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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前后中国的“权力经济形态”及其主要路径

来源:毕业论文范文  [ 2007-5-6 17:34:54 ]  作者:王 毅  编辑:Sou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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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明清资本主义萌芽”讨论以来,根据明代嘉靖前后太湖流域城市经济的一度发展而判定中国传统制度框架之内即能自发孕育近现代社会形态的看法,至今仍有很大影响并衍生出了新的阐释。但是实际上,在权力结构及其法权形态没有发生变革的前提下,中国城市经济的某些“繁荣”非但不能预示新的制度前景,相反却空前鲜明地体现着专制威权对国民经济的操控,并由此而使社会的发展完全悖逆于近现代制度的方向。

 

关键词:皇权政体及其法权形态  “权力经济”的诸多实现路径  逆现代性

 

 

 

一、辨析16世纪前后的中国城市经济形态性质及其制度方向的意义

 

中国16世纪前后(明代中后期)城市经济的性质及其制度方向所以成为引人瞩目的问题,稍远的原因主要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学术界为了拥戴毛泽东“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判定,发表了大量论著,分别从宋以后农业水平的提高为城市经济提供的支持、16世纪前后城镇手工业规模的发展、工场雇佣制度的建立、商业流通的拓展与繁荣、“黄册”制度的破坏和“一条鞭”的实施所导致农民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削弱、徽商等典型商人群体的经营特点等方面出发,力求说明此时的中国社会如何孕育着“资本主义萌芽”。而近因,则是由于中国实行经济转型以来,人们对于本土传统制度模式是否潜藏着向现代经济制度发展之可能报以较大关注,比如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明史研究室多名成员为主而组成的课题组,在2003年完成了题为《晚明社会变迁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该研究认为:“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言,由于货币经济极大扩展,商业性行为成为几乎全社会的取向”,因而断言:“中央集权专制国家权力由此严重削弱”,并得出结论:

 

中国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始自晚明,社会转型最重要的标志之一是白银的货币化。……货币经济的扩大发展,在中国和西方几乎是同步的。东西方货币经济发展的趋同,为世界形成一个整体奠定了基础。晚明社会变迁与世界变革联系在一起,中国不是被动地卷入世界,而是积极参与了世界历史成为一个整体的过程,并对世界市场的初步形成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

 

一些西方学者最近的观点也值得注意,如美国学者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所著《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一书认为:至18世纪以前,在“重要日用品市场及生产要素市场的广度及自由度”上面,中国经济制度与欧洲并没有根本的区别2;而中国所以没有能够走上类似英国工业式的发展道路,主要是因为不具备英国那样地理位置优越的煤矿、不具备英国那样能够提供棉花、木材、谷物等集约产品的殖民地3。此书中译本出版前,经济史学界还对其内容以及与之相呼应的学术观点做了充分褒扬,如北京大学一位学者说:

 

弗兰克、彭慕兰,还有王国斌,他们形成了一个“加利福尼亚学派”,是研究中国史的。比较起来,王国斌的研究……不仅有经济数据,还把国家的形成,各种体制、制度也考虑在内。……我非常欣赏他的一个论点,他认为中国社会是分成一个个阶段延续下来的,政府是一个系统,但应用到地方同样也是一个系统,所以中国的政令便于执行,政府只要与地方精英们很好的结合起来,能够把国家治理好,所以他认为中国绝不是专制主义。他是用另外一个标准来衡量,不仅是王国斌,有些法国汉学家也是这样认为的。(他们)认为中国政治没有民主并不是问题,中国政治的特点是爱民、救民、教民,……王国斌认为中国没有一个所谓的公共空间去发表意见,但它有别的东西,把这一部分研究出来,这难道不是中国人自己走的道路吗?4(王毅注:本文引文中的黑体都是我标出的)

 

这些例子说明,辨析传统中国是否如具有向现代经济和社会制度转型的内在动因,不仅是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而且更关系到我们究竟是赞同“中国没有民主并不是问题”的判断,还是坚持“现代经济形态必须以宪政和民主为前提”的制度方向。

 

    在本文讨论之前应该提及的是:因为论证“资本主义萌芽”的需要,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的研究者普遍注意到明代中期以后,工商业的规模及其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与以前相比有了相当程度的扩大。比如人们经常提到张瀚在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完成的著作中记述当时东南地区工商业之繁盛:

 

    自金陵而下控故吴之墟,东引松、常,中为姑苏。其民利鱼稻之饶,极人工之巧,服饰器具,足以炫人心目,而志于富侈者争趋效之。庐(州)、凤(阳)以北,接三楚之旧,苞举淮阳。其民皆呰窳轻訬,多游手游食。煮海之贾,操巨万赀以奔走其间,其利甚巨。自安太至宣徽,其民多仰机利,舍本逐末,唱棹转毂以游帝王之所都,而握其奇赢,休(宁)、歙(县)尤夥,故贾人几遍天下。良贾近市利数倍,次倍之,最下无能者,逐什一之利。5

