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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四川的押租制与地租剥削

来源:毕业论文范文  [ 2007-5-6 18:05:39 ]  作者:刘克祥  编辑:Sou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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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押租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出现的一种地租剥削形式和手段,而四川是全国押租制最为盛行和典型、押租剥削最为苛重的地区。四川押租制始于移民垦荒,它一经产生后,立即成为地主压榨佃农的新途径,迅速流行、发展,蔓延和渗透到各县和几乎每宗租佃个案,与地租同为土地租佃不可或缺的条件。押租额和押租率持续升高,名目与日俱增,手段花样翻新,其性质也由起初的地租保证蜕变为极其残酷和无孔不入的高利贷剥削,并成为地主任意役使和勒索佃农的把柄。地主通过增押增租、高押高租、明佃暗当,转押租为高利贷,以及贪婪需索、吞霸押租本金等手段,使地租剥削总量和地租率加倍升高,佃农劳动成果被囊括殆尽,广大佃农加速贫困破产。四川物产丰饶.佃农却是“世界上最苦的”,“天府之国”咸了佃农地狱。

 

关键词:押租  押租率  地租剥削  增押增租  高押高租

 

 

押租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出现的一种地租剥削形式和手段。它的产生首先是由于封建依附关系松弛,佃农开始获得人身解放,封建租佃关系中的超经济强制部分为经济强制所取代。同时也同商业、城市发展,地主日益贪婪,对现金需求更加急迫密切相关。因此,一些地区的押租一经产生,即迅速流行、发展,数额不断升高,名目与日俱增,手段花样翻新。性质也随之蜕变,由起初的地租保证演变为残酷的高利贷盘剥,使地租剥削变得更加苛重。在这方面,近代四川押租制的发展变化最为突出和典型。

 

一、押租制的流行和押租高度

    押租在四川各地有多个名称或俗称,诸如押金、保证金、佃钱、押佃钱、上庄钱、保租押金、压头、押佃、座底、稳租、安租、稳首、稳钱、稳银、稳谷、稳谷银、顶头钱、顶首、随租、打押,等等,不下20余种。

    四川押租始于何时,文献不详。据载,四川押租制始于移民垦荒,继起于土地买卖。“顶银”和“顶头”是其早期形态,日久约定俗成,遍及一切租佃关系中。①资料显示,清代雍正乾隆年间,四川已有押租。南部永川,雍乾年间因贯彻移民政策,废除佃仆制,定额租制取代分租制,人口增加,佃农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发展,地权日趋集中,佃农竞佃,地主凭借地权垄断,开始征收押金,押租由此产生。②邻近州县以及其他地区,也可能有类似情况。

————————   

      参见《四川省志·农业志》,1996年,第54页。

      《永川县志》,1997年.第97页。

 

 

进入近代,押租开始普遍流行。19世纪末,大部分地区已有押租。重庆周围、嘉陵江流域、川西成都地区、川北西充以及川南地区,都普遍通行押租的习惯。①

    20世纪20年代后,四川人口增加,军阀割据,苛敛钱粮,兼并田产,地权加速集中。加上工商业和城镇发展,洋货充斥,地主更加奢侈,对钱财的需求愈加贪婪。抗日战争时期,四川成为“大后方”,人口膨胀,地主富户云集,地权进一步集中。所有这些,都为押租制的扩张、渗透创造了条件。进入20世纪,尤其30年代后,四川押租加速扩张。以成都周围地区为例,1934年有人调查该地区13县押租数额时,温江、华阳、新都、双流、新津、金堂、大邑、简阳等8县尚无记载。这8县或无押租;或有,但未盛行。而1936年的调查,除华阳、新津、灌县、彭县外,都有押租了。1937年后,则除灌县不详外,华阳、新津、彭县也全都有押租了②。到30年代后期,押租制已遍及全省。笔者检索新编地方志100余种,除阿坝藏族羌族、甘孜藏族、凉山彝族地区尚未流行押租,少数县(市)志无近代租佃记载或记载不详外,其余各县,几乎全有押租。川东、川西、川北、川中的押租制都极为盛行。

    押租制不仅在区域上遍及全省,而且渗入几乎每宗租佃个案、每块租地,押租如同地租一样,成为土地租佃不可或缺的条件。在巴县,地主授人以田,“必索金为质,谓之押佃”。③江津、涪陵、宜宾等县。农民租种田地,必须中人作保,交足押金或押谷,方能“上庄”(开始耕种),有的押金不足,则以耕牛农具、甚至人身为奴作抵。④巫山民间有“上庄先交押,无押不成佃”之谚,巫溪、沐川也有“无押不成佃”之说;⑤一些调查统计清楚反映出押租制的扩张和渗透程度。据1950年对双流县永福乡15保的调查,该保有租田872.3亩,全部征收押租;另据1949年的调查,泸县有租佃农83286户,其中缴纳押租的72312户,占86.8%。⑥除小块土地和临时性租佃外,地主富农出租土地,几乎全都索取押租,可见押租制的盛行程度。

