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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

来源:毕业论文范文  [ 2007-5-6 18:05:39 ]  作者:刘克祥  编辑:Sou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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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租剥削的空前加重

    押租制的产生和流行,押租数额的持续上升,地主征收手段的日益严酷和不断翻新,导致地租剥削空前和急剧加重。

    押租使佃农承受剥削的时间大大提前,条件更加严酷,情况更加悲惨。

    在押租出现以前,除了西充的“先称后做”(即预租),佃农一般是在田地收获后才交租。租额不论轻重,只要不超过产量,佃农尚能尽土地所出加以应付,不须另外筹措。押租则不同,佃农必须在上庄耕种之前全数缴清。绝大多数佃农既无土地,又无积蓄,甚至衣食短缺,根本不可能凭空拿出相当一年地租甚至更多的现金和实物。佃农租地只有两条路:一是将押租直接转为债款,按年偿付利息,或将耕牛、农具等抵押,然后转为租用,或者两者兼行;二是借债,缴付押租。不论哪种情况,都是陷入高利贷的泥淖。地虽租到,但己负债累累,元气大伤,甚至破产。如既无耕牛农具作抵,又借不到钱,则只有卖身为奴了,③情况更为悲惨。

    押租不仅使佃农承受地租剥削的时间提前,直接导致佃农经济状况急剧恶化,而且会刺激和加速地租正租增长,导致地租总量加倍扩大。

押租在产生和流行后,即同正租一起构成地租的主要成份。由于押租是地租的保证,两者紧密关联,并构成一定的比例关系。地租的升高和变动,是押租升高和变动的条件和“理据”,直接导致后者的升高和变动;同样,押租的升高和变动,反过来又影响和制约地租。当押租大幅增加,改变同地租原有的比例关系,地租迟早会上升,恢复同押租的“正常”比例关系。当然,押租同地租的这种相互关系和数量变化,并非脱离人们意志的纯客观规律,而是封建地主凭借主观意志,恣意加重地租榨取的表现和结果。地主为了最大限度地榨取佃农血汗,总是轮番增加押租和地租。结果,押租、地租你追我赶,交替上升,最后形成高押高租的“双高”态势。如井研千佛乡刘民生等4租户,1914年共佃地主水田320挑(3.75挑折1亩)、土20.8石(0.24石折1亩),共缴押金铜元2700吊(相当121石黄谷),年纳租谷54石,杂粮1.5石,押租相当租额的218%,租额相当常产的42%。1932年,押租增至3200吊,按不变价格计算,对租额之比升至258%。随即租谷增至78石、杂粮1.8石,租率升为61%。抗战时期,物价上涨,押金转为黄谷,租谷又增至9l石、杂粮1.8石,租率升为70%。这样,由于押租地租你追我赶,很快由高押平租演变为高押高租。到1948年,租谷更增至100石、杂粮3.6石,租率达78%。④其他地区的情况也都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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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津县志》,1995年,第187页;《宜宾县志》,1991年,第124页。此类情况,其他各县比比皆是。

      《井研县志·农业》。1990年,第134页。

 

为了全面考察四川押租、地租的一般水平,现将成都、重庆南岸区等57县(区)的押租率和地租率列如表1。

 

1                       近代四川部分县(区)押租地租高度一览表

    注:①该县永福乡15保押租总额对地租总额%。②占产量%,()内数字为折算后对地租%,下同。③1941年该县城区镇调查平均数。④按10成收成计算。⑤占地价%,()内数字为折算后对地租%,下同。⑥1939年押租占地价的7%,1945年增至10%。⑦清代租额约占产量的50%,1937—l938年调查,租额多占产量的60%。⑧n>2。⑨占农田总收入%。

资料来源:据《土地问题资料》以及相关各县(区)新编地方志综合整理、计算编制。

 