 

与此同时,雇工生产的方式也已经出现,比如经济史学家说:“商人通过市肆-经纪以造袜原料发给妇女去织造,按规定条件,付与工资;然后由其收鬻,以之包售四方。”6这些景象当然说明了当时这些地区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已经相当兴盛、市场也具有了可观的规模。由于蚕桑业的利润超过种稻三倍7、以及地理条件的便利等原因,所以丝织业成为当太湖周边人们的主要生计。同时,江南地区出现了许多呈现出明显具有专业化倾向的手工业城镇。这些规模大增的城镇麇集了相当数量专业从事棉织、丝织、米粮的工匠、作坊和商贾,而且吸引着市镇四周的农村手工业来此上市。明代中后期的通俗小说中,也有不少对于当时工商业面貌的描写8,这些描述不仅写明了当时东南地区丝织业及其贸易的繁荣,而且写明了许多地方手工业作坊的规模、产品的集散经销方式、经营者利润的增长程度等等具体的情况。类似史料在同期文献中还有许多,而诸如此类的情况,都是史学界许多学者据以证明“资本主义萌芽”自此时已经兴起、甚至断定中国可以在皇权制度统治之下按照“自己的道路”而进入现代社会的理由。

 

本文认为,嘉靖前后太湖流域的工商业和城市经济的种种发展,都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所以不能由此判定城市商品经济这一时发展就预示着新制度形态的萌芽,乃是因为皇权统治下的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模式,与欧洲中世纪后期自治城市(享有独立的政治权利、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特权等等)的发展模式是完全不同,这是因为所有中国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的首要功能,都是作为皇权体系大网上的一个个凝聚和传导权力的网结,这给城市经济规定了两个最重要的特质:第一,城市经济的模式必然被置于皇权体制的控御之下,这不仅表现在官营、禁榷等统治权力对经济的控制在两千年中始终极为强大,而且即使是城市民营经济,在整体上也必须首先以服务于皇权制度作为自己生存发展的前提,宋代著名民谣所说:“欲得官,杀人放火受招安;欲得富,赶著行在(“行在”即皇帝住所)卖酒醋”,就生动地形容了政治发迹与经商发迹,两者都要仰赖于皇权这共同的核心。第二,由于城市经济首先服务于统治权力,所以从巨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消费品生产和服务业的分工与规模化、统治者所卵翼的寄生人群之激增、奢糜消费风俗的形成等等,所有这些启动城市经济繁荣的路径,都是以统治权力对全社会的超强控制和权力消费的急剧膨胀为前提;而一旦这种以残酷掠夺弱势群体为前提的“繁荣”达到了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承载极限,整个社会结构就会发生雪崩式的倒塌,一度繁盛的城市经济也就随之被周期性的流民造反或统治者间的战乱扫荡殆尽,其必然结果就是城市遭到毁灭性焚掠、人口锐减、工商业者流离失所和被大量屠杀,社会结构回落到专制权力的强度与社会利益相对平衡、但经济总量和生产水平大大萎缩了的低谷,并重新开始下一周期的盛衰轮回——即是说,在皇权政体 “一治一乱”的运行周期中,任何一定时段和内“商品经济”的繁荣都因为出于“权力经济”大背景的制约,所以它非但不可能导致近现代经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相反连保持传统经济形态的长期平稳运行都从来是不可能的。

 

所以汉唐以后,从历代王朝中期开始的城市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始终不能跳出这一盛衰轮回的模式。而如果做更具体的分析则可以看到,恰恰是从历代王朝中期以后,因为城市经济发展与权力阶层贪欲和专制性的膨胀相同步,所以在经济运行方式中,统治权力对市场的横加干涉、恣意侵渔、残酷掳掠,对工商业者的百般欺凌甚至任意诛戮,也就越来越肆无忌惮,并以此汇入整个王朝政治日益黑暗的泥沼;其结果就是城市经济一次又一次的“繁荣”,非但始终不能为社会的进步和转型提供动力,相反只能成为包括城市商品经济在内的国家总体状况再次沦入“一乱”低谷的前奏。由于16世纪前后的城市经济不仅在规模上、而且尤其在专制权力介入市场的强度上都是空前的,所以本文即以此时“统治权力与市场的关系”为视角,具体说明这种“权力经济”的模式是如何与世界近现代制度方向完全悖逆的。

 

二、16世纪前后中国专制皇权造就“权力经济形态”的一系列典型路径

 

