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的阻力与成效
制度变迁实际上是权利和利益转移的再分配,即权利的重新界定。盐政改革实质上是税收的再分配,重新确立政府与商人之间的分配格局,而民众通过消费来影响这种分配格局。正是通过这一博弈过程,政府、商人与民众之间的利益格局达到了新的均衡。在此过程中,各方的反映均值得注意。
“盐务官员向无赏罚,以致惟利是图,旷公玩误。”陶澍在加大缉私的同时,还严格奖惩。比如,“力肩奔走,不惑浮言”的龚照琪;“稽查卡局,相机经理”的谢元淮、孙玉树等;“巡缉奋勇”,拿获私盐十二余万斤,盐犯十数名的孙丰等。由于他们的努力,使得“场务更加整肃,贩运益见流通”,故陶澍为之上疏奏请,一一奖叙①。相反,对于办事不力者,陶澍亦毫不手软,严厉惩处。淮北海州运判单壮图,“讵该员因票盐无利于己,屡生异议,冀惑众心”,经陶澍严行驳斥,人心始定,商贩渐集。后双金闸开,河水充足,该运判竟不顾场务,自七月初五日离场,十四日到扬州,连旬逗留,屡经运司催饬不归,忽于八月初一日,“以患病请假”,大大损害了正常行票工作,闻讯后,陶澍当即将其撤参②。
推行票法之初,商人颇多观望。由于贩运途中之洪湖之南北两岸等地,向被地棍土豪盘踞;正阳临淮各关隘,胥役遇盐船过关,亦通常需索勒掯,“是以商贩怀疑观望”,行票不畅。为此,委员谢元淮、州判龚照琪、孙从九等人,各捐资本认运。尤其是龚照琪,身先士卒,亲自押运盐斤500引,带领散商随行,前往安徽之怀远、凤台、怀凤售卖,并选带壮役沿途弹压防护。他还于经过地方,“会同各该地方官剀切劝谕,招致殷商,使远近周知底细”③。
票盐使原来的总商垄断地位受到沉重打击,许多商人破产了。据记载,“吾郡西北五里曰河下,为淮北商人所萃,高堂曲榭,第宅连云,墙壁垒石为基,煮火屑磁为汁,以为子孙百世业也。城北水木清华,故多寺观,诸商筑石路数百丈,遍凿莲花,出则仆从如烟,骏马飞舆,互相矜尚”,一时宾客之豪,管弦之盛,谈者目为“小扬州”。但经陶澍改行票法后,总商地位一落千丈,不及十年,“高台倾,曲池平,子孙流落有不忍言者。旧日繁华,剩有寒菜一畦,垂杨几树而已”④。
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利益重新分配与调整的过程。由于特殊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导致他们纷起而攻之。按照陶澍的说法,淮北票盐系属创举,章程一切无可依仿,“当发令之初,物议横生,或言票盐有损于商,无益于官,或言引枭入场必为民害,或言坝扛失业,必滋事端,或言盐至中途,必被抢劫,或言充斥旁岸,必致亏课”⑤。对此,陶澍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他表示,浮议显系舞弊弁利之徒,因票引兼行,化枭为良,便于公而不利于己,“是以造作浮言,暗计阻挠”⑥。
行票废纲,总商被革,收入全裁,其郁闷之情可想而知。陶澍奏称,“从前之每年坐食数千金,数百金者,俱多怨恨,吹楚多端。兼闻扬人相头纸牌,绘一桃树,另绘一人为伐树状,以寓诅咒”⑦。《清史稿·食货志》亦称:“时窟穴盐利之官胥吏,举嚣然议其不便。”另外,他们还试图通过政治代言人来表达不满。比如御史周彦,指责票盐之法与场灶起征,名异而实同,认为“场灶起征利于私而不利于商;给票行盐,利于枭而不利于国”⑧。又如御史鲍文淳,为原来总商鲍有恒近族,鲍文淳未中进士时,常在扬州与盐商往来周旋,故在票法改革后,成为攻击陶澍的中坚,或称票法改革未有把握,或称淮北奏销未能如期,或称陶澍私刻奏章,处处加以掣肘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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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⑤ 《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三年二月初十日,两江总督陶澍折。
② 《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两江总督陶澍折。
③ 《委员官运倡导札》,童濂编:《(增订)淮北票盐志略》卷三《改道》,道光十二年六月。
④ 黄钧宰:《金壶浪墨》卷一《纲盐改票》。
⑥ 《通饬浮议阻挠札》,道光十二年六月,童濂编:《(增订)淮北票盐志略》卷四上《设局》。
⑦ 《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胶片28,第2986—88页,两江总督陶澍(附上谕)折。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十二年十月初五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⑨ 双方的论争,可参考《陶文毅公全集》之《盐法》部分。
