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据陈太先前引文,第32547—32549页综合编制。
也有“押扣”等于甚至超过押租利息的,但这不过是地主设下的陷阱。佃农不仅不能通过少交地租获取应得利息,最后连押租本金和土地耕作也全部化为乌有。如前述永川地主萧卫封,将租给佃农龙照临的120挑水田,押金由300串加至580串,地租由23石减至2斗。佃农似乎并不吃亏。故论者谓“与贱价出卖无异”。地主当然不会善良和愚笨到将土地贱卖与佃农的程度。果然,萧卫封随即加押加租,将土地改佃陈顺铣,并诬称龙照临积欠地租27石,以吞霸其押金。②最后,佃农不仅无法收回押租本金,连租种的土地也没了。所谓“增押减租”,其结局大都如此。而且,押租增幅越高,扣减租额越多,佃农丧失押租本金的概率越高。因为高额押租如同到口的肥肉,地主决不会轻易吐出来。同时,大量扣减地租,地主失去了正常收入,经济活动和家庭生活大受影响,必然进一步增押,并反过来增租。佃农无法满足其要求,即吞押撤佃,佃农以失押失地告终。
需要强调的是,地主侵吞押租,并不限于“增押减租”的场合,而是一个普遍规律。在彭水,地主退佃时,“多以各种理由赖帐不还(押租)”。③40年代后,地主更普遍利用通货膨胀匿吞押租。巫溪有的地主抽田另佃而不退押。④为此,一些地区的地主把租期定得很短。如乐至,租期大都只有3年,到期退押退佃,或重新订约续佃。由于货币贬值,原纳押金已无价值,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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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正芳上引文。
② 《永川县志》,1997年,第282—283页。
③ 《彭水县志》,1998年,第155页。
④ 《巫溪县志》卷5农业,1993年,第131页。
金已无价值,既不能将其换约续佃,更不能向其他地主租地。中江的情况也一样。民国时期,地主借货币贬值不断增押换佃,农民退佃因货币贬值,往往破产。重庆南岸区,因货币贬值,加上几经换约,原先所交银元变为纸币,佃农所交押租皆不抵原值。①有的更完全变成废纸。綦江瓦房村一佃农1904年佃地主6老石租谷的田,缴纳押租20银元,当时可买3石多谷子,退佃时,银元变成纸币,所退押金只能买9市斤盐巴。蓬安碧溪乡佃农吕星基,1943年佃田50挑,交押租法币100元,值黄谷5石,1947年退押,仅能买个烧馍。巫山一佃农交押租法币折谷2石,1948年退押,只够买一根油条。②不论哪种情况,押租本金都是有去无回。不仅如此,更有部分地主强迫佃农重缴。③押租成了永远填不满的无底洞。
除了高押高租和侵吞押租本金,还有苛繁的劳役和五花八门的需索。
押租制本来是佃农人身解放的产物,在一般情况下,押租制在加重佃农经济剥削的同时,也有助于佃农人身的进一步解放,使佃农在生产经营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佃农除缴纳地租外,一般不承担其他义务,租佃关系开始由传统封建型向契约型转变。在部分地区,押租还代表佃权价格,有保证佃农耕作的作用。
四川则相反,押租制的流行和发展,不仅没有促进佃农人身的进一步解放和自主经营的加强,没有促成租佃关系由传统封建型向近代契约型的转变,没有保证佃权、稳定租佃关系的作用,反而成为地主要胁、勒索、奴役佃农的本钱和手段。佃农的经济状况更加悲惨,社会地位更加低下。