如果承认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首要特质,是其长期处于皇权严密完整的统摄之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则评价其间任何局部时段和局部地域的经济状况及其意义时最不应该忽略的工作,就是首先明了皇权对国家经济性质和运行方式的深刻影响。而在16世纪前后,这个基本背景和前提是处于何种状况呢?其实,这个问题本来不难回答,因为无数历史事实都再清楚不过地证明:由于当时皇权专制的空前强化,所以这种专制性对经济状况及其发展的戕害,也同步地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故而此时国民经济中最刺目的现象,即是“权力经济”的恶性膨胀。

因为承续了中国历代皇权社会的制度禀赋,所以16世纪前后的“权力经济形态”依然是通过“超市场化”的方式掠夺国民经济、凭藉政治权力而进入市场牟利等路径而充分实现的,只不过此时“权力经济”扫荡全国上下的猛烈程度,又是任何前代所不能比拟。下面具体来看一些最典型的方式:   

 

其一,统治者依仗威势,在与商户的交易中用强买强卖、拖欠货款、贵卖贱买、名为购买实为强占等手段大量渔利。

 

在统治者具有无限威势的皇权社会中,以这类方式侵害商人利益最为方便,所以历代都盛行“和买”等等残酷剥削商户的制度。朱元璋出于恢复皇权国家秩序的目的,曾制定法律加以严禁:

 

天下府州县,今后毋得指以庆节为由,和买民物。往往指此和买名色,不还民钱者多,此弊虐吾民久矣!9

 

但后来的结果却是这些煞有介事的规定都成了废纸,如明成祖朱棣永乐年间,宫廷宦官就利用到各地购买各种珍宝和物资的机会“诈传诏旨,擅役军民”,甚至每项采购项目都要设立专门的衙门以司其事,结果是民间备受勒索驱役之苦10

 

延至号称“政得其平,纲纪修明”的宣德时期,这种勒索已经相当严重:

 

今常赋外,复有“和买”、“采办”诸事。自朝廷视之,不过令有司支官钱平买。而无赖之辈,关通吏胥,垄断货物,巧立辨验、折耗之名,科取数倍,奸弊百端。11

 

明中期以后局面更不可收拾。成化五年(1469年),大学士彭时说:“光禄寺采办,各城门抽分,掊克不堪”12——可见对商人的敲诈(按各种不同货物的进城路径而分别抽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已成定规。又如宫廷所需的巨额物资都是以此种勒索性的交易方式取得的;而经手的宦官、官吏乃至钻营此道的市井地痞,都由此大发横财:

 

    (成化四年)给事中陈钺言:“光禄市物,概以势取。负贩遇之,如被劫掠……”大学士彭时亦言:“光禄寺委用小人买办,假公营私,民利尽为所夺。”……遂有游手号为“报头”,假以供应为名,抑价倍取,以充私橐。……自成化时,……天下常贡不足於用,乃责买於京师铺户。价直不时给,市井负累……

 

    先是上供之物,任土作贡,曰“岁办”。不给,则官出钱以市,曰“采办”。其后本折兼收,采办愈繁。於是召商置买,物价多亏,商贾匿迹。(嘉靖)二十七年,……给事中罗崇奎言:“诸商所以重困者,物价贱则减,而贵则不敢增。且收纳不时,一遭风雨,遂不可用,多致赔累。既收之后,所司更代不常,不即给直,或竟沈阁。幸给直矣,官司折阅于上,番役齮龁于下,名虽平估,所得不能半。”

 

    中官进纳索赂,名“铺垫钱”,费不訾,所支不足相抵,民不堪命,相率避匿。乃佥京师富户为商。令下,被佥者如赴死,重贿营免。官司密钩,若缉奸盗。宛平知县刘曰淑言:“京民一遇佥商,取之不遗毫发,赀本悉罄。”……至熹宗时,商累益重,有输物於官终不得一钱者!13

 

这段史料所说的“佥京师富户为商”之“佥”,同“签”字,意思是商家人人视与光禄寺交易为火坑而百般逃避,所以只能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由谁自认倒霉地充当宫廷用品的供应商。

 

从上引详细记载中,还可以看到当时皇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中一系列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从明代中期的成化初年到明代后期的万历、天启年间(17世纪初),权力制度对于商人的压迫和掠夺日益严重。再比如,在皇权制度中,商人并没有真正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他们是作为统治权力及其户籍赋役制度驱使之下的“应役”者而与光禄寺等宫廷采购机构从事“贸易”的(“责买於京师铺户”)。因为这种贸易的前提,乃是很少自由的商人们居于半奴役地位14,所以不论在与衙门的交往中有多么大的赔损、遭受多少人身的欺凌,他们都没有退出这种“贸易”的权利;甚至一般的民间富户,当衙门强派他们充当“商人”的角色而承担贡赋义务时,除了向皇帝的近幸内臣行贿以免除自己这份灾难15之外,他们就只能像罪犯一样领受“官司密钩”的刑罚(更重要的是,直到西方宪政影响中国之前,此种法权制度的合法性没有受到过任何真正的质疑,更没有提出过任何可以切实取而代之的制度设计)!