面对诸多阻力,陶澍不为所动,永往直前①。对此,道光帝极为欣赏,多次夸奖陶澍,“勇于任事,不避嫌怨”②,又称他“实心任事,不避嫌怨”③,大力支持。加之俞德渊等人兢兢业业,共襄其事,票盐改革终获成功。
票盐的成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积引问题得到解决,并超额完成任务。道光十二年(1832年)销引24万余引,十三年销引32万余引,十四年达59万余引,为淮北额引的两倍。到后来,甚至还不得不规定以46万引为限制,不得多卖,以防止淮北之盐侵灌其他销盐区域。其二是盐课也超额完成。除奏销淮北正杂课银32万两外,每年还能协贴淮南银36万两,后又带销淮南悬引20万,纳课银31万,“是淮北之课,较定额又增两倍矣”④。至于化私为良、民众乐于购买官盐等情况,更是无需多言。简言之,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可谓大获全胜。
道光十二年至二十八年间,淮北销盐征课税银总数清单如下⑤:

资料来源:《淮北自道光十二年改票起至二十八年销盐征银总数清单》(《淮北票盐志略》卷九《奏销》)。
另,道光二十一年,淮北曾征报效银3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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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陶澍座师曹振镛以盐筴起家,陶澍曾致书探其意,振镛复书曰:“淮北盐务之弊极矣。势非更张不可,吾子有所见,何不急行之,如有困难,老夫当从中主持。老夫行年七十,何能更为子孙作家计,且天下焉有饿死之宰相乎!”表示完全支持。台湾故宫博物院藏,清史馆《曹振镛本传》转引自魏秀梅:《陶澍在江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12月版,第150页。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十九年三月初九日。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④ 王守基:《盐法议略》卷一《两淮》,光绪丙戌十月刊本。
⑤ 在改革过程中,淮北票盐征税科则有所变化。道光十二年至十三年六月,每引征正税七钱二分,经费五钱二分。盐价六钱四分。至十三年三月起,改为每引正税一两五分一厘,经费四钱,盐价六钱。十三年三月以前征引59714,三月以后征引270152。十五年每引启征驳费一钱八分,签席人工一钱二分。十八年加征杂课二钱,盐价、驳费、签席九钱。二十一年,代纳淮南悬课每引六钱五分二厘一毫。二十二年代纳淮南悬课每引改为六钱九分三厘二毫。二十三年,经费银改为二钱四分,盐价、驳费、签席七钱八分。二十四年经费银改为三钱四分,盐价六钱,驳费、签席二钱四分。二十五年经费改为四钱,驳费、签席三钱。本表以实际收税情况为准。
淮北额引215362引,如果以道光十二年改行票盐之时的征税科则计,即每引正税七钱二分,经费五钱二分,盐价六钱四分计,合计每引共征银一两八钱八分计,则应额征404881两。通过数据处理,淮北地区溢销盐引数及溢征税银数的变化曲线如下:

从上表中可以清楚看出,随着票盐改革的成功,清廷得以在淮北地区大量溢销盐引,并从中获得巨额税收。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正是由于这种惯性的存在,故在陶澍去世之后,淮北票盐改革仍能获得巨大成功,并未随人事的变动而出现过大的波动与反复。
当然,陶澍的改革亦有很多缺憾。首先,两淮盐政改革的难点在于僵化的盐区划分,而盐区划分的根本原因,又正是清廷出于对税收征收的担心,希冀通过盐区划分与总商包干相结合的方式,来确保自己的利益。显然,陶澍的改革并不敢触动这根神经。其次,陶澍曾表示,如果淮北
改革行之无弊,可在淮南推广,但由于反对票法改革的阻力太大,且易与其他盐区发生冲突,故终陶澍一生,票盐改革均未跨越淮北一步。其三,虽然票法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陶澍借助市场力量,但不能认为票贩行盐已完全市场化。实行票盐法以后,无论是纳税、领票、付价、买盐、运盐、卖盐等环节,都保留了许多繁琐的手续。行盐的路线虽然较前简便,但必须遵循指定的路线,更不能脱离盐区范围。这也为日后盐法的进一步变革,做了必要的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