    押租的内容、品种因时因地而异,既有现金,也有粮食、棉花、油料等实物。有些地方,押租内容与地租形态一致。如梁山的惯例是“银押银租,粮押粮租”。⑦总的说,以货币为主,实物次之,如上述双流872.3亩租田中,押租为银元、银锭、法币的550.9亩,占63.2%,其余为大米、黄谷。但各地互有差异,前后亦有变化。大部分州县,清代时,押租多交银两、铜钱;民国初期多交银元;1935年国民党政府推行币制改革后,改交法币;30年代末,尤其1941年后,法币急剧贬值,押租绝大部分改收实物。少数地区在法币流通后,即开始改交实物。

    押租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和标准,各县不同,同县不同个案亦高低互异.如汉源有重押轻租、轻押重租、平押平租三种形式。⑧不过在更多的地区,或就平均数而言,还是重押重租。

————————   

  参见庄延龄《长江上游游记》(E.M.Parker,Up thc Yangtze),第102—103、115、189页;沈秉堃:《敬慎堂公牍》卷2;《申报》光绪七年三月十六日,以及有关州县志。

      参见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以下简称《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第32507—32511页。灌县、彭县最晚光绪年间已有押租。

      民国《巴县志》卷11农别.第13页。

      《江津县志),1995年,第87页;《涪陵市志》,1995年,第356页;《宜宾县志》,1991年,第124页。

      《巫山县志》,1991年,第107页:《沐川县志》第四篇农业,1993年,第122页。

     《双流县志》,1992年,第179页;《泸县志》,1993年,第l76页。

      《梁平县志》,1995年,第140页。

      《汉源县志》第六篇农业,1994年.第199页。

 

 

    在大部分地区,押租按租额计算,数额从年租额的一成多到数倍不等,最低的江油,押租是年租额的15%左右;稍高的富顺、南充,分别占年租额的1/2—2/3或至少年租额的一半。梁山租田一石押谷2斗,约相当租额的20%,也有“石租石押”者,即押租等于年租额。双流全县平均,押租相当年租额的80%以上,已有相当部分押租等于或超过年租额。押租等于或超过年租额的情况更为普遍。广汉、兴文、涪陵、忠县、彭水、会理、重庆沙坪坝区等地,押租一般相当一年租额或略多。押租超过年租额甚至高达年租额数倍的情况亦不少见。在璧山,押租不得少于年租额;江津、中江、重庆南岸区,押租一般都超过年租额,江津一般超过20~30%,重庆南岸区高的超过数倍,该市沙坪坝区,押租高的也有超过年租额数倍的。在武隆,押租一般是租额的2倍,①成都平原地区押租更高。有调查指该地一亩水田纳租16.74元,押租为70余元,③押租相当年租额的4倍多。

    也有些地区,押租按土地产量或地价计算,或二者兼用,数额亦高低各异。按产量计算的,广安押租轻的相当租地常年产量的1/3,重的达1/2;合川一般占租地产量的一半以上,铜梁大致占60%,但高的相当地价的60—70%;西充则相当土地一季产量;邛崃最高,押租相当2—3年的常年产量。按地价计算的,隆昌、大足押租分别相当地价的l—5%和4—5%,这是最轻的。屏山相当地价的25%或土地一年的产量,仪陇为地价的20—50%;蓬安押租只稍低于地价,而忠县押租高的更等于地价。③

    为了考察和比较各地押租的高度,可将按土地产量和地价计算的押租统一按地租计算。资料显示,20世纪初,四川大部分地区的租额占土地产量的50—70%,占地价的8—12%,中位数分别为60%和10%。据此,上述广安、隆昌、大足的押租一般低于年租额,轻的不足年租额一半;合川、铜梁,大致同租额相当;西充、屏山,普遍高于地租,部分超过地租l倍以上;邛崃、仪陇,以及铜梁押租高的,相当地租额2、3倍至6、7倍不等;蓬安押租约相当年租额的8—9倍;而忠县押租高的约等于10年的地租额。

综合上述情况,四川大部分地区的大部分押租相当于或超过一年的地租额,而且有相当部分超过1倍以上。这就是近代四川押租的一般高度或水平。

————————   

  ①  参见相关县(区)志。

      陈太先前引文,第32580—32582页。

      参见相关各县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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