 

显然,统治权力强加的这样一整套制度及其法理,乃是此时“市场”的第一属性;所以它给商品经济带来的戕害当然不言而喻,比如据弘治末年(16世纪初)礼部尚书傅瀚称,当时光禄寺拖欠白赖众商户的货款,累积已经高达四万多两白银16;如果再加上众多地痞流棍争相打着身为光禄寺“报头”的名义而勒索商户,其祸害当然更甚17。而政治尚属相对清明的弘治年间就已经如此,在随后政治一塌胡涂的正德、嘉靖年间,局面就可想而知。

 

    由于皇权政体的高度统一性,所以上述状况当然不会限于个别衙门与市场的关系之间,相反必然是一切权势者强行介入市场交易时的通则。比如负责宫廷燃料供应的衙门(“惜薪司”)强迫商人以极不等价的方式出卖商品,并要再额外奉上名为“加耗”的贿赂:

 

    初,岁用薪止二千万馀斤。弘治中,增至四千万馀斤。转运既艰,北直、山东、山西乃悉输银以召商。正德中,用薪益多,增直三万馀两。凡收受柴炭,加耗十之三,中官辄私加数倍。逋负日积,至以三年正供补一年之耗。尚书李鐩议,令正耗相准,而主收者复私加,乃以四万斤为万斤,又有输纳浮费,民弗能堪。……万历中,岁计柴价银三十万两,中官得自征比诸商,酷刑悉索,而人以惜薪司为陷阱云。18

 

可见在与内廷衙门的交易中,商人的售物所得金额仅是货物实值的三、四分之一;而更为横暴的是,这种对商户的勒索竟是用“酷刑悉索”而实施的!

 

除了直接仰仗皇帝威势的内廷衙门如此尅剥商户之外,其它大大小小的权势者都争相以类似方法从商户身上诈取利益,甚至连依附权门的走卒们也是如此,比如正德年间刘瑾的爪牙们“私于境内抑买杂物,擅榷商贾货利”19;又如嘉靖以后,两京大小衙门纷纷以“和买”为名,挨家挨户敲诈各行商户:

 

    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各出票令皂隶买物,其价但半给。如扇子值二钱者只给一钱,他物类是,铺户甚苦之。至于道中诸公,气焰熏灼,尤为可畏。有一道长买橙丁一斤,其价和买只五六分耳,皂隶因诈银五六两。南京皂隶,俱是积年,其票上标出“至本衙交纳”,其头次来纳者,言其不好,责十板发出。此皂隶持票沿门索取,其家计算:若往交纳,差人要钱,至衙门中,门上皂隶要钱,书办要钱,稍有不到,又受责罚,不如买免为幸,遂出二三钱银与之。(皂隶)一家得银,复至一家。京城中糖食铺户约三十馀家,遍历各家,而其人遂厌所欲。……南京大小九卿衙门堂属几二百馀员,此风一长,民何以堪!20

 

这段文字记述官吏们敲诈商人们的过程和手法颇为详细真切,从中可以看到许多不容忽视的东西,比如:嘉靖后期以后因为吏治的日益败坏,所以即使是那些不直接具采购权的衙门,也千方百计派皂隶到市场上以半价搜罗货物、甚至以原价十倍以上的金额进行讹诈。再如,因为从差人、门吏、书办等开始的每个衙门中人都要对商户们百般刁难,而这种情况已经成为路人皆知的风气,所以商户们宁肯干脆直接向这些胥吏奉足贿赂,也不愿意再在市场交易的幌子下遭受其勒索之苦。尤其是这段记载清楚地说明,当时官府对商户的敲诈是“一家得银,复至一家”,而这种使商户们无一幸免于刀俎的境地,正是当时制度经济的基本特征。

 

上述对民营商业的掠夺当然不仅是皇室宫廷、“两京”衙门的所为,相反它更是整个专制权力体制的运行攫取所需经济动力的基本方式。比如,由于加之于亿万国民头上的贡赋和征调制度是皇权经济统治的基本形态的,所以不仅其征调本身的数额巨大且随着王朝专制性的日益恶化而愈加没有限制,而且其过程同样必然弊窦丛生。比如明代末年苏州衙门以借用诸多物品而以残损不堪之物归还、甚至有借无还、以低于物值许多的“官价”在市场上强买、故意将市场上根本没有的东西列入“借用”物品的名单、挑剔贬损物品的质量、低估物品的数量等等五花八门的办法,百般向当地铺户商贩们敲诈勒索:

