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转移定价管理制度
作为实体化的集团企业,各个子公司都是相对独立营运的经济实体,因此,必须根据各个利益主体的参与程度来制定恰当的转移定价管理制度。在实务中,通常采用直接干预法和协商制定法两种方法。
1.直接干预法。母公司根据战略需要,命令上游子公司生产计划的产品和数量,并按照母公司规定的转移价格将产品“销售”给下游子公司。
2.协商制订法。由各子公司的经理共同协商内部转移产品和劳务的价格。
四、 转移定价的形式
母公司应在综合考虑各种有利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目标一致、激励、自主、公正”四原则的要求,制定转移价格。实务中,集团企业一般采用下列转移价格:
1.以成本为基础制定转移价格。当集团企业外部没有同样的产品,或采用市价容易使各子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利益冲突,或产品制造过程中含有集团企业的专有技术时,一般以成本为基础制定转移价格。
2.以市价为基础制定转移价格。如果集团企业的中间产品或劳务市场具有竞争性,且各子公司的相互依赖又微不足道时,一般以产品或劳务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转移价格。
3.双重定价。由于按成本法定价和按市价法定价都各有不足,因此,当母公司认为没有最优的单一转移价格时,就应该考虑采用双重定价法,即根据不同的子公司制定不同的转移价格。如:对上游子公司的转出价格为市场价格,而对下游子公司的转入价格采用标准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