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横向比较
明代初期长江三角洲地区共设有36个河泊所,其中以杭州、嘉兴、湖州、扬州四府为最多,分别为6-7所;其次为应天、苏州二府,分别为3-4所;再次为镇江、松江、常州三府,各只设一所。苏松常三府共只5所,占长江三角洲地区河泊所总数的比例很小,但杭州、嘉兴、湖州三府所设之河泊所均较早裁革。其它各府之河泊所则多于嘉靖、隆庆、万历三朝裁革,至万历十五年(1587)剩下4所,其中即有常州府的西滆沙子湖所,直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才最后裁革。详见表4。
表4 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地区各府州所辖河泊所裁革过程
|明初总数|年代不明|1450-1499|1500-1549|1550-1559|1560-1569|1570-1579|1588-1683|裁革总计
应天府|4||||||-2|-2|-4
镇江府|1||||||-1||
扬州府|6|-1||-3|-1|||-1|-6
苏州府|3|-1*|||-1|-1|||-3
松江府|1||-1||||||-1
常州府|1|||||||-1|-1
杭州府|7|-5||-1||-1|||-7
嘉兴府|6|-5||-1|||||
湖州府|7|-6|-1||||||-7
总 计|36|-18|-2|-5|-2|-2|-3|-4|-36
说明:"-"即表示裁革,年代不明一列包括万历《大明会典》卷36所载"久革"者及见于各方志记载但未知其确切裁革年代者(均裁革较早)。*:苏州府之一所于设置后不久的洪武十年即已裁革。
从明万历年间南直隶应天、镇江、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六府岁缴工部项下鱼课课额来看,苏州府仅次于扬州府,约770两,占六府总数的近23%。常州府又次之,约占15%不到。苏松常三府合计36%,占总数的三分之一有余(详见表5)。
表5 明万历年间南直隶应天等六府岁缴工部项下鱼课 折银单位:两
|黄麻无闰|闰加|白麻无闰|闰加|鱼线胶无闰|闰加|翎毛无闰|闰加|折银总计|百分比
应天府|10759|301|8319|247|439|12|124006|3934|581|17.1
镇江府|3229|632|||83|12|20887|933|172|5.1
扬州府|26587|1903|20038|1600|835|50|256521|16009|1404|41.4
苏州府|15626||11559||618||213588||769|22.7
松江府|900||475||27||8608||46|1.4
常州府|16406||773||286||91424||418|12.3
合计|73507|2836|41164|1847|2288|74|715034|20876|3390|100.0
资料来源:万历《大明会典》卷200《河泊麻铁等课》。
说明:1。折银总计数均为无闰年所征各项,应天府闰年加征15.7两,镇江府闰年加征13.8两,扬州府闰年加征103.5两,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并无加征之数。
2.扬州府有桐油88斤,苏州府有桐油190斤,松江府有桐油191斤,遇闰均不加征。
3.扬州府又有熟铁1266斤,闰年不加征。
(黄麻、白麻、鱼线胶以斤为单位,翎毛以根为单位)
松江府之所以课额最少,比例最小,可能因为前述鱼课银大部分抵充织造而仅极少数上缴工部的缘故,并不说明其渔业规模极小。
注释
[1] 李士豪、屈若骞著:《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
[2] 丛子明、李挺主编:《中国渔业史》,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3] 〔日〕中村治兵卫:《中国渔业史研究》,日本,刀水书房,1995。
[4] 吴智和:《明代渔户与养殖事业》,《明史研究专刊》,1979,2期。
[5] 欧阳宗书:《海上人家--海洋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
[6] 尹玲玲:《明代洞庭湖地区的渔业经济》,《中国农史》,2000,1期;《明代江西鄱阳地区的渔业经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2期;《明清时期安庆地区的渔业经济》,《安徽史学》2001,4期;《明代杭嘉湖地区的渔业经济》,《中国农史》,2002,2期。
[7] 《明宣宗实录》卷95,第2151页。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下同。
[8] (明)沈周:《石田诗选》卷2《渔村》。载《四库全书》1249册572页。
[9] (清)金玉相:《太湖备考》卷16《杂记》。清乾隆十五年刊本,下同。
[10] 《太湖备考》卷6《风俗》。
[11] 《太湖备考》卷5《湖中山》。
[12] 同治《湖州府志》卷33《舆地略·物产下》。
[13] 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6《实业志·渔业》。
[14] 嘉庆焦循:《扬州北湖小志》卷1《叙渔第五》。
[15] 嘉庆焦循:《扬州北湖小志》卷1《叙渔第五》。
[16] 同治《湖州府志》卷33《舆地略·物产下》。
[17] 同治《湖州府志》卷33《舆地略·物产下》。
[18] 《太湖备考》卷11《集诗二·罛船竹枝词》。
[19] 《太湖备考》卷16《杂记》。
[20] 河泊所是明代所设的一种渔业管理及渔税征收机构,详见尹玲玲:《明代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以机构设置沿革为例》,《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3,1期。
[21] 正德《姑苏志》卷21《官署上》、隆庆《长洲县志》卷5、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
[22] 弘治《常熟县志》卷3。
[23] 万历《大明会典》卷200《河泊麻铁等课》。
[24] 嘉靖《吴江县志》卷10《杂役》。
[25] 正德《姑苏志》卷13《风俗》。
[26] 同治《苏州府志》卷20《物产》。
[27] 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6《实业志·渔业》。
[28] 同治《苏州府志》卷20《物产》。
[29] 民国《吴县志》卷51《物产二》。
[30] 正德《松江府志》卷11《官署上》。
[31] 正德《松江府志》卷11《官署上》、《明孝宗实录》卷68,第1298页。
[32] 崇祯《松江府志》卷15《税课》。
[33] 万历《大明会典》卷200,《河泊麻铁等课》。
[34] 崇祯《松江府志》卷9《赋额中·渔课》。
[35] 光绪《清浦县志》卷8《田赋下·杂税》。
[36] 同治《苏州府志》卷20《物产》。
[37] 民国《川沙县志》卷5《实业志·渔业及林业》。
[38] 成化《重修毗陵志》卷6《官寺》。
[39] 成化《重修毗陵志》卷7《食货·课程》。
[40] 万历《大明会典》卷200《河泊麻铁等课》。
[41] 康熙《常州府志》卷8《户口》。
[42] 乾隆《武进县志》卷3《田赋·渔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