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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第一:农民的经济伦理——再论桑粮并重

来源:毕业论文范文  [ 2007-5-6 17:36:20 ]  作者:洪 璞  编辑:Sou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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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存第一是中国历史上广大农民的经济伦理。农户所耕种的土地,其产出若能够满足全家口粮需要,则他的粮食生产规模最为经济合理;超过了这一规模,无论是以扩大耕地面积还是提高亩产量的途径,均会因为所增成本的产出效应下降而不经济。由于农户的生产能力,尤其是制肥能力,超过其合理的粮食耕种规模的需要,而此时桑地上肥料的产量效应又处于上升的阶段,因此将剩余的生产能力投入到桑树的种植上自然是一种合理的经济出路,农户的农业生产结构便由单纯的粮食种植发展为桑粮并植。当然这一分析仅限于农业生产率较为低下的传统农业阶段。

明清江南农民经济的规模和结构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兴趣。围绕着“人耕十亩”的农家的经营规模,从最初对史籍的广泛引证。到人均耕地数量的客观分析,再到农民耕作能力以及农家劳力分工合作的探讨[1],研究的程度不断深入。由“桑争稻田”、“棉争稻田”导致的农民经济结构的一系列变化,引起了人们对明清商品经济的高度关注。但是,将农家经济的规模和结构结合起来分析,从其相互问的制约关系进行的研究还不多见。笔者认为,最经济的规模下导致的结构才是最合理的,最合理的结构下形成的规模才是最经济的,而农民经济只有在合理的结构、经济的规模下才能发挥最有效的功能。以下仅从农户经营的目的、农户经营的能力、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一、“户耕十亩”依据之一:农户家庭口粮消耗的数量分析

 

农民经济的目的是维持家庭成员的生存,并尽量减少不利于实现这一目的的风险因素。因此农民从事耕种土地这一经济活动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从土地上获取全家成员的口粮,并尽可能地为这一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创造条件。

    我们先来从经济活动的目的来看农民经济对耕种土地的规模的要求。农民家庭成员一年所消耗的口粮便是农户经营的首要目标。那么一户农家全年口粮的指标数值应该怎样确定呢?我们认为,从满足家庭中不同成员生理需要的粮食供给总量这一营养标准的角度去认定这一指标最为合理。因此,在一定亩产量水平下的总产量,扣除田租之后的剩余,能够满足上述指标数值的那块土地就是农户耕种土地的规模。关于明清江南稻田的亩产量水平和地租水平,学术界已有很多的研究成果,本文采用大多数学者的结论,即在太湖地区,水稻产量一般每亩二石,租额通常每亩一石。那么在亩产量和租额均确定的前提下,耕种规模则单纯由农户全家按照营养标准要求摄入的粮食总量来决定。

    关于从事农田耕作的劳动者的口粮标准,《沈氏农书》中多次谈到:“长年每一名工……,吃米五石五斗。”“供给之法,亦宜优厚。……一年中牵算,每人日一升五合,妇人半之。”[2]这两条的标准是一致的,即长工的口粮每天一升五合,全年五石五斗;妇女减半。“凡人计腹而食,日米一升,能者倍之而已。”[3]即一般人的口粮,每日米一升,一年三石六斗;能者倍之。后一条与前两条中规定的口粮标准不一致,并不是因为劳动者劳动强度不同造成的,而是由于两者所述对象身份不同造成的。即雇人耕种与自行耕种所支付的单位劳动力的口粮是不一样的,前者高于后者。这可以从另一处相关的内容得到印证,“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若雇人代耕,则与石田无异”[4]。我们知道,雇人耕种除了“吃米五石五斗”外,还要支付工银五两,银五两按平常价格可折算为米五石,结果所剩为零,也就是这十亩瘠田的总产量为十石五斗。但自行耕种的话,这一产量却可供给一家人的口粮。这里的“一家”,包括老母、寡妻、长子、稚子及兄之子共五人,其中寡妻、长子及兄之子均为正常劳力,老母和稚子为完全接受抚养的无劳动能力者。若按照一个劳力日一升,年三石五斗,妇女减半,老幼亦半这一口粮标准推算,一家全年口粮需十二石四斗,这十亩瘠田上的总产量与之相比还缺了二石四斗。可见自行耕种,则单位劳动力的口粮标准每天决不会超过一升。这里我们不去讨论这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下劳动力口粮供给标准有所差别的原因,我们仅从营养标准的角度去考察合理的粮食摄人量应该为多少。

营养标准是根据不同人的营养生理需要量而制定的营养供给量,这一营养生理需要量是能保持人体健康状态,达到应有发育水平,并能充分发挥效率地完成各项生活和劳动等活动的人体所需要的热能和营养素的必要量。我们不妨用现代人的营养标准来衡量《沈氏农书》中提出的口粮标准,见表4—1。

 

 