 

其弊之所起在“借办”。此官价之名色,一经借办,而票取之时,衙役有费用矣。盖当其票取之时,急于星火。吏书明得钱,则偏以肆中所无之物件开入程单,勒其办应。及于既办应矣,差役非得钱,则又美者指之为恶,多者指之为少,譖禀加刑,无所不至。及于发还之时,物多朽坏,犹且十不得五。非饱经承之所欲,径有有借无还者。铺行吞声,有司未必知之。凡在衙门物件,俱有额设工料银两,便宜动支官银,平价置买。如桌椅等物,十数年而方一更者;围褥等物,亦数年而方一更者。置买既用官银,看守又用官役,亦何须件件借办。但有一借办名色,即是衙役之弊薮,即当痛为禁革者也。至若“官价”一端,更为民害之政。较之时价,既已十少三、四矣。乃有经承之扣除,又有差役之需索,又有领价之守候。是明少者十之三、四,暗少者又十之五、六,其与白取也无异!21

 

可见在与官府的“交易”中,商户们轻则赔损过半,重则血本无归。

 

    其二,权力集团的各级成员蜂拥经营商业、并利用统治威势而最大限度地攫取商业垄断利润。

 

利用统治权力而经营商业以获取超额利润,这在中国皇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不仅历代通行,并且随着宋代以后商业经营范围的扩大、商业技术手段的进步、国家对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控制更加集中等原因,其规模更为惊人。所以按照这样的传统而至明代中期以后,权力集团成员的竞相经营商业,就成为大势所趋。

 

首先,皇帝开设“皇店”、或由掌权宦官以皇家名义开设“皇店”,成为明中期(15世纪下半叶)以后的一大弊政。有关记述不胜枚举:

 

于经首开皇店于九门关外、张家湾、宣大等处,税商榷利,怨声载路,每岁额进八万,外皆为己有。创寺置庄,动数十万,暴殄奢侈,乃前此所未有者。22

 

……至武宗任刘瑾,渔利无厌。镇守中官率贡银万计,皇店诸名不一,岁办多非土产。诸布政使来朝,各陈进贡之害,皆不省。23

 

(万历二十四年,廷臣奏称:太监张诚经营之)市店遍于都市,所积之赀,都人号为“百乐川”。24

 

这些记述说明:第一,皇店的开设乃是皇权专制程度恶性发展的表征之一,所以越是权力集团的核心成员,开店经商的规模也就越大;第二,开设皇店不仅是最高权势者贪欲“前此所未有”的表现,而且是其全面掠夺国民财富(广置皇庄寺院、向地方镇守太监索取巨额银两和贡品等)的一部分;第三,为了私利,统治权力金字塔结构中的次级成员们千方百计地借助上层权力的威势而扩张掠夺的范围和程度,比如当权宦官为了自己能够从中大肆贪污(“每岁额进八万,外皆为己有”),于是竭力怂恿皇帝设立皇店,由此而使权力专制的危害迅速叠加放大。

 

    皇帝及其亲信直接经营商业的恶劣性质还表现在其它诸多方面,比如公开设店经营色情业:

 

(正德)十一年冬,帝将置肆于京城西偏。(齐)之鸾上言:“近闻有花酒铺之设,或云车驾将临幸,或云朝廷收其息。陛下贵为天子,富有四海,乃至竞锥刀之利,如倡优馆舍乎?”25

 

更值得留意的例子,比如庞大宦官机构内总管(“司礼监提督”)的办事衙门,恰恰是设立在皇店的总店之内;而皇店的总经理人,也常由司礼监提督委派自己的家奴担任;其巨额获利除了供奉皇帝之外,都由被宦官首脑直接掌握:

 

    (皇店)经营各处客商贩来杂货。一年所征之银,约数万两。除正项进御前外,余者皆提督内臣公用,不系祖宗额设内府衙门之数也。店有六:曰宝和,曰和远,曰顺宁,曰福德,曰福吉,曰宝延。而提督太监之厅廨,则在宝和店也,……先帝登极,逆贤(王毅注:即魏忠贤)攘为提督,委掌家王朝用经理之。26

 

