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本外逃对我国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影响
(1)加剧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所有者缺位”现象,使国有企业经营者获得相当大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行政权力经济化。国有企业的资本外逃,是国有资产在缺乏有效监管下不断流失的一种重要形式。
(2)助长各类洗钱犯罪
资本外逃特别是跨国洗钱如果能够得逞,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得以增加,其进一步犯罪的欲望将受到刺激,其进一步犯罪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这样将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在此背景下,走私、毒品交易、黑社会等各类犯罪分子的气焰将更为嚣张,洗钱犯罪进一步扩大,这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
(3)损害执政基础
由于我国外逃的资金有不少是某些权力阶层及与其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的非法所得,而外逃正是为了逃避打击。因此,一旦资本外逃行为得逞,其腐败行为将难以查证,使之逃脱处罚,这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损害,长此下去必将从根本上损害执政党的执政基础。
三、标本兼治,有效遏制我国的资本外逃
1.从源头上遏制资本外逃
(1)保持稳定的政治经济形势,以有利的投资环境留住国内外资本
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既是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的前提,也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首要条件,同时还是我国从源头上防止资金外逃的第一要务。国家相关部门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保持货币流通与币值的稳定,要为国内外资本创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国家既要加大对能源、交通、通讯、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力度,同时各级政府也要积极完善非物质形态领域的条件,如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健全法制,简化手段,减少干预等。
(2)统一内外资的不同待遇,消除内外资之间的“级差地租”与“政策落差”
我国外逃资本中有很大一部分属“过渡性”资本外逃,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资本外逃实现资本身份的转换,即由内资变成为外资,从而可以享受我国政府提供的税收等多方面的政策优势。这种“政策落差”及“级差地租”的存在,无疑助长了我国的资本外逃。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对注重全球利益和执行长期投资战略的跨国公司来说并没有特殊的吸引力。如美国对外资并没有税收优惠等“超国民待遇”,但其一直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因此,我国应取消外资在企业所得税、关税、工商税、外汇管理、产业政策乃至市场准入方面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代之以有吸引力的市场、高效健全的管理机制以及优越的投资环境,使内外资在平等的待遇下公平竞争。这样基本上可消除“迂回投资”现象。
(3)保护私人产权,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之间的平等待遇
首先,要大力宣传《宪法》对私人财产保护的有关规定,使私人合法财产与公有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在实践中要提高对私人产权的保障力度,强调保护私有财产的连续性与一贯性,打消少数富人“怕露富”、到国外寻求“避风港”的疑虑心理。第三,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现平等待遇,保障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4)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从机制上解决化公为私的国有资产转移问题
国资委的成立,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产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国资委应从以下方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消除国有企业的资本外逃。其一,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好国有企业的“东家”,彻底消除“所有者缺位”现象;其二,设立独立董事,充实董事会,加强董事会对总经理的内部约束;其三,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公正的审计、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与透明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其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实现产权形式多样化,引进社会个人股东,调动不同所有者对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监督的积极性;其五,培养国有企业经理市场,便于国有企业经理层的优胜劣汰。
2.从路径上堵塞资本外逃
(1)建立反洗钱联合金融监管网络,堵塞跨国洗钱通道
反洗钱的监管组织网络,应涵盖金融、司法、海关等多个部门。在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为了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建议建立一个混业模式下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机构,即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券会共同组成“反洗钱金融监管小组”。同时,打击洗钱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协调与配合,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包括金融系统、司法机构、税务部门、海关、财政部在内的联合金融监管网。也就是说,在反洗钱金融监管小组的基础上,为了加强与国内相关机构的合作,建议在联席会议制下建立常设机构-联席会议小组;针对洗钱活动的国际化特点,建立“反洗钱外联组”,加强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
