳役。明代有关公共工程与制造事业的规章,指定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的劳力在正常工作上的比例应为一与五之比(一匠五夫),而在特殊情况下,这种比例可以提高为一比三(一匠三夫)[2]。差不多到了明代中叶以后,我们还可发现到一种趋势,就是允许工匠支付相当数目的现金给政府当局以代替轮差,这种政策和迈向货币经济的整个趋势是相配合的。

    最后,再谈谈有关女性劳力的事。一般说来,妇女只在中国帝制时代前期的一千年中曾被用于公共工程,而且就是在早先这段时期,也有一种爱惜女性劳动力的倾向。在本节前面,我们曾经提到过西汉时期长安城的建造与隋炀帝时运河的开凿,男人、女人都参加工作。但是后面这个情况,相传是因为成年男子短缺才只好使用妇女的[3]。因为在炀帝接二连三的大计划下,老百姓无疑早就精疲力竭了。所以当时人说“大业”的年号应该被解释作“大苦来”,也就是把繁体业字拆开来读,是一点也不奇怪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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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军民匠”一词不该和“军、民、匠、灶”明代户口的四大分类搞混。

[2]  《明会典》卷194,页19上;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玄览堂丛书》,续集)卷4,页10上。

[3]  《隋书》卷24,页18上。Balazs,Le Traité économique du“Souei-chou”, p.168.

[4]  《隋书》卷22,页19上。

 

减少妇女劳力的趋势是不会错的。541年(梁武帝大同七年)梁武帝颁发了一道诏书,停止征用全国境内的成年女子(“女丁”)[1]。唐代政府的法典中有一条规定只有男子有义务登记为丁,因此使所有的妇女都免于劳役[2]。不过,唐代地方政府在偶然的场合里,依然还使用女性劳力来修补道路[3]。再者,妇女们还是会被征召去做诸种杂工,好比为兵士煮饭之类,就像杜甫的名诗“石壕吏”所指出的那样[4]。整个说来,女性劳力的使用在宋代以后差不多就中止了。理由之一或许是人口稳定的增加使妇女的劳力成为不必要吧!

    另一个因素是古来盛行的男女分工态度。依据汉代的刑律,女性囚徒并不必提供劳役,而只要为政府捣谷即可[5]。如果她们被判决上山樵采,她们也可以以一个月三百钱的方式用现金折缴。另一方面,一个男性劳工按规定则要以两千钱折算一个月。这也指出了男女劳动力根本不同的假定[6]。依据唐律,女性囚徒要为政府做女红或者捣谷。女性奴隶同样也被认为比男奴没有用,一个成年女奴所做的工作被认为相当于一个较差的成年男奴或者半个自由人;而一个次等的成年女奴则只相当于三分之一个成年的自由人[7]。

妇女解放在某些近代社会中实现了,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往昔只由男人承担的劳作,女性也要分担了。在极权政权的统治下,这个说法尤其真实。因为他们也明白体认到,在男人的力量外再加入妇女的力量可使国家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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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书》卷3,页24下。

[2]  D.C.Twitchett,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1963),pp.8,25—26。

[3]  《通典》卷7,711年(唐睿宗景云二年)的一篇奏疏指出,地方当局使用妇人从事修补道路的情形相当平常。《全唐诗》,第20册有储光羲的“妇人役州县,丁男事征讨”句(卷1,页8上);《敦煌掇琐》卷3,页144,有“妇人因(当作困)重役,男子从征行”句。二句皆指妇人须负担沉重的劳役。

[4]  洪煨莲(William Hung),Tu Fu,China’s Greatest Poet(1952),p.141.

[5]  Hulsewé,p.129.

[6]  即使晚到明代,京畿地区的宛平县的人民也得每年供应好些女轿夫。见沈榜,《宛署杂记》(1961年),页117、125。

[7]  《唐六典》卷6,页4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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