明代司礼监首脑兼掌朝廷大政以及法外之法、特务警察等一切凌驾于国家常规体制之上的特权,“提督”与“秉笔太监”、“掌引太监”同为司礼监首脑,因此其提督衙门乃是当时专制政体最典型、最凶恶的机构之一,而这样的权门竟然是与最高统治者开办的商铺联袂一体;并且出于其提督兼掌皇店的惯例,所以魏忠贤因得宠于熹宗朱由校而居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司礼监秉笔)以后,即兼任提督之职并亲自统领“宝和三店”27!类似例子还有下文要提及的皇帝宠臣握有统领东厂特务衙门大权的同时,又经营着一千馀处商铺——因为这些情况在当时政治制度中乃顺理成章、人们丝毫不以为诧异的事情,所以史籍中只是轻描淡写地顺便提及;但是,如果从本书讨论的制度经济、中西城市商品经济立身基础的迥异等等角度来看,则无疑是非常值得关注和深究的现象。

 

因为皇店是以最高统治权力为直接凭藉,所以其经营量特别巨大,以天启以前(17世纪初)经营的货物种类和数量为例:

 

    每年贩来貂皮约一万馀张,狐皮约六万馀张,平机布约八十万匹,粗布约四十万匹,棉花约六千包,定油、河油约四万五千篓,荆油约三万五千篓,烧酒约四万篓(京师之自烧者,不在此数内也),芝麻油约三万石,草油约二千篓,南丝约五百驮,榆皮约三千驮,供各香铺所用也。北丝约三万斤,串布约十万筒,江米约三万五千石,夏布约二十万匹,瓜子约一万石,腌肉约二百车,绍兴茶约一万箱,松萝约二千驮,杂皮约三万馀张,……玉约五千斤,猪约五十万口,羊约三十万只。28

 

仅香油一项,皇店每年的经销量就达约三万石(合四百万斤),由此其总体规模之巨大不难想见。

 

    因为垄断利润极其丰厚,所以至16世纪后期的万历一朝,皇店的数量和规模更为膨胀,而且开设皇店的特权也直接由皇帝赐予其宠爱者:

 

初,(朱)翊镠以帝母弟居京邸,王店、王庄遍畿内。比之藩,悉以还官,遂以内臣司之。皇店、皇庄自此益侈。翊镠居藩,多请赡田、食盐,无不应者。……尺寸皆夺之民间,海内骚然。29

 

设官店于崇文门外,以供福(王)邸。户部尚书赵世卿屡疏,不听。30

 

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吕坤在上疏中也说:因为有皇帝派宦官的直接授权,所以皇店经营者照例都是恣意欺凌盘剥普通商贩和百姓而获暴利:

 

    冯保八店,为屋几何?而岁有四千金之课。课既四千,征收何止数倍!不夺市民,将安取之?今豪家遣仆设肆,居民尚受其殃,况特遣中贵,赐之敕书,以压卵之威,行竭泽之计,民困岂顾问哉?31

 

“以压卵之威,行竭泽之计”,这当然是对太监首领冯保等威权者大肆经营商业之特点的贴切概括。

 

    又比如朱翊钧不惜以牺牲国家军费来源(明代军费的很大部分,来自各地盐商购买食盐经销权所支付的巨额费用)为代价,特许其爱子福王朱常洵在洛阳设立食盐专卖衙门、向中州广大地区售盐,并严禁除此之外其它一切渠道的食盐销售:

 

    (朱常洵)请淮盐千三百引,设店洛阳,与民市。中使至淮、扬支盐,乾没要求辄数倍。而中州旧食河东盐,以改食淮盐故,禁非王肆所出不得鬻,河东盐引(王毅注:“盐引”是户部颁发的允许商人运销食盐的凭证,每“引”二百斤)遏不行,边饷由此绌。32

 

盐铁专营本是中国皇权体制的基本经济政策之一,盐税则是皇权国家财政中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收入,明初朱元璋立法规定:由国家严格控制食盐的专营以保证稳定的税收,严禁权要染指盐业。但从永乐时开始,皇帝恩宠的权势阶层就越来越普遍地通过获得食盐运销权而大量侵渔国家税收、从而积累起巨额的私家财富。所以权贵蜂拥经营此道、并且严重危害国家财政、地方经济和地方治安,竟成了明代中期以后长期盛行不衰、热闹非凡的一大景观33。而至朱翊钧时,则更如上面引文记述的,干脆将一大部分食盐专营权从国家盐政衙门手中强夺出来而赐予皇帝的爱子、并禁止户部盐业部门在其势力范围之内经营食盐——这种毫无顾忌地将商业垄断利益最大限度集中于最高统治集团手中的强横做法,反映出的当然是统治权力专制性及其贪欲的恶性膨胀。

 

此时除了最高统治者之外,从皇亲国戚到从上至下的各级官员也都在争先恐后地利用权势经营商业。比如受宪宗朱见深恩宠的万贵妃之弟万通,原本就出身于商贾,成为贵戚之后更是“日命家人牟利四方”;他的家人徐达因为深通经商之道而大得万通的赏识,于是被授予“百户”的官职并世袭不替。万通死后,其儿子和家人都得到朱见深格外体恤,所以徐达被擢升至四品秩、任指挥佥事,官位和爵禄均依旧世袭。而深荷恩宠的徐达更以加倍的规模牟取商业利益,所以他曾向朱见深奏请、并立刻获准运销淮盐三万引(六百万斤)34

