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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种矿产统制述评

来源:毕业论文范文  [ 2007-5-6 18:07:01 ]  作者:张燕萍  编辑:Sou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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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授权资源委员会对特种矿产实行了统制。通过对特矿的统制,国民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特矿产品,以此为抵押获得了外国信用贷款,通过易货贸易从国外换回了大量的武器装备和进行重工业建设的机器设备,还用特矿收益进行了重工业建设,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民政府抵抗日本侵略的军事和经济实力。但资源委员会对特矿的统制,也损害了从事特矿生产经营的矿商、矿工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阻碍了特矿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抗战时期  资源委员会  特矿统制  述评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对钨、锑、锡、汞、铋、钼等特种矿产实行了统制,几乎完全垄断了特种矿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资源委员会对特矿的统制,使国民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特种矿产品,并以此为抵押,获得了大笔的外国信用贷款;通过易货贸易,从国外进口了大量的武器装备和进行重工业建设的机器设备。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民政府的军事和经济实力,为国民政府坚持八年抗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资源委员会对特种矿产的统制,也损害了从事特种矿产生产经营的矿商、矿工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阻碍了特矿产业的发展。

 

一、资源委员会实行特种矿产统制的背景

 

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统制的特种矿产有钨、锑、锡、汞、铋、钼六种,其中又以钨、锑、锡、汞四种为主。这些特种矿产除了民用之外,在军事工业上用途也十分广泛。在普通钢内加入钨,可以使其变成高速钢(亦称钨钢、工具钢)。高速钢能耐高温磨擦,可抵御剧烈的冲击,可用于制造坦克的车身、飞机的引擎、军舰的甲板和枪炮的管子等。锑可做弹药雷管及引线的配料;在铅丸中加入锑,可以增加铅丸的硬度,用来制造榴散弹。锡可用于制造军用罐头食品所需的马口铁,而罐头食品是军队不可或缺的食物,因而也是重要的军事物资。汞可制造爆发粉,这是一种制造高烈度性炸药的原料,还可以与含酒精的硝酸合成军事上极重要的雷酸汞,用来制造雷管、地雷、枪弹的撞火炸药等。铋可与铅混合制成复制东西的模型。钼钢在飞机制造方面的用途十分广泛。由此可见,上述六种特矿产品都是不可或缺的军工原料,也可以说是极为重要的战略物资,世界各国都在战前大量储备,战时想方设法购买。

对于积极谋求战争和努力扩充军备的西方国家而言,特种矿产更是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希特勒上台,纳粹德国重整军备,急需大量的战略物资,特别是钨。据统计,德国钨的年消耗量在12000-15000吨之间,而德国本土不出产钨,不得不从国外大量购买,其钨的年进口量占世界钨年产量的一半。中国是世界第一产钨大国,德国自然十分看重,无论是政府还是军界都希望用武器、机器设备和技术与国民政府交换他们所急需的钨砂,于是就形成了中德间以钨砂贸易和军事顾问为重心的军经合作。时人称中德关系为“钨砂外交”,可见特矿产品特别是钨砂对德国的重要性。

美国是一个军事工业十分发达的国家。二战时期,美国成为同盟国的兵工厂,对特矿产品等军工原料需求量非常大,战前就竭力收购。1939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储备重要军需品原料法案》(The Strategic Materials Act),决定拨款一亿美元,在4年内,每年用2500万美元分别购储17种重要军需品原料。第一年度,美国就用全部款项购买了锡、钨、锰、铬、橡皮等五种军工原料。1939年,美国钨砂的进口量达1485157磅,较1938年的162744磅,增加了八-九倍,其中从中国进口的钨占到61%。二战爆发后,美国等西方国家深恐这些军工原料供备不足,争相购置,结果导致这些特矿价格暴涨,1939年9月纽约锡价达到每磅75.00美分,为历史最高水平。[1]锑价从1939年1月的每磅12.35美分涨到1939年9月的每磅14.00美分。