    据表l,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大部分或绝大部分县(区)的押租额相当或超过地租,而地租达到或超过产量的一半,都属于“高押高租”。押租率达到或超过100%的有32县(区),占总数的56.1%;会理、重庆南岸区、忠县、营山、蓬安等5县(区),最高达10倍左右。地租率全部达到或超过50%的达50县(区),占总数的87.7%。其中全部达到或超过60%的有30县(区),占63.2%。在这些地区,60%或60—70%是一般租率,或“法定租率”。①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双高”已是四川农村租佃关系的常态。二是押租高度与地租高度成正比,押租率高的地区,地租率也高。押租率达到或超过100%的32县(区)中,29县(区)的地租率达到或超过50%,占90.6%。虽然一些地区流行“增押减租”,但表中数据显示,除永川、蓬安等个别地区外,并不存在“押重租轻”的现象。可见,“增押减租”并未导致地租额的减少和地租率的下降。

    押租对地租剥削的影响,还必须考虑和计算押租所生利息及其对佃农所造成的损失。

    押租全部为无息抵押,但佃农所交押租全部或绝大部分系高利借贷而来,必须支付高额利息。而押租一旦进入地主手中,立即变成商业或高利贷资本,获得高额利润或利息。这一进一出,地主、佃农得失泾渭分明。不仅如此,在实际生活中,乙佃高利借贷的押租款,可能就是甲佃交纳的押租。地主就是利用这种手段,将押租辗转增殖谋利。押租所生的利息,实际上是佃农多缴的地租。通过计算,可以得知佃农地租加重的程度。

    在合川,1925年拨给县立初中的53宗学田,征有稳银7280两、钱40千文(折银6.15两),年征租谷876石。当地借贷,一般每银100两,收息谷4石。据此计算,押租可收息谷291.5石,佃农所受地租剥削加重33.3%;又该县另拨学田18宗,计租327.7石与县立高小,收有稳银2461两,押租可生息谷98.4石,地租实际加重30%。③灌县1878年有公产510亩,收有押租4320两,岁征租谷411石,③押租可生息谷172.8石,佃农实纳租谷583.8石,增加42%。又该县文庙祀田564亩零,收有押租6424两,岁征租米148石、租谷140石,凹押租可生息谷257石,佃农实纳租谷693石(以租米1石折谷2石计算),地租增加62.7%。

    这是就个案而言,如按地区平均计算,也可看出地租加重的程度,表2是20世纪30年代中期成都等8县谷租租率和按年利2分将押租利息计入地租后的实际租率比较。

    必须指出,当时四川农村(其他地区也一样)通行借贷利率并非2分,一般至少在3分以

上;成都地区的押租在1937年尚未狂升,40年代才到达顶峰。实际情况比统计数字要严重得多。表1的统计显示,成都押租相当年租额4倍以上,双流以及邻近的广汉、金堂也都接近和超过年租额。如以年利3分计算,各县谷租租率的升幅大都接近甚至超过30%,实际租率大都远远超过100%。其他押租数额较大,特别是达到和超过年租额的县(区),情况也都一样。

    当然,如果是“增押减租”,情况稍有不同,但决不等于地租率和佃农所遭受的剥削程度没有变化。恰恰相反,所谓“增押减租”或“押扣”,不过是封建地主加重押租和地租剥削的一个花招。一些地主为了掩人耳目和避免广大佃农的激烈反抗,虽然在押租超过一定水平后,每增加若干押租,会相应扣减一定数额的地租,抵充押租利息。但是,扣减的租额远比押租所生利息为低。如成都通例,每增加押租银洋百元,扣减租额3石5斗,谓之“三扣五”。⑤但当时农村的借贷利率是借洋百元,应还息谷6石。佃农被剥削2石5斗。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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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如泸县,“法定租额”为占常年产量的60—70%。这已高得惊人,但地主仍不满足。据统计,该县10025户收租者,仅

  1889户按“法定数”征收,占18.8%,而超“法定数”的达8136户,占81.2%(《泸县志》,1993年,第176页)。

      民国《合江县志》卷3教育,第14—16、19—20页。

      《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4期。

      光绪《增修灌县志》卷7学校志,第5l页。

      马正芳:《成渝铁路成都平原土地之利用问题》,《土地问题资料》第44册,第22519—22520页。

 