 

又比如皇帝宠信的太监们,往往利用督造御用物品并掌管其巨额支出的机会,打出用经营食盐的获利弥补御用品生产资金短缺的幌子,以此为由而奏讨盐引,实则是给自己赢得了堂而皇之运销私盐的特权;众多宠臣也倚仗皇帝的特许,蜂拥此道以攫取暴利,并因此而对民生、国家财政和国防经费的来源造成巨大的损害:

 

武宗之初,以盐法日坏,令大臣王琼、张宪等分道清理,而庆云侯周寿、寿宁侯张鹤各令家人奏买长芦、两淮盐引。户部尚书韩文执不可,中旨许之。织造太监崔杲又奏乞长芦盐一万二千引,户部以半予之。帝欲全予,大学士刘健等力争,李东阳语尤切。帝不悦。……权要开中既多,又许买馀盐,一引有用至十馀年者。35

 

从当时人的陈述中,可知权贵们经营此道规模之巨大:

 

(正德十一年,即1516年梁储奏称:)太监刘允差往乌思藏赍送番供等物,奏讨长芦运司现盐一万引、两淮运司现盐六万引;跟随人役类多挟势谋利,或至各一万引,乃夹带至八九万引。以此,载盐船只填满河道,南北官民商旅舟辑,一切阻塞,不容往来;其所用拽船人夫二三千名,威势逼迫,役及妇人,所过之处,怨声载道!36

 

可见,不仅权贵人物经营专控商品和走私贩私的规模完全是与他们的政治权势相对应的,而且他们以此而获得暴利的机会,更因直接出于皇权的恩许而具有凌驾于一切“官民商旅”之上的无比威势。

 

除了大规模运销和走私国家专控商品之外,在其它商品领域,官僚经商的规模也极盛。比如弘治年间(1488—1505年),由于皇家外戚争相占地开店、经营商业,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激烈,所以最后闹到双方聚众斗殴、轰动京城,不得不由尚书和九卿联名上本请求皇帝出面制止的程度37。又如史籍记述明代中期以后的局面:

 

正德间,诸公竞营产谋利。一时如宋大参(恺)、苏御史(恩)、将主事(凯)、陶员外(骥)、吴主事(哲),皆积至十余万。38

 

可见经商已是权力集团中众多成员争相趋骛的大潮。吴晗曾根据史料而说明这种举朝风靡的局面:

 

从亲王到勋爵官僚士大夫都经营商业,如“楚王宗室错处市廛,经纪贸易与市民无异。通衢诸绸帛店俱系宗室。间有三吴人携负至彼开铺者,亦必借王府名色。”(包汝楫《南中纪闻》)如翊国公郭勋京师店舍多至千余区。(《明史》卷一三○《郭英传》)如庆云伯周瑛与河西务设肆邀商贾,虐市民,亏国课。周寿奉使多挟商艘。(《明史》卷三○○《周能传》)如吴中官僚集团的开设囤房债典百货之肆,黄省曾《吴风录》说:“自刘氏毛氏创起利端,为鼓铸囤房,王氏债典,而大村名镇必张开百货之肆,以榷管其利。而村镇负担者俱困。由是累金百万。至今吴中缙绅仕夫,多以货殖为急,……其术倍尅于齐民。”39

 

在这短短的记述中,至少有五项内容值得注意:第一,权豪势要之家是在利用种种特权而经商开店(占用通衢要市而设肆、开设官店以邀集商贾囤积货物、借用行政特权挟带商船私货、偷逃国税……);第二,东南地区的权豪阶层普遍争先恐后经营商业;第三,他们因此而获得了巨大的利润(“累金百万”);第四,当时东南地区的民间商贩如果要想有从事经营的立足之地,就必须投靠这些权豪势要(“借王府之名色”);第五,一般小商贩和更多的普通百姓,则因为此类加倍的盘剥而濒于破产(“村镇负担者俱困”、“倍尅于齐民”)。而这些内容当然是此时权力集团经营商业的通则。吴晗又举例说:

 

(除了皇帝、贵戚经商之外)在地方上,原来明朝制度规定四品以上官员禁止做买卖,与民争利,但这一条始终行不通。事实上是官愈大,作买卖愈多愈大。……(明中叶以后)文官也经商了,并且还开设手工业工场。于慎行《谷山笔麈》记载吴中退休官僚乃至在朝者都经营商业。华亭徐阶做宰相时,家中“多蓄织妇,岁计所织,与市为贾”。十六世纪中期的这种现象,也是过去所没有过的。40

