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
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支持的前提是自身有较高的信用度。中小企业借款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究其原因,与其自身存在的不足有较大的关系,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人们提出种种建议,然而,任何方面的加强与完善,都取代不了中小企业的自身发展和自身信用度的提高。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经营历史都比较短,没有形成自身的企业文化。能够直接传达企业信息的经营者的管理风格及行为特征尚未确定,间接传递信息的品牌及信用历史还很缺乏,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必须逐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形成完整的内部监控系统,尤其要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企业有关信息的透明度,使企业合法经营。在保证真实传达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企业再造、激活企业竞争机制、提升企业竞争力,这是企业信用的本质体现。因为,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高成长性的保证,未来中小企业在二板市场融资尽管不要求企业的最低盈利水平,可投资者必须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是一个有前途的企业,另一方面也是满足间接投资主体如银行对企业进行债务性投资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
2. 发展风险投资。风险投资,顾名思义就是高风险的投资。
对于中小企业,一个项目从提出构想到成为投放市场的商品,要经历许多年的时间。由于企业的风险高、投入资金占用时间长,银行是不愿贷款也不敢贷款的,而且用贷款方式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对企业来说融资成本太高。再加上中小企业利用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来融资也有许多困难,普遍的投资者不敢冒风险并无力承担风险,因此这就决定了风险投资者的股权投资是最好的融资渠道。在具体投资的产业分布上,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信息产业、医药保健业、生物技术产业等高科技领域。在生命周期的不同发展阶段,风险投资在注资额度和扮演的角色方面各有不同。
3.充分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特殊作用。
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这在各国都是普遍现象。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的模式是各不相同的,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信贷担保为主的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直接“优惠”信贷模式。美国的信贷担保模式资金利用效率高、中小企业受益广、资金安全系数高,但手续复杂,获得贷款时间相对较长,对中小企业和经济的启动作用相对较慢。日本的直接信贷支持模式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量大,资金风险也较大,但手续相对较简便,获得贷款时间较短,对中小企业和经济的启动作用相对较快。因此,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这两种政府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模式的特点及长处,根据某一时刻我国中小企业和国民经济运行的特点,灵活地运用这两种方式, 以取得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资金的最大效果。
由于担保项目的风险很高,不适合纯粹的商业化运作。目前世界各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多属于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以执行国家的经济产业政策为目的,而不是以单纯营利为目的。为了保障担保业务的顺利进行,政府每年要为担保机构注入部分资本金,担保项目的最终赔付也由政府承担。此外,政府还制定减免税等各项优惠政策来促进担保机构的发展。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虽然也主要来源于财政,但财政支持的力度还不大,担保基金规模仍然偏小。政府应该在财政中增加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投入,逐步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预算制度。同时,应采用"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运作模式,政府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避免过多行政干预。
我国目前已在部分地区建立了多层次的政府担保机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建立,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担保品欠缺或不足的障碍,可以使银行降低风险,中小企业也能较容易地获得贷款,从而较好地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问题。可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政策为导向,以各级政府为支持,以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担保公司,建立以基金管理机构为运用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基金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中央适当参与,企业互助为辅等多种渠道。可以会员形式为企业担保,吸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会员单位,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时政府要制定一些特殊的扶持政策。
4.应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之间合理分担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民银行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创新。
5.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资金补偿机制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常运作的关键环节。
政府可以考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一定的资金作为基础,并从科技发展基金、技改贷款贴息中划出一定金额用于高科技行业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可按每年担保费和利息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充,形成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的风险损失。
6.健全再担保基金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依靠再担保体系来分散和规避企业风险,降低单笔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式,担保机构的资信情况,建立不同形式的再担保机制。既可以仿效日本,由地区财政遵循统一担保规则建立再担保模式,也可以建立有选择的进行再担保的模式。应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使我国中小企业置身于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信用安全保障网中。
7.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制度、发挥信用中介主体作用和营造社会信用法制环境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出面,在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配合下投资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中小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并与各金融机构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
8.金融部门应提高认识,调整经营理念和市场定位。
一方面要加强与上级行联系,争取尽快开展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要对信誉高、效益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放大担保比例、贷款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手续等优质信贷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协作,增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9.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目前,关于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等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担保业的规范发展。为此,应当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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