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战国中晚期,楚国国力达到鼎盛,社会经济空前繁荣,但典籍对楚国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记载极为有限。包山楚筒中有关食田、煮盐、关金、借贷的史料,为我们展示了战国中晚期楚国社会经济的真实面貌,弥补了传世典籍的不足。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当时的楚国土地私有已经合法化,农业、制盐业和关税制度都有国家的调控和规范。商业贸易高度繁荣,货币经济高度发展,创造了楚国历史上经济发展最辉煌的篇章。
[关键词]包山楚简;楚国;经济史
西周初年,楚君熊绎受封于丹阳,筚路蓝缕跋涉山林。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春秋之世,楚国一跃成为南方诸国中最强大的国家。到了包山楚简所记的战国中晚期的“大司马昭阳败晋师于襄陵之岁”(公元前322年),①楚国的国力已经达到鼎盛,疆域辽阔,物产丰饶,人口昌隆,经济繁荣,天下无出其右者。但传世典籍对楚国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所记廖廖。包山楚简的出土,不仅使我们对楚国的政治、法律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其中有关社会经济的内容也可弥补典籍之不足。②本文将撷取包山楚简中有关社会经济的几条史料加以考证说明,供学术界批评参考。
一、食田
包山简151—152记云(以下所引包山楚简释文皆用宽式,通假字直接释出,有些无法排印的字用音近或形近字代替):
左驭番戌食田于云域灑邑,城田一,索畔苑。戌死,其子番步后之;步死无子,其弟番旨后之;旨死无子,左尹士命其从父之弟番索后151之。索食田,病于责,骨債之。左驭游辰骨贾之,又五割,王士之后壬赏间之,言谓番戌无后。左司马适命左令支定之,言谓戌有后。152
从简文可以看出,官职为左驭的番戌在云域澨邑食田,番戌死后他的田由他的儿子番步继承,番步死后由于没有儿子,所以这块田由他的弟弟番旨继承。番旨死后也没有儿子,所以左尹士命令番旨的堂弟番索继承,这样番索就得到食田的权力,但因他为债务所困,想要卖掉这块田,由左驭游辰买下来。但王士之后认为番戌没有后人继承这块田,于是左司马让左令裁定,左令裁定番戌有后人来继承这块田。
《国语·晋语四》:“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战国策·楚策》也记载:“叶公子高,食田六百畛。”这说明到战国中期,食田在楚国是非常普遍的,包山楚简所记与此正合。关于楚国地租的数量,郭仁成根据两条史料作过一个推断,一条是《淮南子·道应训》:“子发攻蔡,腧之。宣王郊迎,列田百顷而封之执圭。”另一条是《吕氏春秋·异宝》:“荆国之法,得五员者,爵执圭,禄万担,金千镒。”两处都是讲执圭的俸禄,一个讲“田百顷”,一个讲“禄万担”,故可推知楚国的地租平均达到每亩一担。③
值得注意的是,在春秋时期,楚国一直在限制贵族的势力以确保土地国有化,”楚大夫申无宇就说:“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其具体的措施就有“禄臣再世而收地”(《韩非子·喻老》)一项,即楚国以地租作为支付百官的俸禄,但这种食田不能世袭,孙叔敖死后其子“穷困负薪”即是明证。而包山楚简显示的情况是左驭番戌所拥有的田可以继承,继承人除了直系的儿子和兄弟,还可以由堂兄弟充当,不仅继承的次数没有限制,转卖他人也已合法化,由此可知,从春秋到战国中晚期,楚国的土地所有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实,土地的私有在西周时已经萌蘖,土地的典当买卖从青铜器铭文上也可得到印证(如留鼎、卫蚕、格伯敦等铜器铭文所记)。所以,尽管楚国在春秋时期采取手段抑制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但土地私有化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到战国时,楚国封邑和赏田骤增,仅包山简中出现的封君就有25位之多,(5)各种因田产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包山第67、78、81、82、94、101号竹简),只是以往史书中对这方面的记载极少,包山简为我们了解战国时期楚国土地制度的真实面貌提供了宝贵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