四川各地的普遍情况是,地主除了高押高租高利盘剥外,还强迫佃农无偿提供各种劳役,贡献新鲜果菜、谷物和各种土特产品、宴请下乡地主,甚至要顶替地主子弟当壮丁。稍不顺从如意,即以加押加租撤佃进行惩罚。在金堂、江源等地,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佃农都须帮工送礼,稍不遂意,地主即加租加押、夺佃。④万源更是等级森严,主佃等同父子,故有“主客如父子”之谚。凡遇地主吉、凶、庆、吊,佃农必须送礼、帮忙,“否则有退佃之忧”。⑤铜梁、合川等县,地主需索更是名目繁多。铜梁地主除高押高租外,还索取鲜菜、新粮、鸡、鸭、鹅、鱼等,红白喜事必须帮忙,秋收前,地主察看庄稼,需办酒席供其吃喝。佃农为了较久耕作,减少搬迁之苦,只得忍受沉重剥削。合川除正租外,地主还加收豆租、谷草租、挂红租、力租、附加租等。佃农为了生存、耕种,每年产新季节,要“孝敬”瓜果、蔬菜、粮食供地主“尝新”,生日、婚丧、年节还要送礼、帮工。⑥内江佃农为了取得地主欢心,要给地主挑水、砍柴、送礼,以免年三十“香火坐箩篼”(夺佃)之苦。⑦其余如涪陵、万县、武隆、宜宾、广安、仪陇等地,都有五花八门的劳役、需求,并形成惯例,载明契约。这样的佃户,已不是普通的佃农,而是中世纪式的佃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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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乐至县志》第五篇,1995年,第172页;《中江县志》农业,1994年,第174页;《重庆南岸区志》第八篇农林,1993年,第247页。
② 《綦江县志》第八篇农业,1991年.第283页;《蓬安县志》十农业.1994年,第221页;《巫山县志》,1991年,第107页。
③ 《巫溪县志》卷5农业,1993年,第131页。
④ 《金堂县志》,第l91页;《汉源县志》第六篇农业,1994年,第189页。
⑤ 《万源县志》,1996年,第235页。
⑥ 《铜梁县志》,1991年,第325页;(合川县志),1995年,第354—355页。
⑦ 《内江县志》卷8农业志,1994年,第4O4页。
在高押高租高利盘剥、任意役使和需索下,佃农不仅绝大部分的正产物被地主囊括一空,相当一部分副产物和家庭副业产品也被地主夺走,而且情况愈来愈严重。在20世纪30年代,一般佃户尚可靠杂粮及副业为生。在川东丰都、川西成都平原,百分之八、九十的稻谷都被地主征走,佃农“收益”和“生活指望”全在小春、杂粮。①有人在30年代末调查四川租佃关系后得出结论说,“无论大佃小佃,纯依佃耕之收入,大都不能维持全家最低之生活,尤以小佃为甚。而所以能勉强维系之者,全恃因佃得房地一份,以为居住耕作之所,再利用农暇操之副业”。②可见这时佃农尚可靠地产杂粮和家庭副业勉强维持。进入40年代,地主的剥削和需索,愈加残酷和贪得无厌。押租、地租的数量和比率不断升高,征收的范围空前扩大。30年代前,地租一般只征水田稻谷,不及副产和旱地。抗日战争开始后尤其进入40年代,水田副产和旱地全部征租。如潼南,1937年前只征水田,1938年后,不但水田征收谷租,旱地也收谷租。③不仅如此,绝大部分家庭副业产品也在需索之列。这样,佃农完租和供地主需索后,劳动产品已所剩无几。在西充,不少佃农交租后,只剩下一些秕谷和副产物。④1948年,美国农林部派遣来华的雷正其,曾到四川各县“视察”,和许多佃农谈话,得到的信息是佃农95%到100%的农产物都交了地租。⑤
这样,佃农交租后,家徒四壁,仓瓮如洗,家庭经济和生活完全陷入绝境,大多只能靠借贷和糠菜度日。前述雷正其说,“当我看到四川农民的生活时,我相信是世界上最苦的”。⑥“天府之国”已变成佃农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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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丰都县志》第五篇农业,1991年,第155页:陈太先前引文,第32540页。
② 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1944年,第132页。
③ 《潼南县志》农业,1993年,第217页。
④ 《西充县志》第十二篇农业,1993年,第340页。
⑤ 四川省档案馆藏资料,转见《阆中县志》,1993年,第364页。
⑥ 转见《阆中县志》,1993年,第3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