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派现方案
派现方案与送股方案类似,是非流通股股东或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派送现金。由于财政部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现金支付免征所得税,使得派送现金的方式基本上可以和送股票的方式等价,且派现方式不会影响各项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采取派现方式支付对价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非流通股东看好公司未来发展而不愿出让过多股份;其次,非流通股东或上市公司资金充裕。因此可以将上市公司派现支付对价看作利多信号。而支付比例并不很高则主要是因为多数非流通股东的现金并不特别充裕,同时我国的投资者往往更加偏好送股,大比例派现有时并不能起到预想效果,尤其是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这种利多效应往往被忽略。
5、扩股方案
扩股方案指流通股股东单方面获得扩股。这个方案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分散式股权结构,一方面可以使两类股东的利益都得到照顾,另一方面,可以解决我国特有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有利于企业并购通过股市按规则进行。
6、不同对价支付方案的比较分析
尽管上述对价支付方案的特点各异,但实质上均为流通权价值的某种转化和体现,因此均可以折算为最简单的形式——非流通股向流通股送股方式,由此各类支付方式均可实现转换。之所以产生这么多种方案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各个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有差异,公司应根据实际选择最合适的方案和原则;第二,不同的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对不同的对价支付方式有不同的偏好。
三、以三一重工和宝钢为例分析企业如何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宜的股改方案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差别较大。表现在资产规模、股权结构、股份类别以及经营业绩等方面。因此,在设计和选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以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实际和特点为前提条件。目前市场上存在着送股、缩股、权证、派现、大股东回购等多种方案,同时还有一些创新性的方案正处在检验过程中,这为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状况,选择不同的方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条件。下面分析一下三一重工和宝钢的股改方案,并简要论述企业应如何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宜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三一重工及其股改方案
三一重工是首批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由民营企业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与其他三家试点公司相比,其总股本和流通股本最小、每股收益最高。三一重工所以能成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首批试点企业,主要是因为该企业的以下特点:首先是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非流通股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持股超过72%,而且自上市以来股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这些都有利于设计出各方满意的改革方案;其次是作为民营企业,在非流通股东对流通股东补偿时,可以回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能涉及到的国有资产流失等敏感问题;第三是公司业绩较好,多年来主业收入年均增长超过50%,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东的投资价值将得到提高。2005年6月10日,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流通股股东93.44%的高赞成票顺利通过表决,成为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第一股。
三一重工的股改方案实质上属于组合方案,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除了送股还派送现金,即“送股+非流通股股东派现”模式。当时三一重工的流通股比率为25%,送股率为0.35,另每股送0.8元的现金,这个股改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东对其所持的每股股票在未能流通情况下的价值(即评估值)相对于每股净资产有溢价,据有关数据计算对非流通股的价值作出了相对于净资产26.23%的溢价,因此对非流通股股东是比较合理的。
2、宝钢集团的股改方案 2005年6月28日,宝钢股份正式公布了改革方案,这是宝钢股份公布的修改后的方案。在听取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对方案做出了较大修改赢得了投资者的一致赞许。作为超级大盘蓝筹股和国有控股企业,宝钢股份的改革风向标作用,使市场对未来改革充满了信心和期盼。宝钢的改革方案对今后的国有企业改革有着极强的示范作用,同时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市场的预期宝钢股份。 宝钢采用的是“送股+权证”模式,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2.2股,另送1股认购权证(1份行权价为4.50元、存续期为378天)。宝钢股改前流通股比率为20%,该方案对非流通股的价值作出了相对于净资产53.89%的折价。因此,宝钢的对价偏低,并且付出的成本比较大,宝钢为此动用了40个亿的护盘资金。 3、下面我们对国有控股和民营上市公司的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一般来说,民营上市公司的机制灵活、反映迅速、并且股本规模小、资金比较充足、回购以及增持公司股票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股权分置改革的决策环节相对较少,完成的速度会比较快。在市场化定价方面,只要它们有较好的补偿方案,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保护流通股东合理利益的情况下,将会更快地得到市场回应,得到市场化的结果,所以它们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会更高。
而国有或控股上市企业的情况相对复杂。首先,有些国企近年来盈利能力差,市净率已经很低,在支付对价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其次,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要综合考虑对价支付比例与最低控股比例,而二者常常会发生矛盾;除此之外,程序较多,要事先与国资委沟通,也延缓了国企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 第二、在主观能动性方面,国企没有民营企业高。民营企业的改革主要受利益驱动,由于很多民营企业市净率高,大股东持股比例高,所以即便支付对价较多,改革后获得的收益也很可观。而国有企业则主要靠行政力量推动。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比较适宜采用送股的方式,并将其他方案作为有益的补充。送股方案比较容易理解和实施,它的补偿是一步到位的,有利于形成一致的市场预期。 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民营上市公司,应该采取流通股扩股的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这个方案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分散式股权结构,一方面可以使两类股东的利益都得到照顾,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有利于企业并购通过股市按规则进行。同时,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的补充方案,一般民营企业的资金比较充足,可以附加一定的派现比率。 总之,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我国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的大问题,并非某个上市公司的特有问题,很难用一种方案去解决众多上市公司的问题。因此,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必须结合上市公司的不同特点采取多样化的改革方案。适合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但能够真正的让流通股股东获得可持续性的收益,还应支持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司的质量,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股权分置改革一年间大事记 中国证券报 2005年05月01日
2.徐盛鹏 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几点认识社会主义论坛 2006年5月
3.费革盛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各类对价方案的深度剖析 2005
4.曲迎波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回顾与思考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06月
5.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解析 国研网金融研究部 国研网《金融中国》月度分析报告
6.陈梦根 解决股权分置的思路:市场化全额减持流通方案 中国流通经济 2005.6
7.支付对价方式应该多样化 上海证券报 200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