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涉外税收上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源配置、民族经济发展、地区间差异等方面都产生了一些影响,要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需对企业所得税税制进行完善,形成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弊端 完善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涉外税收上规定了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内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所得税上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
一、超国民待遇税收优惠政策的表现
1、限定地区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设在沿海开放区,沿海、沿江、边境开放城市和内陆省会城市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而内资企业多按33%的税率征收。
2、限定产业、项目减低税率征税的政策。如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地区,外商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设在经济开放区,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限定行业、项目给予定期的优惠政策。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方投入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免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外商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对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对外商在农林牧业、科研、能源、交通以及重大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免征所得税。
6、鼓励外商在中国扩大资本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吸引外商到中国投资,中国政府还决定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重新实行对项目进口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二、涉外税收超国民待遇存在的弊端
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改革开放,引进外资和技术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外税收的超国民待遇政策也存在一些弊端。
1、影响市场机制在配置经济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过程中,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毕竟是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诱导投资、矫正市场失灵的辅助手段,过度使用必然会阻碍世界多边贸易和投资规则的运行。同时,现行行业性倾斜尚不能与国家产业政策吻合。目前行业性优惠主要围绕“生产性”企业,但在定义“生产性”时,税收法规无法做到逐一列举,只能对主要行业加以笼统归类。以国家产业政策加以衡量,一些属于“生产性”的并非国家鼓励的,而一些传统意义上属“非生产性”的却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这样必然引发外资企业投资结构的不合理,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