中国是一个钨、锑、锡等特种矿产品蕴藏十分丰富的国家,特别是钨和锑。1913-1937年间,中国的钨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7%,居世界第一。1908-1938年间,中国的锑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61.73%,也占世界首位。但中国自身的工业非常落后,军工生产能力十分有限,对特种矿产品的需求很少。因此,特种矿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同样,也正由于我国的兵工生产能力十分有限,武器装备十分落后且严重供不应求,大量的武器装备都要依赖进口。以1935年国民政府军队的编制和装备情况看,轻武器所需弹药半数需自国外输入,国内兵工厂甚至无法生产用以封锁长江口的水雷以及12与15公厘江防要塞火炮所需的炮弹。据德国驻华第四任军事顾问法肯豪森估算,1935年中国国内所有的步枪弹药,库存有1000万发,正在生产的有2000万发,向国外订购的有3000万发,仅可供10个4团制的新式师每月需求的2/3。各部队所储存的弹药,大概只可供一个半月的需要,至于以后所需弹药,唯有购自国外。[2] 全面抗战前,日本不断加快侵华步伐,中国面临着越来越紧迫的战争威胁,国民政府军队对武器装备的需求更为殷切。国民政府也曾试图增强本国的军工生产能力,授权资源委员会大力发展重工业和军火工业,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很难迅速满足需要,不得不“决定进口而不是自行生产军需品”。[3]可当时国民政府根本拿不出大量的外汇进口武器装备。特别是抗战爆发后,军费开支剧增,而财政收入却因沿海沦陷,关、统、盐税收入锐减,国民政府的财政赤字从1936财政年度的24.6%迅速上升到1937财政年度的39.92%,涨幅达15个百分点。国民政府“除政费采‘新货币政策’以资应付外,交通工具、军需原料及重兵器补充,乃不得不仰给于外资。”〔4〕因此,国民政府只有以货易货,即用钨、锑、锡、汞和桐油等矿产和农产品来换取抗战急需的武器装备。同时,国民政府也非常希望能获得国外的贷款支持,但是外国政府以“为什么要借款给你们”〔5〕为要挟,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国民政府以往从国外贷款,一般是以关、统、盐税为担保,沿海地区的沦陷使这些财源几近枯竭,便不得不寻找新的担保品,而特种矿产品因其特有的军事效能,成为德、美等国公认的可以向中国提供贷款的担保品。所以自1935年4月,资源委员会成立之时起即授权对特种矿产进行统制,“通盘整理国内钨锑矿业”,“以外国借款关系,极力增进出口矿产品的生产;以为偿债和易货之用,不得不加强钨、锑、锡、汞之统制及产运工作,以供出口。” [6]可见,国民政府实行特种矿产统制的直接原因是为了满足易货、偿债的需求,把特矿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权从私人和地方军政当局的手中,集中到国民政府的掌握之中,为进口武器装备、获得国外贷款而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

 

二、资源委员会特矿统制的基本情况

 

1936年开始,资源委员会即对特矿进行统制,最初从钨、锑二业开始,抗战时期扩展到锡、汞、铋、钼,抗战后又恢复到钨、锑。整个统制历经战前、战时、战后三个时期,可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36-1937年,主要是对钨、锑的管制,管制目标是统一出口,调节供求及保留矿区,限制生产,并禁止垄断竞卖,以挽回钨、锑在国际市场之厄运。第二阶段为1938―1939年,管制方针改为保护生产、统一运输、加强易货能力,以期对各民矿提高收买价格,或加给补助金及贷款,换取国外军需品。第三阶段为1940-1941年,管制目标为提高品质,增加生产,以维持国际信誉,由主管机关自设炼厂,将产品加工精炼。第四阶段为1942-1945年,管制目标为限制锑、锡的生产,并开拓内销市场,以资维持;钨、汞仍力谋增产增运,以作偿债之用。第五阶段为1946-1949年,力谋扩大生产及自办生产阶段,以拓展海外市场。[7]抗战期间,资源委员会自办及与各省政府合办的矿务局并不多,产量亦有限。据1942年统计,资源委员会在钨、锑、锡、汞的自营生产方面,不论资本还是厂数,都不足5%,绝大多数的特种矿砂都依靠收购获得,其实际的统制工作主要是“收购、运输、销售”三个部分。

早在1935年时,德国政府就有意以武器、机器和技术来换取中国的钨、锑。国民政府为满足与德国易货贸易的需要,开始对特种矿产进行统制。最先统制的是锑矿。1935年12月,资源委员会核定《锑业管理处管理规程》,规定限制锑砂的运销数量,锑品在省内外运输及出口国外均须向该处领取“护照”和“许可证”;对于锑矿征取的各种税捐,除关税及矿产税外,其他税捐一律取消。〔8〕1936年1月,资源委员会锑业管理处在湖南长沙成立。同年12月,制订了《锑业专营实施办法》,规定自1936年1月1日起,锑产品由资委会锑业管理处统一购销;锑管处按长沙平均货价确定锑砂的收购价格,给价购买;锑的运输必须持有锑管处的护照,出口必须有资委会的出口许可证才可放行。[9]由此,锑矿就成为资委会管制的第一个特矿产品。从此,在锑矿产业中市场机制不再发挥作用,锑矿的价格完全由资委会决定,成为强制性定价。从全国锑砂的生产情况看,湖南占大头,达到全国总产量的95%以上。资委会与湖南省政府积极合作,基本上实现了对湖南锑矿乃至对全国锑矿的统制。1937年,资委会还在汉口设立了国外贸易事务所,具体经管湖南锑矿产品的国外销售事宜。