年后,因借贷利率高涨,“押扣”曾一度上升,有多至“四扣”者。但30年代后,因佃农竞佃,“押扣”又降至“四扣”以下,地主的口号是“升租少扣”。意即租谷增加,“押扣”减少。①佃农所受盘剥进一步加重。

             表2    成都等8县谷租租率和实际租率比较

资料来源:据陈太先前引文,第32547—32549页综合编制。

 

    也有“押扣”等于甚至超过押租利息的,但这不过是地主设下的陷阱。佃农不仅不能通过少交地租获取应得利息,最后连押租本金和土地耕作也全部化为乌有。如前述永川地主萧卫封,将租给佃农龙照临的120挑水田,押金由300串加至580串,地租由23石减至2斗。佃农似乎并不吃亏。故论者谓“与贱价出卖无异”。地主当然不会善良和愚笨到将土地贱卖与佃农的程度。果然,萧卫封随即加押加租,将土地改佃陈顺铣,并诬称龙照临积欠地租27石,以吞霸其押金。②最后,佃农不仅无法收回押租本金,连租种的土地也没了。所谓“增押减租”,其结局大都如此。而且,押租增幅越高,扣减租额越多,佃农丧失押租本金的概率越高。因为高额押租如同到口的肥肉,地主决不会轻易吐出来。同时,大量扣减地租,地主失去了正常收入,经济活动和家庭生活大受影响,必然进一步增押,并反过来增租。佃农无法满足其要求,即吞押撤佃,佃农以失押失地告终。

    需要强调的是,地主侵吞押租,并不限于“增押减租”的场合,而是一个普遍规律。在彭水,地主退佃时,“多以各种理由赖帐不还(押租)”。③40年代后,地主更普遍利用通货膨胀匿吞押租。巫溪有的地主抽田另佃而不退押。④为此,一些地区的地主把租期定得很短。如乐至,租期大都只有3年,到期退押退佃,或重新订约续佃。由于货币贬值,原纳押金已无价值,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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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马正芳上引文。

      《永川县志》,1997年,第282—283页。

      《彭水县志》,1998年,第155页。

      《巫溪县志》卷5农业,1993年,第131页。

 

 

金已无价值,既不能将其换约续佃,更不能向其他地主租地。中江的情况也一样。民国时期,地主借货币贬值不断增押换佃,农民退佃因货币贬值,往往破产。重庆南岸区,因货币贬值,加上几经换约,原先所交银元变为纸币,佃农所交押租皆不抵原值。①有的更完全变成废纸。綦江瓦房村一佃农1904年佃地主6老石租谷的田,缴纳押租20银元,当时可买3石多谷子,退佃时,银元变成纸币,所退押金只能买9市斤盐巴。蓬安碧溪乡佃农吕星基,1943年佃田50挑,交押租法币100元,值黄谷5石,1947年退押,仅能买个烧馍。巫山一佃农交押租法币折谷2石,1948年退押,只够买一根油条。②不论哪种情况,押租本金都是有去无回。不仅如此,更有部分地主强迫佃农重缴。③押租成了永远填不满的无底洞。

    除了高押高租和侵吞押租本金,还有苛繁的劳役和五花八门的需索。

    押租制本来是佃农人身解放的产物,在一般情况下,押租制在加重佃农经济剥削的同时,也有助于佃农人身的进一步解放,使佃农在生产经营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佃农除缴纳地租外,一般不承担其他义务,租佃关系开始由传统封建型向契约型转变。在部分地区,押租还代表佃权价格,有保证佃农耕作的作用。

    四川则相反,押租制的流行和发展,不仅没有促进佃农人身的进一步解放和自主经营的加强,没有促成租佃关系由传统封建型向近代契约型的转变,没有保证佃权、稳定租佃关系的作用,反而成为地主要胁、勒索、奴役佃农的本钱和手段。佃农的经济状况更加悲惨,社会地位更加低下。