依据国际经验,我国还应建立反洗钱的金融情报小组,其触角应遍及我国商业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搜集资料和信息,向反洗钱金融监管小组报告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金融交易,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检法等机关报告。
(2)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肩负起治理资金外逃的重担
当前,我国应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多头管理的现状,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全国管理外汇资金的责任部门。作为一种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人民币在发生国际间交易行为,且必须是属于经常项目下真实的交易行为时,才能由当事人持真实的交易凭证购汇支付。大量的资金外逃,恰恰是利用假进口的形式进行的。外汇管理部门应对进口付汇的报关单位严格查验其真实性,对金额超过一定限额(如20万美元或10万美元)的报关单位作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核验,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及通过单位外逃资金的腐败分子通知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外汇管理部门对以个人名义对外支付教育费、差旅费等非贸易项目下的资金外逃,应通过严格控制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转移收支加以制止。特别要注意监管具有一定行政级别(如正处级)的领导干部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对外支付行为,审查其转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并建立完善的对外支付记录。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其资金来源正当、合法,则暂缓办理,从而为有关部门查清事实提供条件。要严格执行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居民从现钞账户中一次性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银行须审核其真实的身份证明,并按笔数和金额逐笔登记,定期向外汇局备案;从现汇账户中一次性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银行必须审核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备案;一次性提取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要由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如果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收入不进入个人账户而直接提取外币现钞,也要按照相应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监督。商业银行发现居民个人提钞中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相对来说,外汇管理部门对以外商投资的红利分配名义流出的资金,虽然难以有效控制,但进行动态的跟踪还是能够做到的。国家已经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如果该办法能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得到贯彻实施,则相当一部分外逃资金将暴露于“阳光”之下,外逃的企图难以得逞。
(3)公、检、法、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堵塞漏洞
作为执法部门,公、检、法应提高对资金外逃严重危害的认识以及敏锐度,提高反洗钱、反资金外逃能力和业务素质。应从频繁的国际资金流动中发现蛛丝马迹,特别要注重少数子女或其它直系亲属在境外就读、就业或办公司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审查其汇出境外的资金来源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打击非法资金外逃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持将非法资金堵在境内,将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同时,对我国东南沿海等地大量的地下钱庄,公、检、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首要分子应从快从严惩处,从而切断我国资金外逃的黑色通道。
海关应担负起制止少数腐败分子携带非法收入出境的重要职责。据了解,我国不少地方的海关对旅客携带资金出境的查验并不严格,少数腐败分子通过银行汇票带出巨额非法收入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海关应将减少资金外逃列入其工作重点,要添置必要设备,调整人员配备,增强一线的查检力量,既抓好单据查验,又做好出境旅客行李检查;要严格执行现行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上出境的,需要向银行申领外汇携带证,海关凭携带证查验放行;一般不允许携带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确需,须经外汇局审核,海关凭携带证查验放行。
(4)积极开展反跨国洗钱、反资金外逃的国际合作
全球性的规模浩大且越来越深入的反“洗钱”行动,无疑为我国反跨国洗钱、反资金外逃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加强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其一是在政府层面,我国政府要拿出勇气与决心,制定相关政策,重拳出击;其二是在立法与司法层面,按国际公约修改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其三是在金融特别是在银行层面,由于犯罪分子与犯罪集团大多通过银行来洗钱及外逃资金,所以银行界的任务较为艰巨。2000年底,世界上11家知名的大银行,在瑞士苏黎世向世人宣布了酝酿已久的《沃尔斯堡准则》,以“建立对赃钱存入银行实行严打的一项全球标准”(注:蓝君:《洗钱毒瘤触目惊心》,《中国经营报》,2001.6.12.)。这是全球银行业反洗钱的第一个行业准则。我国银行业尚未加入这样的国际公约。至今。我国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已是“欧亚会议反洗钱项目指导小组”成员,但我国尚未加入全球性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鉴于反跨国洗钱、反资金外逃任务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早日参加国际协作,对我国银行业的声誉及长远利益是十分有利的。当然,光有约定还不够,关键是各家银行“管好自己的孩子(分支机构)”,不贪一时之利,主动抵抗暴利诱惑是最重要的。只有做到这一点,银行才不会成为助长跨国洗钱及资金外逃的“帮凶”,从而遏制资金外逃犯罪活动的升温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