 

可惜吴晗在1955年做出以上概述之后,偏要将这些“过去所没有过的”现象之原因,归结到所谓“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于是这削足适履的结论与他列举出的史实,马上显出了南辕北辙的凿枘——比如据吴晗提到的《谷山笔麈》中有关首辅徐阶家经济活动的史料,就在记述他大规模经营商业的同时,还记述他通过手中的权力直接控制和侵渔地方和中央财政税收的情况——朝廷要员这种以自己手中的政治和财政等大权作为家族经商牟利靠山,这非常典型地说明了“权力经济”体制与近现代商品经济体制的悖逆。

 

不难看出,形成16世纪前后这种群起经商大潮的关键,乃是上述“官愈大,作买卖愈多愈大”的权力法则。其实早如顾炎武,就最为简明地总结了至明代后期发展至极盛的权贵经商浪潮及其对社会的巨大危害:

 

    自神宗以来,黩货之风日甚一日,国维不张而人心大坏,数十年来于此矣。……自万历以后,天下水利、碾硙、场渡、市集,无不属之豪绅,相沿以为常事矣!41

 

权贵阶层对于天下几乎一切重要市场资源的垄断,竟然发展到“相沿以为常事”的骇人程度,这种局面及其深层的法理机制与近现代宪政制度方向及其市场经济准则的完全悖逆,不是一望可知的吗?

 

除此之外,明代中后期以后“权豪商业”大潮中尤其值得注意的现象还很多,因为权豪阶层的经商牟利不过是他们利用一切手段和方式聚敛财富的组成部分,所以其相关的那一整套制度现象同样昭示着问题的本质。例如早在景泰三年(1452年)就有人指出:当时当权宦官的强买强卖、占据政府专设的商业囤积处、以低价垄断商品货源之类不法手段经营商业,乃是与他们利用职权盗窃国库、无偿占用工匠和军队服役、网罗流氓打手、安插亲党以蠹食国禄、霸占田庄、偷逃赋税、大规模高价倒卖售盐配额等等五花八门的贪赃枉法和聚敛财富方式,一并流行于世:

 

内官之家积金银珠玉,累室兼籯,从何而至?非内盗府藏,则外朘民膏,害一也;怙势矜宠,占公侯邸舍,兴作工役,劳扰军民,害二也;家人外亲,皆市井无籍之子,纵横豪悍,任意作奸,纳粟补官,贵贱混淆,害三也;……广置田庄,不入赋税,寄户郡县,不受征徭,阡陌连亘,而民无立锥,害五也;家人中盐,虚占引数,转而售人,倍支巨万,坏国家法,豪夺商利,害六也;奏求塌房,邀接商旅,倚势赊买,恃强不偿,行贾坐敝,莫敢谁何,害七也;……家人贸置物料,所司畏惧,以一科十,亏官损民,害九也;监作所至,非法酷刑,军匠涂炭,不胜怨酷,害十也。42

 

可见,“转而售人,倍支巨万,坏国家法,豪夺商利”等经商方面的依仗权势,是与当时“权力经济”体系全面的恶性膨胀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甫入明代中期,情况就已经如此不堪,则沿此趋势而发展一百多年之久的嘉靖、万历以后局面,就更是可想而知。

 

恶性程度尤其突出的是:明代中后期权豪阶层经商规模的迅速扩大,是与他们手中权力的日益专制横暴相同步的,以上引吴晗文中提到的嘉靖时“翊国公”、太师郭勋为例,他不仅以“京师店舍多至千余区”这样惊人的规模经营商业,同时更“以族叔郭宪理刑东厂,肆虐无辜”43——以东厂这中国历史上最酷虐残暴的特务衙门直接作为权贵经商的依托和后盾,这种结合清楚地说明:当时空前专横的权力制度与空前发达的“权豪经商”,两者是如何齐头并进、相得益彰的。

 

其三,因为没有人身和产权制度的保障,所以“托庇于官僚政治之下”成为商人阶层安身立命和争取商业经营空间的出路。

 

由于中国权力制度对市场和商人阶层造成的经济制度环境始终无法改变,所以与西方中世纪后期城市经济兴起时商人阶层对独立政治地位的追求相反,秦汉以后的历代中国商人都把钻营附庸政治权力作为自己存身发财的门径。所以中国商人对皇权统治的夤缘附庸早在汉代就有了与当时的“商品经济”相当的成熟规模和操作水准;而这种制度路径在以后发展得更为成熟,如唐代商人们通过贿赂官吏而使自己得到逃税减税的机会44。所以随着皇权社会进入明代以后专制程度的进一步强化,这一传统当然得到更充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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