    四川各地的普遍情况是,地主除了高押高租高利盘剥外,还强迫佃农无偿提供各种劳役,贡献新鲜果菜、谷物和各种土特产品、宴请下乡地主,甚至要顶替地主子弟当壮丁。稍不顺从如意,即以加押加租撤佃进行惩罚。在金堂、江源等地,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佃农都须帮工送礼,稍不遂意,地主即加租加押、夺佃。④万源更是等级森严,主佃等同父子,故有“主客如父子”之谚。凡遇地主吉、凶、庆、吊,佃农必须送礼、帮忙,“否则有退佃之忧”。⑤铜梁、合川等县,地主需索更是名目繁多。铜梁地主除高押高租外,还索取鲜菜、新粮、鸡、鸭、鹅、鱼等,红白喜事必须帮忙,秋收前,地主察看庄稼,需办酒席供其吃喝。佃农为了较久耕作,减少搬迁之苦,只得忍受沉重剥削。合川除正租外,地主还加收豆租、谷草租、挂红租、力租、附加租等。佃农为了生存、耕种,每年产新季节,要“孝敬”瓜果、蔬菜、粮食供地主“尝新”,生日、婚丧、年节还要送礼、帮工。⑥内江佃农为了取得地主欢心,要给地主挑水、砍柴、送礼,以免年三十“香火坐箩篼”(夺佃)之苦。⑦其余如涪陵、万县、武隆、宜宾、广安、仪陇等地,都有五花八门的劳役、需求,并形成惯例,载明契约。这样的佃户,已不是普通的佃农,而是中世纪式的佃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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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至县志》第五篇,1995年,第172页;《中江县志》农业,1994年,第174页;《重庆南岸区志》第八篇农林,1993年,第247页。

      《綦江县志》第八篇农业,1991年.第283页;《蓬安县志》十农业.1994年,第221页;《巫山县志》,1991年,第107页。

      《巫溪县志》卷5农业,1993年,第131页。

      《金堂县志》,第l91页;《汉源县志》第六篇农业,1994年,第189页。

      《万源县志》,1996年,第235页。

      《铜梁县志》,1991年,第325页;(合川县志),1995年,第354—355页。

      《内江县志》卷8农业志,1994年,第4O4页。


 

    在高押高租高利盘剥、任意役使和需索下,佃农不仅绝大部分的正产物被地主囊括一空,相当一部分副产物和家庭副业产品也被地主夺走,而且情况愈来愈严重。在20世纪30年代,一般佃户尚可靠杂粮及副业为生。在川东丰都、川西成都平原,百分之八、九十的稻谷都被地主征走,佃农“收益”和“生活指望”全在小春、杂粮。①有人在30年代末调查四川租佃关系后得出结论说,“无论大佃小佃,纯依佃耕之收入,大都不能维持全家最低之生活,尤以小佃为甚。而所以能勉强维系之者,全恃因佃得房地一份,以为居住耕作之所,再利用农暇操之副业”。②可见这时佃农尚可靠地产杂粮和家庭副业勉强维持。进入40年代,地主的剥削和需索,愈加残酷和贪得无厌。押租、地租的数量和比率不断升高,征收的范围空前扩大。30年代前,地租一般只征水田稻谷,不及副产和旱地。抗日战争开始后尤其进入40年代,水田副产和旱地全部征租。如潼南,1937年前只征水田,1938年后,不但水田征收谷租,旱地也收谷租。③不仅如此,绝大部分家庭副业产品也在需索之列。这样,佃农完租和供地主需索后,劳动产品已所剩无几。在西充,不少佃农交租后,只剩下一些秕谷和副产物。④1948年,美国农林部派遣来华的雷正其,曾到四川各县“视察”,和许多佃农谈话,得到的信息是佃农95%到100%的农产物都交了地租。⑤

    这样,佃农交租后,家徒四壁,仓瓮如洗,家庭经济和生活完全陷入绝境,大多只能靠借贷和糠菜度日。前述雷正其说,“当我看到四川农民的生活时,我相信是世界上最苦的”。⑥“天府之国”已变成佃农地狱。

————————

      《丰都县志》第五篇农业,1991年,第155页:陈太先前引文,第32540页。

      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1944年,第132页。

      《潼南县志》农业,1993年,第217页。

      《西充县志》第十二篇农业,1993年,第340页。

      四川省档案馆藏资料,转见《阆中县志》,1993年,第364页。

      转见《阆中县志》,1993年,第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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