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生产和农民生活中,金融调剂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前,高利贷在农民借贷中一直扮演着霸主角色。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评价高利贷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以往无论是小说、电影,还是学术著作,都将高利贷描画为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尽农民脂膏的恶魔。我认为,荷兰哲学家斯宾诺沙(Baruch Spinoza)的话极富启示意义:“既不要爱你的敌人,也不要恨你的敌人,而是要了解他们。”本文将翻开历史的尘封,以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为中心,对高利贷与农家经济、农家生活的关系试做新的解释。
一、高利贷在农家的重要地位
农民对高利贷有着极强的依赖性,首先可以从农户的负债率证明。
1933—1947年,国民政府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曾做过多个省份农民负债率的调查,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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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该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0CZS009)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中博基1999[17])子项成果。

如表1所示,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抗战以前的1933年,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六省农户平均借款负债率为58%,借粮负债率为51%。抗战期间,农户负债率仍然较高。如1942—1944年,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个省份的借款负债率相继为55%、58%、58%,借粮负债率为46%、48%、50%。1945年,湖南、湖北二省的借款负债率为60%,借粮负债率为50%。到1947年,六省的借款负债率为60%,借粮负债率为49%。综合以上资料,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农户约一半以上是负债的。据1932年国民政府主计处的统计,六省共有农户1815万余户,①按此计算,负债户约有908万户。
笔者还搜集到20—40年代比较零散而具体的49项统计资料②,其中有l3项负债率在50%以下,9项在百分之五六十之间,27项在60%以上,17项在70%以上。可见,在各地的实地调查中,农家负债率比中央农业实验所的统计要高。
实际上,农民真正的负债率可能比公布的调查统计还高。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员曾说,在调查借贷关系时“农民多不大愿意告诉人家”。③可见,这就很可能使调查者得不到全面数字,从而漏掉部分负债者的统计,使负债率降低。这种情形并非孤立现象,1936年陈翰笙调查广东农村时也说:“由于调查负债情况有一些特殊困难,因此这种调查所得的结果往往低于实际的百分比。”④所谓困难,显然与浙江农村调查员之所指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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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页(F)计算。
②参见李金铮:《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借贷之研究》表1~4,复旦大学博士后报告2001年。
③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1934年版,第133页。
④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94页。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负债的农民不全是借高利贷者,但绝大部分为借高利贷者是没有问题的。从农民借贷来源而言,据长江中下游六省的统计,1934年,私人、商店、典当、钱庄等传统高利贷占农民借贷的92.5%,到1947年,在现代农村金融比较集中的地区,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仍接近60%,①至于其他地区,高利贷的比例肯定高得多。从借贷利率而言,仍以1934、1947年的统计为例,高利贷利率都在90%左右。②总之,当时的调查统计基本上能够代表高利贷的情况。有鉴于此,本文对后述资料不再解释。
除了负债率以外,从负债额也可证明农家对高利贷的依赖。
1934年初全国土地委员会对各省农家负债额做过较大规模调查,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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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农情报告》1934年11月第2卷第11期;中华年鉴社:《中华年鉴》1948年版,第1260页计算。
②以超过年利20%或月利1.67%就算高利贷利率,参见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如表2所示,长江中下游六省每一借债农户平均负债122元。如前所述,六省约有908万负债农户,按每户平均负债122元计算,负债总额达11.1亿元。
我还搜集到20—40年代各地具体的调查统计资料①,1940年以前,借债额都是以货币表示的,各地平均每户负债157余元,比表1显示的每户负债额多30余元。1940年以后,借债额都以稻米或稻谷表示,如以稻米计,平均每户负债8.6石。
弄清借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更可看出农民对高利贷的依赖程度。
根据1934年初全国土地委员会的调查,长江中下游六省共有调查户数938548户,除去收入不明者以外,剩余929194户,总计年收入144117112元,如此算来,平均每户收入额为155.1元。如上所述,六省平均每借债户负债额为122元,占家庭年收入的78.7%。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各地的具体资料也说明,负债额占农民家庭收入的比例也较高。如1927年浙江杭州市笕桥附近,一村平均每户年收入248.9元,负债97元,占年收入的40%;另一村平均每户年收入123.7元,负债134元,已超过年收入。②1929年江苏无锡县11村,平均每户收入135.6元,负债额为167.6元,也超过了家庭收入。③30年代宜兴县第三区宋庄乡、葛渎乡和市桥乡,农民负债额占其家庭财产的75%。④
由上可见,直至民国时期,高利贷在农家的地位仍然极其重要,农民离不开高利贷。不论其性质如何,我们首先得承认这个事实,然后再做其他解释。如果不顾客观事实,先入为主,简单否定,那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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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李金铮:《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借贷之研究》表1—8。
②据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606—607页计算。
③据朱文强:《对<第二次无锡、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的再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
④徐洪奎:《宜兴县乡村信用之状况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37—463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