    从上表中数据可以看出,不计瓜菜和植物油两项,沈氏对于雇工的食物供给,其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三大人体营养要素的比例是合理的,其指标数值也均大大超过现代标准。尤其是碳水化合物的摄入量竟高出现代标准82%,这主要是由于粮食的摄入量超出现代标准88%造成的。虽然我们没能找到蔬菜和油水这两类食物具体的摄入量,但是,有一则资料还是能够大体反映这一地区的一般水平,“园中菜、果、瓜、蒲,惟其所植。每地一亩,十口之家,四时之蔬,不出户而皆给”[7]。十口之家,一年要消耗掉一亩地的瓜菜,这个数量是相当充足的,决不会少于现代标准。况且瓜菜的品种也十分丰富,蔬菜有丝瓜、饭瓜、南瓜、北瓜、冬瓜、菜瓜、黄瓜、苦瓜、裙带豆、刀豆、扁豆、芥菜、荠菜、韭菜、甜菜、菠菜、生菜、大头菜,地蒲、屋蒲、茨菇、萝卜、香芋、茄、芹苗、莴苣等,水果有桃、李、杏、柿、梅、枣、橙、西瓜等,真可谓应有尽有。因此,我们可以断言,沈氏雇工各类食物的摄入针对其生理营养需要来说,结构丰富合理,数量充足。雇工是这样,那么自行耕种土地的农民,情况又是怎样呢?

自行耕种即家内劳动,前面说过,家内劳动,则单位劳动力每天口粮至多不过一升,为雇工的三分之二。我们把粮食的这一比例扩大到伙食的其它部类,便可推算出一份家内劳动的食物构成表(见表4—2)。将推算出来的数据与表一“现代标准”一栏中的可比部类相比较,即可看出,除了蛋白质一项大致相当外,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两项仍以较大的幅度超过现代标准。可以断言,即使考虑到无法比较的瓜菜和植物油这两类食物,家内劳动食物供给的营养标准不会低于现代标准,至少其中热量的供给决不会低于现代标准。换句话说,按照现代人体生理营养标准,《沈氏农书》提出的家内农业劳动的食物供给量已完全能够满足人体的生理需要,相对于雇工的供给量而言则更为合理。

 

 

又根据刘大钧主持的民国二十四年(1935)对该地区农户生活程度的调查结果,制成表4—3,将表4—3中的数据对照表4—1中的“现代标准”,可以看出,相应的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数据相差并不显著,仅蛋白质一项的数据与现代标准尚有一定距离。但刘大钧的调查结果与沈氏的两个标准均表现出重热量轻营养的特征,这一点是一脉相承的,因此,即便是这样的一份食物供给量,虽然与营养标准尚有一定差距,但还是能够保障劳动者体能的供给。顺便指出,这次的调查结果为,每个等成年男子全年食米3.05石,每月合二斗五升四合,每日合八合五勺,低于当地乡间俗谚“大口小口,一月三斗”的标准。

 

 

现在,我们可以根据家庭中单个劳动力的这一食物标准推算整个家庭的食物需求,从而回答本节所提出的问题。在对一般农户全年口粮需求总量进行推算之前,我们还需了解农户家庭人口规模的一般水平。从明清江南的情况来看,“五口之家”是一个普通的小农家庭比较常见的人口规模,其中包括一对夫妇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和丧失了劳动力的父母,其主要的农业劳动力,是这个家庭中的丈夫和妻子[9]。民国年问的农户依然维持着这一家庭人口规模,例如吴兴地区的各类农户家庭人口的总平均数为4.99人,其中半自耕农、自耕农和佃农这三类农户各自的户平均人口数与这一总平均数的平均差较小,分别仅为+0.18、-0.23和-0.52人,故户均5人这一指标较好地代表了这三类农户的家庭人口规模[10]。那么,“五口之家”全年究竟需要消费掉多少口粮呢?我们知道,不同性别、年龄、以及劳动强度的人所需的营养和消耗的热能是不同的。若以一个从事农业劳动的成年男子消耗的粮食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将女子以及基本不从事劳动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均折合成基本单位,其总和便是“五口之家”全年的口粮数额。从事农业劳动的成年男子的口粮,按照沈氏的标准是3.6石,按照刘大钧的调查是3.05石;二者对其它人员折合所采用的比例也不一样,沈氏在制定雇工供给规则时,提出了“妇人半之”的原则,这实际就是一个男女折合比例[11]。刘氏认为“吾人对等成年男子之计算,除成年男子作为一个,女子作80%外,儿童作为50%”[12],是较为常见的折合比例。我们不妨以各自的标准口粮与折合比例计算各自的结果,见表4—4。由于两者均未给出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男女的折合比例,考虑到沈氏所定的标准口粮较高,而刘氏所定的女子折合比例较高,结合现代50%左右的标准折合系数,我们将其定为等同于儿童的折合比例,即50%;另外,沈氏没有给出儿童的折合比例,考虑其标准口粮额较高,将它定为50%不会有太大的缺口。从表中“合计”一行的数据可以看出,两个计算结果竟然十分接近,因此,可以确信,一般农户全年口粮消耗为10~11石。

 

 

因此,在亩产量为二石,租额为一石这一一般水平下,“五口之家”的一般农户为了从土地上获取十石左右的粮食,以满足家庭成员的口粮消耗,一般来说,种田十亩上下就够了。可见,“户耕十亩”便可实现农户的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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