钨矿在江西蕴藏量最大。1935年春,民国中央政府就与江西省政府筹设江西钨矿局,对赣省私人采砂实行给价收买。1936年3月,钨业管理处在江西南昌成立,管理全国的钨业,并在长沙设立了湖南分处,在赣县设立了赣南分处,在广东设立了广东分处。但广东地方势力较强,广东分处对广东的钨矿一直不能有效控制。1935年,广东第一集团军曾运2500吨钨砂到欧州出售,以抵付向意大利订购的价值270万元的军火。直到1940年,资委会真正掌握的广东的钨砂也大约只占到14.2%,到1942年,真正将钨砂交售给资委会的也只有15家,可见资委会在广东的钨砂统制并不成功。后来广东沦陷,钨砂更是成为战时走私的重要物资。不过,钨矿统制在江西还是比较顺利,尽管资委会的统制也受到了矿商和矿工们的反对。他们认为:“设所收买,则流弊所及,抑低砂价,难免剥削矿工。”[10]但是,资委会早在1936年3月就与江西省政府约定,同意将钨、锑盈余作为江西省经济建设的专款,从而取得了江西省政府的支持,使资委会的钨矿管制得以顺利开展。

全面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为实行战时经济统制,1938年10月,公布了《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把钨、锑、锡、汞等14种金属及其制成品都列入管理的范围,规定:“钨、锑、锡、汞各矿产品的收购运销之管理由资源委员会执行。”这样,资源委员会对特种矿产的统制就从钨﹑锑扩大到了锡、汞。

1938年7月,资委会与贵州省政府成立了贵州矿务局,开采贵州汞矿。1939年先后公布了《经济部汞业管理规则》和《资源委员会管理汞业实施办法》,规定资委会办理汞及其矿产品的定价、收买、统一运销和调剂生产等事宜,采炼人不得私售;汞品之税收,关税及矿产税由资委会负担,其他各项捐税归出售人负担;非领有资委会的运输证照,不得在国内运输或运出国境。[11]而资委会成立的贵州矿务局、湖南汞管处和四川分处则成为汞矿统制的执行机构。1941年5月,上述三个机关合并成立了汞业管理处,“以国家力量积极开发,加强管理,内以供应军需,外以易取抗战器材。”[12]

在锡矿方面,1939年3月,资委会与湖南合办江华矿务局,与广西省政府合办平桂矿务局,这是资委会与地方政府合作统制锡业的开始。1939年6月,颁布《经济部管理锡业规则》,指定资源委员会管理锡及锡砂一切事业之生产运销。资源委员会公布管理锡业规则,设立锡业管理及稽查机构进行管理。[13] 1939年10月,国民政府与云南省达成协议,规定云南把锡、桐油、茶叶、猪鬃等外销品交由中央统制,政府则每年支付云南160万镑作为补偿。1940年9月,资委会又与云南省政府及中国银行合组云南锡业公司,进一步统制了云南的锡产。

1939年12月,经济部公布《矿产品运输出口管理规则》,指定资委会执行钨、锑、锡、汞、铋、钼等矿产品收购运销之管理,各矿产品采炼商人应按定价直接售于资委会或其委托机关,收购价格应顾及厂商利润;该矿产品在内地运输时须有资委会的运输护照,如系运输出口须凭资委会填发的准运单报关,请领护照时应缴验矿照或省主管机关证明文件;该矿产品出口数量,必要时资委会得限制之;为谋矿产品之增加生产、改良品质,得予采炼商人以贷款或技术上之指导。[14]

1939年为止,资委会已大致将钨、锑、锡、汞、铋、钼都纳入了统制的范畴,管理地域也由最初的湘、赣两省扩展到赣、湘、粤、桂、川、黔、滇七省,管理制度也越来越完善。1940年8月,资委会根据经济部的管理规则制定了《管理矿产品实施办法》,把钨、锑、锡、汞、铋、钼列为甲种矿产,规定“采炼甲种矿产品之商人,应将其采炼能力与每月可能产量,报请本会之管理机关登记,并按旬将采产情况与数量详报管理机关,以便支配产量及销售量;甲种矿品在内地转运时,须有管理机关核发的内地转运护照;对于违反经济部和资委会管理特种矿产规定的,资委会管理机关可以没收,然后给价收买,也可依行政执法处以罚锾。” 〔15〕1941年7月公布了《资源委员会非常时期查缉处罚私贩私运甲种矿产品暂行办法》,规定如矿工矿商不将矿砂交与管理处而由私人、团体私向矿工、矿商直接收买者,均以私贩论;运输方面,若所运甲种矿产数量或货运情节与照证不符者,未持资委会运输执照或出口许可证者,持逾期证照运输者,均以私运论。私运、私贩者,没收其矿品;如同时触犯《禁运资敌物资条例》、《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汉奸条例》、《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各规定,则移送审判机关惩处。〔16〕1945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了《战时管理矿产品条例》,规定凡对私购私售特矿产品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相当于收购该项矿品价格五倍以下罚金,其矿产品没收之;对私运、私自出口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相当于当地收购该项矿产品价格十倍以下罚金,其矿产品没收。[17]这样,对违反特矿统制的行为,国民政府就可以依据法律实施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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